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环境责任的法律思考

发表时间:2020/10/30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6月上   作者:张瑾
[导读]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频频发生,引发社会各个阶层的广泛关注。

江南大学江苏无锡   张瑾  214100

【摘要】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频频发生,引发社会各个阶层的广泛关注。企业作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确实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对于其生产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还呈现逃避趋势。环境责任是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必须强化公司环境责任。本文在不违背公司盈利性目标的前提下,就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进行分析,通过外部利益引导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的设计,确保公司有效承担环境责任,促使公司走向自我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双赢之路。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环境责任;治理结构
        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决打好污染防止攻坚战新任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目标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被放到越发重要的位置,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企业自然也需参与其中。环境责任是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司致力于改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式。
       一、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基本问题分析
       (一)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内涵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所应担负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 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应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一种双重意义上的责任,既包括法律责任也包括道德责任,其保护范围包括职工、消费者、债权人、环境等等,并且其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入而发展变化的,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弹适性。 公司环境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者们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定义各有侧重。有说法是公司企业环境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例如,马燕认为企业环境责任要求企业在满足自身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兼顾社会保护环境的要求,其所有行为应该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亦有说强调企业环境责任的义务性,注重对环境污染的事前防治。还有的认为企业环境责任是一种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本文认为,公司的环境责任就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尽可能地维护环境利益,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这是一种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其中法律责任又根据是否具有否定性法律后果而分为倡导性的法律义务和惩罚性的法律义务。
        (二)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特征
        1.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社会性。习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公共品属性,公司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从属性。公司以营利性为基础,传统的公司理论甚至把追求最大利润作为公司企业的唯一目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我们对同样作为社会生活一份子的公司也有了更多的责任要求,公司享受各类社会资源的同时也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环境破坏严重以及人们的环境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公司的环境责任成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当然,这一责任建立在尊重公司盈利目标基础之上的,与其盈利性的本质属性相比,是处于从属性地位的。
       3.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是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结合。强制性是法律层次上公司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这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公司必须依法承担的环境责任,这是底线要求,如果其不承担即会承担法律上的强制或惩罚后果的责任。非强制性是道德层面上公司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企业可以基于对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价值目标的了解自由选择是否承担该责任,对于经营能力弱的公司而言,若同样要求其承担这一层面上的环境责任不免强人所难,也违背环境责任“从属性”的要求。
       (三)公司环境责任的理念演变——从事后救济到过程化管理
        公司环境责任经历了从事后救济到过程化管理的演变。在事后救济理念下,公司只对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造成的具体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的承担和行政责任的承担,而对于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的累积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是不承担责任。特别是环境损害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成为了企业不顾环境一味追求利润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破坏的无辜受害者,政府则成了接盘侠,由政府通过财政投入解决企业的遗留问题。这种理念无疑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平,是对企业环境破坏行为的纵容,对生态环境这种公共物品和社会公众生存利益的保护也是不足够的。因而,促成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方式由单纯的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济的全过程管理模式是极为必要的。比如规定企业的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都是该转变的体现。此外,面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环境责任保险也得到了各方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不但在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人环境利益和减少政府环境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企业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损害的监督管理。然而,我国却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仅在公众责任险略有涉及。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四)公司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正当性依据
        1.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负外部性。周友苏和张虹两位研究员指出,公司在实现其营利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外部性问题。由于外部性存在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之分,对对社会亦会产生好的作用或坏的作用。典型的负外部性就是公司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盲目追求发展, 放任对环境的损害, 例如将工业废水排入河流,将各类垃圾不经处理直接倾倒填埋。这些不计后果的措施固然为公司节约了处理成本,但却往往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生态环境损害。追求利润最大化可以说仍然是当今企业追求的首要目标,企业自主承担环境责任无疑会增加企业成本,因而企业更偏向将企业成本转移给社会或政府。基于此,纠正企业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性,实现外部问题内部化尤为重要,这就需要通过法律规制等手段促进公司对环境责任的承担。
        2.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由各种利益相关者共同构成的契约共同体,企业和各利益相关者目标的实现都会受到对方行为的影响,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和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也是统一的,企业的发展也应该重视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包括股东、雇员、消费者、社会公众、自然环境等等。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可以在很多方面对其产生正面影响。比如,随着现如今人们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关注更加强化,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不会限制企业的发展,还能有助于企业融入社会,获得良好的公众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席宁、严继超就提出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协调与政府、监管部门及自然环境的关系,完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机制,增强与利益相关者的和谐程度,从而提升企业绩效和竞争力。 又比如学者王晓颖,肖忠意,廖元和实证研究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与银行债务融资能力的关系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上市公司银行债务融资能力之间呈显著的正向关系,上市公司提高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水平可以获得更多的银行债务融资规模以及更高的新增贷款额,并且该作用对重污染企业而言表现的更为明显。
        3.企业公民理论。企业公民理论是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延伸,是指企业在享有通过经济活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作为一种拟制的公民,也具有公民的一般特征,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


企业享有社会为其提供的劳动力、丰富的自然资源、公平竞争的环境等有力条件,也必然应该承担合法经营、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企业公民理论明确了企业在社会中的主人翁角色,可以促使企业提升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将企业的环境责任融入到企业的整体经营的战略中,自觉履行。
        二、公司环境责任的实现
        (一)公司环境责任的现行立法
        2005年《公司法》修订,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即第5条被加入到了《公司法》中。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据此,公司社会责任已经法律化, 我国学界也予以了高度评价,但是,这一条文被放到总则之中,只是一种宣示性条款,在整个公司法中并没有任何具体适用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文,也就没有规定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不利法律后果,该规定就更像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难免沦为了没有可操作性的“空白规定”。大多数学者也认为该条款只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是一种软法,而不是可以强制实施的“硬法”。自然,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部分的环境责任在《公司法》中也未加提及,可以说,公司社会责任中关于环境问题方面,基本是通过《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规制实现的。比如《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要受到罚款处罚,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区别于普通企业,上市公司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定义务就是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成为上市公司程度环境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向《证券法》修订小组提交的书面意见中就建议在《证券法》修正案中增加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律条款。 此外,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公司企业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在上述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从最初建立到逐渐完善,对于规范公司自身经营行为,督促公司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的制衡、监控设计;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运作的外部市场环境所形成的对公司的监控或约束机制。 公司对环境责任的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不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带来的公司和管理层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忽略了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竞争力所需要支付的社会成本。有效的内部结构是公司积极承担环境责任的微观基础,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则是以利益为纽带引导公司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外部机制。 公司环境责任的承担应当与这两种治理结构紧密联系,对公司治理结构做出相应的设计与完善。
        1.董事会中心主义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关和执行机关,决定着公司经营行为。因而,公司承担环境责任方面,绝对不能忽视董事会的重要作用。独立董事具有监督作用,独立董事除了监督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 监督管理层决策外,它还作为一个权力制衡者在保持独立性的基础上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从而可以看作众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企业,间接行使和分享控制权的一种替代形式。而社区作为一个利益相关者,其主要利益是社会环境得到保护,资源能源得到节约。
        2.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通过外部市场环境所生成的压力对公司行为起到一定的监控或约束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主要通过各种不同类型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来激励自己履行社会责任。从经济学视角来看,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是影响公司存亡的主要市场类型。督促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即要把该责任承担注入到优胜劣汰机制的评价因素中。从资本市场考虑,现金是企业流动的血液,是公司正常高效运转的工具,然而,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制约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银行信贷是企业重要的外部资金来源渠道之一,中小企业的自身实力、信用状况、发展前景是银行放款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能够取得银行更多的好感和信任,国家决策部门和相关部门也推出许多具体政策与措施,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将企业的社会表现与信贷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从产品市场考虑,随着人民对生活品质追求日益提升,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安全环保的产品,消费导向影响着消费数量和产品价格,从而影响者企业的市场和利润,因而在这种消费导向下,很多公司会更注重产品的环保性能。基于以上分析,增强消费者、投资者等等相关利益主体的环境保护意识有助于使公司的环境责任成为影响优胜劣汰机制的重要因子。
        (三)公司环境责任承担的治理结构设计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采用增设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环境保护职能的方式来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把环境责任内化为公司意思机关的一种行为导向。职工是企业的根本,为了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职工进行保护,公司法特别规定了职工董事制度,仿照该做法,可以考虑在公司的治理结构设计中吸收一定数量的环保人事,作为公众环境权益代表,使得公司在经营决策及其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对公司的环境责任作充分考虑。又比如公司可以考虑聘请在环境保护领域具有专长的专家作为企业的独立董事,他们更加重视和懂得如何遵守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方面的规定,甚至在独立董事中可以考虑设置独立环保董事。
        2.在产品市场上,积极倡导绿色消费、无公害消费的理念,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导向。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有关产品的环保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在资本市场上,可以建立贷款制约机制。外部融资支持是企业争取最大化利润过程中的必需条件。当提供融资的机构将环保因素纳入投资决策的考虑因素,主动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多少会占到优势。比如,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于2003年起在国际银行业间开始倡议关于绿色信贷的“赤道原则”, 这一风险管理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评估该融资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兴业银行于2009年首次在项目融资中采用了“赤道原则”,并在2015年正式成为了中国首家“赤道银行”。 对于“绿色贷款”,银行应积极支持,并且要求企业提供财务信息,避免“绿色贷款”灰色化,对于污染严重,资源破坏恶劣,怠于履行环境责任的公司应当“惜贷”甚至“拒贷”,从而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促进公司积极主动承担环境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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