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20/10/29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第19期   作者: 覃晓红
[导读] 关于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问题的研究中有两种主流观点

         覃晓红
         重庆师范大学
         摘要:关于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问题的研究中有两种主流观点,一是认为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二是认为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本文基于对这两种观点的理解,结合四个真实案例,探讨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问题。
         关键词:教师法律身份;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案例分析

         近年来,一些教师职业道德堪忧,滥用职权,无视应尽义务,造成了多起侵犯学生权利的恶性事件。我认为,导致这些事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教师没能准确把握自身定位。"教师"究竟是谁?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和地位?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厘清教师的身份定位问题,才能解决教育教学过程中诸多问题。
         
         一、有关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几种观点
         本文仅对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进行讨论,私立学校的教师以及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教师则不在讨论范围内[1]。
         (一)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
         一种观点认为,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会议中指出,教师对专业性要求极高,需要在专业训练下获得"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所以教育工作理应是一种专门职业[2]。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此外,我国第一部《职业分类大典》同样将教师归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这一特征是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
         但是很多专家学者指出,《教师法》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定位不够明确。因为我国没有相应的维护"专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专门规定,所以"专业人员"这一身份定位无法解决教师的社会身份、薪资待遇以及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问题。
         (二)教师是国家公务员
         另一种观点认为,教师是"国家公务员"。建国至1993年期间,教师一直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一个类似于公务员又非公务员的概念,叫做"国家干部"[4]。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确立了公务员制度,其中规定教师不在公务员之列,这改变了长久以来教师的身份归属。因此1993年《教师法》重新规定了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
         但是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需经费全部由国家提供,课程体系和课程标准等都由国家统一规定,由此决定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活动具有公共事务性质[5]。因此单纯将中小学教师定位为"一般性专业技术人员"忽视了教师职业的公共性特点以及义务教育公务性、义务性的特殊性质,教师的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和社会地位就无法得到保障,教师对自身的身份定位也会有失偏颇,导致一系列侵害学生权利、违反自身应尽义务的事件发生。
         2018年我国重新将中小学教师的身份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这是对教师身份归属问题的一大突破。公职人员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6]。这一规定承认了中小学教师职业活动的公共事务性质,有利于提升教师社会地位,保障其社会、经济地位以及正当权益,维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其次,定位为公职人员后,教师所从事的教育工作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严格监督,有利于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
         从建国至今,我国针对教师身份定位的讨论一直在继续。

我认为,教师应该是"专业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统一,忽视任何一方,都会导致教师职能发挥的失衡。诸如"范跑跑"、"杨不管"等热门事件就是最好的论证。
         
         二、真实案例的指导意义
         “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湖南省一中学老师尹建庭如此教育自己的学生。之后,社会各界人士对此展开了激烈讨论,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作为教师,他这样说到底合不合适?人们众说纷纭。有认同者:实话实说而已!也有反对者:这是在扼杀学生远大理想,违背教育初衷!始作俑者尹建庭表示:读书本就是为了自己,不是为国家读书,我是在对学生说实话[6]。
         如果是一个普通人在另一个普通的场合发表这样的言论,无可厚非。但是尹建庭是一位"教师",教师不只是一般性专业人员,更是基础教育事业的伟大建设者。当他以教师的身份站在讲台上时,如此教育学生是不合适的,会误导学生。作为教师,有义务在党的教育方针的引领下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传授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帮助他们树立健康的理想信念,而不是用宣扬"利己主义"标榜真实。"利己主义"或许是诸多社会人的常态,但绝不是值得宣扬的健康的价值观。因此,对"教师"身份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什么身份说什么话。
         大地震中的"范跑跑"同样引发了激烈争论。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授课教师范美忠为求自保只身逃跑,对处于危险境地的学生置之不理,之后还不以为然,甚至在论坛上发帖自我披露在地震时的所作所为并推卸责任。媒体和网友们纷纷讨论,戏称他为“范跑跑”。支持他的人认为灾难面前逃生自保是人基本的求生欲,拒绝"圣人化",拒绝"道德绑架"。反对者则利用《教师法》中对教师义务的规定抨击他蔑视应尽义务,践踏法律,不配为师。我认为,教师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生命安全,不是崇高的"圣人化"要求,而是师德底线[7]。
         "范跑跑"之后,"杨不管"又刷新了人们的认知。安徽省一所中学两名学生在课堂上大打出手,授课教师杨某全程旁观无动于衷,只管继续上课,最终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侵犯学生权利、危害学生生命安全的事件在眼前上演时,教师却漠不关心,甚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样的教师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教育者?国家如何放心将基础教育事业放之他手?
         此外,湖南一中学老师谭胜军在课堂上给犯错的学生当众下跪,妄图以此"震撼和唤醒孩子们"。可是这一跪,却跪掉了师道尊严。谭胜军试图以下跪"唤醒"学生,但他却忘记了《教师法》赋予教师的身份和使命:“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感动学生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但没有一种需要用"膝盖"来完成。身为教师,应该用求真务实的教学态度、丰富有效的教学方法、高大和蔼的人格魅力、坚持是非的做人准则去打动学生,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下跪。
         从这四个案例得知,由于对教师的身份地位没有准确清晰的认识,导致了教师职能发挥的失衡。教师身份具有特殊性,同时具备了专业性和公共性的特点。要赋予教师"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承认教师承担的公共教育职责以及国家基础教育使命,加强政府对教师的监督管理,提高教师的薪资待遇和社会认可度,促进教师专业性的发展,督促教师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对教师来说,不能只把自己当做一个普通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样要认识到教师是人类未来的工程师。公立学校中小学教师更是承担了国家基础义务教育的大部分责任。因此教师要自觉接受国家的监督管理,自觉履行教师义务。

参考文献:
[1]曲耀华. 基于教师专业化视野下的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研究,科技信息
[2]侯黎鹂. 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身份定位问题探讨,教学与管理,2006.07
[3][4][5][6]劳凯声. 教师法律身份的演变与选择,中国教育学刊2020. 04
[7]郭孝文、程双远、孙爱华. 教师应当持什么样的教育价值观和信念?教书育人,2002.01
[8]华智超、杨于泽.“范跑跑”之后这十年 中国道德观念经历巨大跃迁,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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