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机构投资者异质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

发表时间:2020/10/2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9期   作者:邱麟捷
[导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广州  510420
        由于现代企业大多采用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经营安排,公司股东把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受托人经理层,因此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函数不一致时,会导致受托人为了照顾自身利益而不顾委托人利益,并由此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尽管关乎企业的长期利益、长期价值,但由于研发创新活动具有风险高、资金需求大、持续周期长、需要管理层时刻关注、不利于短期业绩提升等不符合管理层利益函数的特点,并且管理层受自身条件、绩效考核体系或任期等影响,相比于创新活动,更关注公司短期的业绩提升,因此管理层有惰于创新的倾向,从而把挤出的研发资源用于其他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地方,导致机会主义、享乐主义等代理问题。因此,要想管理层致力于研发创新等提升公司长期价值的活动,强化公司的治理监督效应,缓解因利益函数不一致导致的这类代理问题,是一种有效的应对方法。
        随着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机构投资者在维护资本市场健康运转方面的作用早已引人注目,特别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获得了学者们的广泛肯定。因此,已有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是一股重要的外部治理力量,引进机构投资者持股或会给公司带来显著的治理效应。一般来说,机构投资者具有诸多普通个人股东所无法具备的特征。首先,由于机构投资者普遍持股比例较大,其与被投资企业利益的紧密程度比普通股东大,进而更有动机去监督企业的经营决策;其次,由于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数目较大,可以尽可能起到平摊监督成本的作用,从而形成一种近乎“规模经济”的效应,这种效应对于持股数较少的普通个人股东来说是难以实现的;再次,由于机构投资者相较于普通个人投资者专业知识更丰富、信息渠道更多元,因此也就更加容易给企业提供正确且可靠的决策参考。

综上所述,相较于普通个人股东,机构投资者不但更有动机去参与被投企业的治理监督,而且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也更加有能力、更能承受监督成本的发生。所以,如果机构投资者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将可以给被投企业带来显著的治理效应,抑制管理层出于私利而消极应对创新等关乎企业长期价值等经营活动,从而可以有效引导管理层重视企业创新,加大创新投入等。
        但是,不同的机构投资者在商业关系、持股动机、决策方式、能力水平等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些方面的差异会导致机构投资者对被投企业的监督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文认为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产生的影响有所差异。
        对于压力抵抗型的机构投资者,由于与被投资企业不存在密切的商业联系,因此在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治理、决策方面不需要受到商业联系的压迫,不需要刻意讨好被投企业管理层,从而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切实起到治理监督作用,约束管理层的自利行为,缓解被投企业的代理问题,敦促管理层重视创新活动,加大创新方面的投入。但是,对于压力敏感型的机构投资者,由于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密切的商业联系,因此,在在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经营决策时,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充分权衡通过持股获得的回报和通过维系密切的商业联系获得的回报孰大孰小,更有可能为了维系商业联系而可以讨好管理层,放弃对被投资企业治理监督的权利,奉迎管理层的行为习惯和决策安排,从而难以将自身具备的优势发挥出来,无法切实起到治理监督作用,也就无法敦促管理层重视创新活动,因而对于企业的创新投入方面未能产生显著影响。
        因此,对于创新型企业,在引进机构投资者持股时应加以甄别,不然可能事与愿违,无法起到利用机构投资者自身优势服务于企业创新的效果。
        作教养介介:邱麟捷(1995.11-),男,汉族,广东阳江,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方向: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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