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中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研究

发表时间:2020/10/20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6月17期   作者:孙凤良
[导读] 在现代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信用危机已经是每个人都需要面临的一项重要问题
       孙凤良
        中共天津市津南区委党校  天津   300350

        摘要:在现代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信用危机已经是每个人都需要面临的一项重要问题。对于个人乃至国家来说,信用都是无形的财富,我国的国家信用与每个人的个体信用都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就目前来说,我国在进行个人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是整体的构建,依旧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在实际运作时存在的某些问题,也会导致我国的普通民众的信用评价受到影响,本文中将民商法作为切入点探究了民商法学中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相应的处理方案,旨在通过民商法来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为推进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的建设提供帮助和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学;个人信用体系;问题分析;现实研究

        就目前来说,我国推行的民商法中对于民众的个人信用进行了初步的大致说明,现实生活中也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然而在民商法以及健全的个人体系融合过程中,现代研究人员发现其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障碍,不仅我国民商法中的信用评估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和不足,这样的差异和不足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引起高度重视,并且通过研究予以解决,这样才能顺利在现代社会中实现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完美结合,保证我国群众的信用评估体系更加完善,能够应用于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中。
        
一、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在融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商法的内容形成问题
        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与个人的信用有极为密切的关联,而信用在社会评估过程中是一个虚拟的价值,它并不能够向金钱或者学历一样进行衡量,是一种在人类社会中特有存在的公信因素,而对这样虚拟的价值进行规划,也是我国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的民商法中,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定义来对信用原则进行分析,也没有任何规定能够对其进行约束,所以信用的评估是经过长时间的自然发展而形成的一种规定,在不同的体系中,对于信用进行定义存在极大的差异。
        首先来说,在道德层面上,信用原则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信用的应用主要在道德领域和法律领域中。在民生原则下,信用通常会对人民的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约束,信用最主要的功能是保障一个个人或者一个单位能够顺利开展各项民事活动,如果某个单位或者某个人的信用较差则会在极大程度上约束其在社会上的各项活动。但如果单位或者个人的信用良好,则能够保证各项信用活动都能顺利开展,所以这对于我国的社会约束来说,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有效性。除此之外,信用原则在社会经济的交换过程中也有鲜明的体现,在交换过程中信用的原则主要是保证交换过程具有一定的与完整性,交换双方无论选择何种评估方式,都是通过信用来保证交换过程的质量交换,双方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准则和原则来进行交换,如果有一方在交换过程中违背了原则,其信用评估则会受到极大的影响,会影响其在开展后续的交换时的质量。民商法是按照我国规定制定的一项国家法律依据,民商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类型,在较高的法律层面上,民商法能够使国家、企业和个人建立良好的发展关系,使经济事业在信用的支持下不断发展,而在民商法中信用原则是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其占有的地位在我国的法律领域中极为重要,所以对两者关系进行分析,需要让两者之间进行积极融合,并且使民商法在信用体系的支持下不断完善,这样对于各个领域的发展来说,均有积极的意义。但民商法在建设过程中,目前我国还缺乏一个社会通用并且具有良好评估力度的评估标准,所以无法在社会上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有效的信用评估,故而民商法在开展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民商法对个人信用体系进行分析时,其中涉及到的部分问题需要研究人员予以解决,而这一系列的问题对于社会的发展和民商法的发展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首先来说,我国目前的个人以及相关单位,对于信用这一观念都没有完全形成,在社会上也缺乏相应的统一评估标准,但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支付宝和微信的移动支付方式的兴起,现代人群对于信用的想法和观念有了极大的转变,所以是否能够抓住这一机遇,是现代民商法研究人员需要重视的一项内容。

其次,我国国家在进行个人的信用评估体系时,没有形成完善的个人评估体系,这也就导致我国社会上个人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而只有形成完善起来能使个人信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且我国的个人信用仅仅在支付宝或微信这一类的私人支付平台中进行了类似于评分的方式,没有在立法的角度开展有效的统一管理,许多人的隐私和应用都不能在民商法的支持下得到保护,所以即使民商法有了一定的完善,诸多方面依旧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只有将这些缺陷进行有效的解决,才能将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进行有效的连接与融合,使我国的社会信用环境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二、强化民商法并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主要方案
(一)完善个人信用体系评估的建设
        就目前来说,我国从立法的角度中,个人的信用应用只有在个人对自身名誉权进行维护时有所体现,在我国的其他方面都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建设,这也就导致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如果一个人的信息遭受侵害,可以应用法律的手段对自身进行维护,这也是我国目前的立法初步方向。而在进行信用体系的评估时,我国可以借鉴类似于信用分这样的评估方式,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信用体系进行有效的建设,使个人的信用能够得到一定的公开,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使社会在开展各种信用交换或者经营活动时,能够对对方的信用状态进行初步的评估,这样能够使社会的交换质量得到提升。
(二)增强政府的融合作用
        民商法在与个人信用进行融合时,政府需要进行有效的调控,由于政府是立法的主要机构,所以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将民商法与个人信用原则进行有效的交流,不断在工作过程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虽然道德并不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但法律可以在约束的基础上引入一定的道德体系,这样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避免由于法不容情而导致社会出现动荡。法律的透明以及信用的透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稳定产生良好的影响,这也是推动民商法与信用原则进行融合的主要路径。
(三)强化个人信用的观念
        就目前来说,我国虽然在近年来移动支付的影响下,已经初步建立了信用观念,但大多数人对于信用的认知并不明确,认为信用仅仅是方便自己生活的一种方式,基于此县长,我国相关工作人员需要落实个人信用观念的教育宣传工作,比如在社区硬质关于个人信用知识的宣传手册通过银行以及购物超市等机构可以与现代的第3方支付平台合作,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网上个人借贷业务来对个人的信用状态进行评估,而某个用户的个人信用如果累积到一定高度,便可在社会上享受一定的优惠服务,这也是我国目前个人信用强化的主要路径。
        
总结
        就目前来说,民商法以及个人信用体系在融合之初存在较多的问题,我国政府需要从国家的角度对民相法中的信用原则内容进行完善,并强化公民个人信用的法律保护力度,并且政府需要基于民商法对公民的个人信用体系进行保护,这样才能使社会环境的建设更为良好,世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得到全面融合。
        
参考文献
[1]赵薇. 关于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分析及信用体系构建探讨[J]. 法制博览,2020,(24):163-164.
[2]王天仪. 民法、商法、经济法视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A]. 中国环球文化出版社、华教创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0:3.
[3]龚巧红. 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探究[J]. 法制博览,2020,(17):153-154.
[4]陈丹妮. 我国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路径研究[J]. 长春大学学报,2020,30(03):92-95.
[5]陈莹. 民商法中信用体系构建的创新路径[J]. 法制博览,2020,(08):113-114.
[6]孙嘉来. 浅析民商法学中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J]. 智富时代,2018,(05):112.


单位名称:中共天津市津南区委党校
省市:天津
邮编:300350
姓名:孙凤良
出生年月:1982年2月7日
性别:男
民族:汉
籍贯:天津
学历:研究生
职称:讲师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行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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