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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林权登记是对权利人林木及林地上权利的登记,是国家保护权利人林木或林地权利的重要制度。目前,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而林权作为一种不动产权利,也纳入统一登记范围。过去,由于林权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分属多个部门,其登记标准也存在很大差异。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林权登记工作推行缓慢,很多地方林权登记甚至一直停办状态。了解林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解决,从而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提供助力。
关键词:林权登记;发证;问题;对策
前言
林权证书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林权转让、处置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实行林权证书登记发证后,不仅促进经营森林、林木和林地等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而且还有效保护了我国当前森林资源的综合价值和潜在实力,同时积极调动了社会各方力量实施植树造林、护林以及森林经营规划,从而快速推动我国林业建设长期稳定发展。林权登记被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当前林权登记发证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林权登记工作的推进,有必要系统分析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促进我国林业建设长期稳定发展。
1林权登记发证原则
1.1林权登记发证应坚持依法依规、信息准确原则
现有林权和林地以在“林权改革”确定的林权为基础,确认相应的权利,并进行林权登记。在依法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流转的要求进行流转。发生权利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保证林木、林地权利信息的准确,明晰权利流转方式和渠道。
1.2林权登记发证要和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相结合,坚持尊重历史保持稳定原则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林权登记被纳入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在进行林权登记时,存在登记要求新旧标准不一致、权属材料缺失的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时,要对林权的权属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既尊重历史实,也要面对现实,妥善处理农村集体林权流转中的问题,避免因登记而引发一些信访问题,保持社会的稳定。
1.3林权登记发证要实行部门协作的原则
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林权登记职能由林业部门变更为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部门发生变更后,林权管理和林权登记分别由两个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由于林木、林地信息是动态变化的,登记部门无法及时掌握林木、林地信息变化情况,造成林权登记信息不准确。因此,在进行林权登记时,应由林业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参与,在林业部门查清林地、林木信息基础上,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不动产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发证。这样才能保证林权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2林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问题
2.1林权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标准不一致,数据整合难度大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后,林权登记职能也由林业部门划转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由于人员划转、档案移交等问题,各地林权登记工作进展缓慢,有的地方甚至处于停滞状态。林权不动产登记推进缓慢影响了林权流转、抵押等权利处置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产生许多信访问题。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就是,林权原登记标准与不动产登记标准不一致,原林权矢量图形精度无法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无法导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同时,原林权登记数据库格式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格式不一致,也给林权不动产登记造成很大难度。因此,对林权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必须先对原林权登记数据按照不动产登记标准进行整合修正,在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后,才能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由于原林权数据采集标准低,给数据整合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2.2林权管理和林权登记部门分设,林地、林木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林权登记结果不准确
林权登记职能从林业部门管理职能中划出后,林地、林木的权属管理和登记分由两个部门管理,林业部门对林地权属、林木的种类等信息实行动态监督管理,而不动产登记部门只能依据原林权登记信息和权利人申请内容进行登记。由于林木信息属动态信息,特别是林木信息是不断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进行登记时不能到实地进行查看、核实,发证信息无法及时更新,导致林权登记结果的不准确,在林权处置、解决历史纠纷时,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2.3林权登记外业调查技术手段落后,调查成果不准确,影响发证质量
在林业部门负责进行林权登记发证时,对林地图形测绘精度要求较低,测量技术手段落后,特别是没有对测量成果进行纠正或修正的质量检查环节,导致林权图形落位不准,林权登记信息不准确,产生林权争议和纠纷问题。
林权登记划转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后,在进行林权不动产登记时,外业测绘受地形、林木覆盖率等因素影响,无法采集到准确信息,权属界线落位不准确,对林权登记发证质量产生影响。
2.4群众对林权登记重要性认识不足,办理登记意愿不强,林权登记工作推行较慢
目前,农村集体林权或农民承包的林权流转、抵押的行为较少,农民对林木、林地的经济属性还没有重视起来,因此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理解,认为林权登记没有用。农村“林权改革”结束后,各地除一些国有林场、农村拍卖的较大面积林地申请登记外,多数农民对林权登记不积极。特别是林权登记程序复杂、现场指界困难等原因,导致林权登记工作进展缓慢。
3解决林权登记问题的对策
3.1加快林权数据整合,实现林权新旧数据良好衔接
为保证林权登记新旧数据平稳过渡,对林业部门原林权登记数据进行处理,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标准进行整合。通过已有的高清影像、采集控制点数据,对原林权登记数据进行检查和修正,实现图、表、数、实地一致,满足不动产登记发证要求。数据整合完成后,通过影像全比例检查、实地按比例抽检的方式,对整合数据进行检查。满足不动产数据库标准后,进行林权整合数据入库。原林权登记发生流转、抵押行为时,可直接依据数据库内容进行登记发证,实现新旧数据平稳过渡。
3.2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实现林权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动态更新
根据现行林权管理和登记模式,要加大部门协作,确保林权登记信息的准确性,提高林权不动产登记发证的质量。林业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管理职能优势,在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时,配合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已登记林权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林权登记信息的准确性。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要及时与林业部门沟通,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对林权登记信息进行更新。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加强与林业部门的登记信息共享工作,实现林权登记信息共享,保证林权登记数据与林业部门管理信息一致。
3.3更新林权外业数据采集的技术手段,提高林权登记发证的质量
林权的外业数据采集是目前林权登记的一大难题。现有行业测绘仪器在山区基本上没有信号,同时权属界线和界址点测绘也给测量工作带来较大难度。这种数据采集方式费时费工,数据质量也不能得到保证。近年来,随着无人机测绘逐步应用,可有效避免界址线、界址点无法测量等问题,提高了测量数据的精度。除一些国有商品林地的外业测绘采取社会第三方服务外,农民集体林地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外业统一采取无人机作业采集数据,建立3D地形数据模型,让农民在家就可以看到自已林地、林木的界线和位置。在简化林权登记流程,方便农民群众的同时,也提高了登记成果的质量。
3.4加强林权登记的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林权登记的认识
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的流转、抵押行为逐渐增多,林权的经济属性也逐步显现出来。为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加快推动林权登记工作,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林权登记的重要意义,提高申请林权登记的积极性。同时也要加强林权、林地的管理,实现凭证管林、依证经营的新型林权、林地管理和发展模式。
结束语
综上文所述,质量是林权登记发证的关键所在,而在发证过程中存在诸多影响因素。在发证过程中,要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下,充分运用高科技技术,提高数据采集精度,通过数据共享、部门协作等手段,提高林权登记结果的准确性,从而更好地发挥林权登记结果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管理中的作用,切实保障林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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