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维稳工作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0/11/2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8期   作者:袁碧英
[导读] 摘要:在当前,我国劳动监察行政职能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显著的效果。
        重庆市忠县涂井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404300
        摘要:在当前,我国劳动监察行政职能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显著的效果。在本文中,主要分析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有效的对策,希望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关键词:新形势;劳动保障;监察维稳;思考
        一、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保障监察意识不足
        对劳动保障监察思想上的误区,严重影响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难、难监察是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较为普遍的难题,究其缘由主要是:部分地区领导对劳动监察没有充分的了解,为促进当地经济的迅速发展,创建了较多的招商引资的地方性优惠政策,但是这种情况,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却忽视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制定的优惠政策个别条例与国家《劳动法》相矛盾,给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带来了难题。另外,部分招商部门不能及时提供检查证明,担心影响地方经济建设,这种情况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无法及时开展,贻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惩罚时机。
        (二)劳动保障监察覆不足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实施时间较短,有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劳动保障监察普及面狭窄。如某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在2008年对7万多家用人企业进行监察,同期全省工商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约28万余家,劳动保障检查率约为27%,若加上其他就业组织,监察率会更加低。
        (三)一些企业对劳动保障监察存在抵触
        现阶段,我国多数企业侧重于生产和效益的问题,忽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大部分企业负责人对国家法律政策漠不关心,另外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具有相当大的抵触情绪,存在短期行为,盲目的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置之不理,甚至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常发生。
        (四)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低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科学技术的大力普及,农村闲余劳动力越来越多,面对当前就业困难的情形,大多数劳动者为维持生活,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件委曲求全,自我维权意识薄弱,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一系列不合法行为,如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故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收取风险抵押金,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等等行为忍气吞声,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维权意识。
        (五)劳动保障监察缺乏强制性
        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手段的缺乏,惩处策略无法实施到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主要遵循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各个地方的贯彻执行条例,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执法力度和执法强度还无法完全适应不断变换的劳动环境。

如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没收非法所获,进一步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采用强制措施的权力,对拖欠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等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只能处罚,但对企业逃避惩处、转移财产和拒不执行等现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时间较长,在具体实施执行时,企业已无能力偿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处罚通常是一纸空文。
        二、加强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策略
        (一)坚持执法为民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范围广泛,涉及到众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一项具有社会性和政策性,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效率直接决定行政执法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整体形象。为适应新形势,必须着重强调执法团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的提高,以及劳动法律和法规知识的提升,培养执法团队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建设一支高效、务实、勤政且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是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础保障。另外,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执法为民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方向和依托。树立执法为民观念,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经常为领导排扰解难,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品行端正,热心助人,热爱社保工作。
        (二)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我国相关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旨在体现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为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机构及其监察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社会、企业和劳动者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就当前大部分企业雇佣劳动者却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需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提升企业劳动保障监察的意识具有实质性的意义。通过大力宣传和教育,培养劳动者对自身合法权利和义务的把握,提升自我维权意识,具备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推进企业实施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的法制理念;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制的氛围。
        (三)增强劳动保障专项监察
        新形势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量大且繁重,这种情况下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对劳动保障监察具体工作,进行客观的分析和研究,抓住工作重点和难点,提出针对性的策略和方法。实践证明,针对某一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展开专项监察,问题会得到高效的处理和推动。例如,我国集中进行的为农民工讨还工资的行为,在社会上下产生了非常正面的影响,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落实成了具体的制度,很好的抑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最近几年中,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意识不断提高,工作力度不断增加,为劳动者维权和社会稳定起到了有效的作用。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还需要取长补短,砥砺前行,为群众办好事,让人民群众好办好事,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新时代劳动保障监察干部必须提升履职尽责能力[J].陆偲.劳动保障世界.2020(02).
        [2]浅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李泰塨.辽宁经济.2020(02).
        [3]四川劳动保障监察实行网络、电话举报投诉和现场投诉预约制[J].张玉芳.四川劳动保障.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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