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探讨

发表时间:2020/10/21   来源:《建筑实践》2020年17期   作者:李艳
[导读] 通过全面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李艳
        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通过全面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明确监管范围,压实监管责任,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保障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中国建造”品牌。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监督管理;探讨
        1建筑施工发包、承包行为监督的重要性
        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是首要任务,离开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城镇化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都无从谈起。《建筑法》通篇围绕着两条主线,一条是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一条是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市场行为的合法是保障质量和安全的基础,每一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的都有市场行为违法违规的根源。近年来,一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把在工程建设中违法发包、违法承包行为,堂而皇之的标榜为企业的经营行为、战略合作、发展要求,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成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万恶之源。
        2建筑施工发包、承包行为监督的重点
        ①工程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包括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
        ②建设单位发包行为的合法性。包括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符合要求;招标发包的行为符合《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标段、专业内容的划分符合《建筑法》的规定。
        ③施工单位承包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单位资质类别、等级符合规定;委派的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为本单位的人员且资格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履责;专业分包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④施工发承包合同履约到位。包括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按合同工期交付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
        3建筑施工发包、承包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要点
        3.1市场行为受检资料的要求
        对建设、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发承包行为的监督检查方法,以市场行为资料检查为主,辅以问询了解和工程实体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市场行为方面的资料要符合完整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能够动态反映项目的实施过程、现实状况,所有的参建单位和人员进场和出场能清晰、明了的体现。资料的内容包括:应招标发包的项目的招标资料、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施工许可证;所有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有参建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证明和岗位资格证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劳务款的支付凭证;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进场报审表;监理月报、监理例会纪要、监理通知单及回复,施工单位及人员进场资质、资格报审表、设备进场报验表等。


        3.2市场行为资料核查的重点
        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监督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建设单位建设程序、有无违法发包行为、合同履约情况。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监督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施工单位有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及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履责、合同履约情况。建设单位资料核查的重点是:一是发包的方式合法性;二是招标的方式(含暂定价项目二次招标)公开、公平、公正性;三是最小的发包单位是否是单位工程;四是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办理及时性;五是合同履约情况。
        4建筑施工发包、承包违法行为的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和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措施,具体执行中要注意:
        ①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经济处罚,建议以存在违法行为的工程合同价款作为处罚的依据,不应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作为处罚的依据,这既体现了执法的公平性,又容易被处罚单位接受。
        ②施工单位实施“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所得的数额认定建议以施工单位取得的工程施工收入或收取的管理费,扣除用于施工生产或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这不仅合理且操作性强。
        ③对于建设或施工单位实施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对建设或施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④对于建设单位肢解发包专业工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二年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肢解发包专业工程行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⑤对于建设、施工单位发包、承包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的,在对建设、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责令建设、施工单位对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或部位进行复查、检测,消除质量隐患,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⑥对于建设、施工单位失信行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应明确具体的惩戒期限,到期移出惩戒名单,防止“一次失信、终身受限”的现象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的建筑经营活动。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市场行为直接影响着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研究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行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放管服”要求尤为迫切。建筑市场行为日常监管的研究,确立了市场监管的重点、要点,旨在规范企业自主经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经营行为,统一市场行为执法检查标准,提升执法检查精准性、针对性和执法效能,建设一流执法队伍,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顺势筹谋以强取胜积极拓展国际反承包市场[J].??施工企业管理.?2018(06)
        [2]中东承包市场动态初探[J].宋龙根.??阿拉伯世界.2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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