孟亚丽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陕西省西安市 710063
摘 要: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二款标志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但规定过于宽泛,致使其理论上诉讼地位、意见属性、权责义务等问题不明确,阻碍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发展。专家辅助人应当赋予其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其意见还不宜具有证据能力,同时建议在庭审中要明确专家辅助人席位等,以求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发展。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制度;诉讼参与人;证据能力
引言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标志着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从理论上来讲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可能对庭审方式改革产生鲶鱼效应”[1],弥补鉴定人制度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和错误,加强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力度,从而进一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争议难题,然而实际存在着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必要进行分析并予以明确。
一、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标志着在我国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这个被普遍看好的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似乎并没有取得如期的效果,反而滋生出一系列问题,其现状并不乐观。立法和理论上的不完善,导致专家辅助人这一制度在案件实践中也无法得到完美的应用,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的分析,笔者一是根据现有立法规定进行分析,二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案例以及知网上关于这一制度的实证调查研究的相关文献,数据可能稍有匮乏之处,但也从中看到了这一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诉讼地位模糊
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于《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的条文中,但也只是规定控辩双方享有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权,专家辅助人是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对证人发问的规则同样适用有专门知识的人,究竟什么样的人才是“有专门知识的人”抑或“专家辅助人”,是否需要像鉴定人一样具备相关资质?其权责义务如何?“专家辅助人”居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介入到刑事诉讼中?立法没有明确,理论上也一直存在争议,厘清这个问题,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相当重要。总体来看,《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似乎想要将专家辅助人与证人、鉴定人并列为一中心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高法解释》中有9个条文将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排列举,并规定了共同适用的大量规则,这种立法性的倾向既说明了在专家辅助人和证人、鉴定人是不同的,也说明了这三者有共性的方面,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专家辅助人列入其中,使得其诉讼角色处于模糊状态。致使实践中使用混乱,使其有被边缘化的风险。
(二)意见属性不明
《刑事诉讼法》及《高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并没有将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列入其中。关于专家辅助人所提出的意见究竟自实践中如何认定,在裁判文书中所体现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在李某、龚某故意杀人一案中,一审判决书将专家辅助人秦某的意见作为专家证人证言单独列出。在王某寻衅滋事案中,法院在罗列予以认定的证据中其中一项是专家辅助人吕某的证言,以及某科技中心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事务部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也作为证据予以认定。在“复旦投毒案”中,法官认为专家辅助人胡志强提供的法医书证审查意见书及当庭意见属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念斌案”中,“法官则未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属性”[2],之所以出现这样不同的结果,也跟法律上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属性规定不明确有关。理论上对其争论不下,又无法应对日益凸显的司法实践问题,长此以往其恐怕在实践中难以高效运行。
(三)庭审席位不明
在进行相关资料检索时发现,专家辅助人面临着“一席难求”的尴尬境地。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被安置于何处,完全取决于法官的随机安排和法庭的具体条件,证人席、公诉人席、辩护人席,“有时甚至被安排在旁听席”[3]。因此笔者也去检索了相关案例,在此提出两个典型案例予以证成。一是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警察方卫、王晖涉嫌故意伤害案,享有“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第一案”之称,当时作为专家辅助人的刘良坐在证人席上,而2014 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中,虽有为专家辅助人刘良、华谭跃专门设置的席位,但其却与辩护人坐在一起。笔者询问了在某中院实习时的法官,他说在其审理的案子中,专家辅助人一般就在被告人旁边,一般情况下没有铭牌,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上位置不确定也正是从侧面印证了其在诉讼中地位的模糊。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的有意规避导致模糊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曾将专家辅助人定位为证人,但最终2012 年《刑事诉讼法》删除了这一内容,刻意回避了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这一问题。同时在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中指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于鉴定人的有关规定,而这一条款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也得到了保留,除了条文数的变动外没有任何改动。这种立法上的刻意回避似乎想要留给司法实践明确。但这不仅会造成司法实践中各行其是,而且专家辅助人会因为其出庭诉讼地位及权责义务的不明确而不愿接受委托出庭或出庭消极发表意见,对法院来说可能会因为此项制度给诉讼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诉讼进程的拖累而尽量避免使用,毕竟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决定权就掌握在法院手中。
(二)其他原因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笔者认为,另外原因是本就享有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公检法机关,对鉴定意见的形成、异议可以内部监督与消解,以及法院享有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决定权,而法院对来自内部机构所做鉴定意见具有天然的倾向性依赖和相信,相较于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具备资质,权利义务明确,管理规定相对完善,鉴定意见更是经历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的“层层把关”,法官认为已经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因此以没有必要否决一方的申请,再加之法官们认知水平不一,实践中目前还未形成比较统一的做法,也未见有地方性相关文件来进行更细化的规定。
三、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思考
(一)明确诉讼地位
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主要存在证人说、独立性诉讼参与人说、诉讼代理人说、附属性诉讼参与人说之争议。总的来说,“专家辅助人兼具独立性和附属性特征”[4]。在其诉讼地位的确定上,笔者更倾向于将其定位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专家辅助人其不同于其他任何诉讼参与人,其在诉讼过程中运用本身具有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独立性的发表意见,有其本身独有的特性。其次,专家辅助人接受委托人的有偿委托参与到诉讼中,又有一定的附属性,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一方面便于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区别,发表的意见也会更加具有认可度,另一方面利于提高其参与度,充分发挥自身价值,促进司法的公正。
(二)设定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的席位
在上文分析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后,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要有明确的席位标识,在笔者询问实习时的法官专家辅助人是否有向控辩审三方以及被告人那样,在其席位前均有明确的标牌以显示身份时,法官的回答是这只是一个形式的问题,有的法院工作做得细致就摆上了席卡,有的就没有。笔者认为,在分析了专家辅助人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后,给予专家辅助人这样的形式感并不是一个无可厚非的问题,这代表着其法律地位在庭审实践中的承认,庭审也需要“仪式感”来表现其庄严性和严谨性;其次,关于其在庭审中席位位置,笔者认为,首先不能是被告人旁边的位置,这样带来的直观感受就像是专家辅助人如同被告人一样,接受法官和公诉方的讯问以及辩护方的发问,势必会影响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由于专家辅助人是委托人出具资费委托进入诉讼,基于这种委托关系,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倾向性维护,其席位设置应当有一定的距离上的偏向性,因此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席由哪一方委托就靠近哪一方,设置在该方的外侧,席位上摆放其席卡或铭牌。这样既能表明其诉讼地位,也明确了其由哪方申请。但笔者缺乏司法实践经验,考虑或多有欠缺之处。
(三)意见属性之定性
对于专家意见的效力,有人认为应赋予专家意见的证据效力,专家意见应设为独立的一种法定证据。笔者认为,不宜赋予专家意见法定证据的法律地位。证据是“用来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的载体”[5]。专家辅助人所提的意见针对的是鉴定意见而不是案件事实,它不具备证据的基本概念特点。在目前证据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相较于经过严格的法律规制和程序形式要件做出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在不具备这些要件的前提下如果也具有证据能力显得过于轻率。
虽然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不是证据,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不能因此否定其对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采纳的评价效力”[6]。在诉讼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不属于任何证据种类,但其对法官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如何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以此类推,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作用也不能因未被纳入证据而被简单忽视。此外,对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还应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考量,不能将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作为判断的唯一依据,以免从过去完全依赖鉴定人转而过分依赖专家辅助人,使正当的制度被异化并在实践中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四、结语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司法实践中已经迎来了“专家时代”,本文只是粗浅的分析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个别问题,多有不足之处。 在专家辅助人制度建设中我们还应当回归该制度的立法初衷,以明晰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定位为原点,适当借鉴吸收相关制度的有益成分,才能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进一步向前迈。
参考文献
[1]胡铭:“专家辅助人:模糊身份与短缺证据——以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为中心”,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
[2]宋远升:“专家辅助人制度适用迷思与建构——以法学与社会学为视角”,载《中国司法鉴定》2017年第2期。
[3]陈维娜:“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探析”,载《理论观察》2018年第6期。
[4]李永泉:“功能主义视角下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再认识”,载《现代法学》2018年第1期。
[5]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8页。
[6]郭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观点争议及其解决思路”,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