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高校董事会管理模式研究

发表时间:2020/10/29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7月第19期   作者:王卓亚
[导读] 随着我国民办教育的飞速发展,提升营利性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模式显得愈发重要,

         王卓亚
         (上海立达学院经管学院上海201609)
         摘要:随着我国民办教育的飞速发展,提升营利性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模式显得愈发重要,而完善其董事会内部的管理模式,不仅是高校进行日常管理的基本需求,也是产生社会认同的基本标准,需要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升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管理质量以及管理效率。因此,文章首先对当前营利性民办高校董事会管理模式的现状加以明确;在此基础上,提出营利性民办高校董事会管理模式的创新,保证高校董事会的管理模式同时具备着现代化以及科学化的特征。
         关键词:营利性;民办高校;董事会管理模式

         引言:所谓民办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规定,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属于一种较为灵活的主体。依据《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并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这种董事会管理模式,最早起源于公司法中,拥有着十分深厚的经济文化底蕴,并在近年来的发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使其在教育领域当中产生了全新的内涵,特别是在营利性民办高校中,更是充分发挥出了自身的优势所在,推动学校能够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
一、营利性民办高校董事会管理模式的现状
(一)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关系无法理清
         目前大部分的营利性民办高校,其内部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后续的运行以及管理工作必然会产生难以解决的矛盾。现实中,个别营利性民办高校由董事长直接兼任校长,这种模式站在理论层面的角度上,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权与所有权应当严格分离开来,否则就会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带来一定负面的影响,如果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平衡机制,就会导致两者在行使权利方面产生十分混乱的现象。在实际中,想要更好的行使学校的办学权,就需要对学校内部的财产加以使用,再加上数据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专业知识不平衡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校长通常会掌握更多的学校信息,并在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占据主要地位,如果缺乏监督,易引发“校长机会主义”等不良问题出现,这也会进一步引发董事会的焦虑,导致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1]。
(二)尚未建立起合理规范的管理模式
         目前大部分的营利性民办高校当中,尽管已经有多数学校建立起了董事会以及校委会,但仍有一小部分并不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依然存在办学权集中于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手中,忽视了董事会集体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性。这也侧面说明,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内部的管理体制上,仍然处在探索阶段。
二、营利性民办高校董事会管理模式的创新
(一)优化董事会的成员组成
         依据《民促法》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民办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满足五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如果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董事会出现了家族化、亲属化的倾向,必然会对董事会的运转带来一定影响。

只有拥有着互补功能,并且思想坚定的董事会团队,才能够有效发挥出营利性民办高校董事会的实际作用。而在董事会的成员组成方面,不仅要在最大程度上代表各方的利益,还要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便于组织协调工作的开展;同时,董事会成员还要有着多元的文化背景以及强大的专业互补性,能够独立进行专业判断。由此可见,只有优化营利性民办高校董事会的成员组成,才能够使得董事会的最终决策具有高效性和科学性。
         相关法律法规尽管肯定了教育人员在董事会中的重要作用,却忽略了其他利益群体的代表资格。因此,董事会的组成应当重点关注成员的专业性以及代表利益的多样性。专业性,主要指所选聘的董事能够意识到民办教育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遵循的特殊规律,尤其要熟悉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现实中出现的矛盾以及问题,从而为学校的发展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而利益多样性的董事则通常由热衷于教育事业的企业家或与学校之间并没有产生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使得营利性民办高校董事会所作出的决策,能够积极听取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2]。
(二)明确校长以及董事会的角色定位
         通常情况下,董事会都是营利性民办高校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学校利益的代表者,而学校作为一个执行机构,其校长一般为具体经营者,其各项权利均来自于董事会的授权,并且董事会具有聘任和解聘校长的权利,但两者之间的主要目标都是为了保证学校能够获得稳定、持续、高效的发展,使得双方的利益趋于一致。因此,无论是校长还是董事会,都需要准确把握好自身的角色定位,董事会不仅要准确把握好教育产业在经济运转过程中的主要规律,还要充分尊重教育规则,从而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而校长则需要在懂得经济规律的同时,还要遵循相应的教育规律,使得学校的教育公益性能够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从而获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良好口碑。这种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能够更好的确立董事会在营利性民办高校中的举办者地位,还可以确定校长在学校中的管理者地位,使得双方更加明确自身的定位[3]。
(三)合理分配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责任、权利
         校长作为学校董事会制定决策的执行者,在当前营利性民办高校校董关系混乱的现状下,更应当将民办高校中各方群体的利益差异作为基本前提,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合法博弈提供相应的制度框架。在这一框架之中,还需要深入明确校长的职权内容。目前董事会与校长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双方的职权划分过于模糊,经常会出现错位以及越权的现象,导致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受到限制。而校长作为营利性民办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与日常教育工作的责任人,全面发挥校长的积极性,落实校长的职权对学校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董事会要依据学校章程中的职权做好重大事项的决策,而校长在学校日常管理和行管方面拥有自主权,董事会要保障校长凭借自身的知识和经验对教学管理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而无权直接干涉。在学校之中,校长与董事会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合理确定二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能够为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结论:营利性民办高校是民办教育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要深入研究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模式,特别是其中董事会的运作模式,采取现代化、信息化的管理理念,来有效区分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责任以及职权,使得双方能够更好的展开合作,有效促进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政勇,裴丽,焦险峰.我国高校董事会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J].高教学刊,2019(02):154-155+158.
[2]赵宇宏,王义宁.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两类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的差异化设计[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8,18(05):22-26.
[3]赵宇宏.我国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特征及其功能优化[J].西部素质教育,2016,2(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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