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油田分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经营中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发挥合同的经济效益,某油田公司在2018年设立了合同审查中心,负责审查公司全部经济类合同。
一、合同审查概况
该合同审查中心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共审查各类经济合同2681份,涉及金额121.06亿元,发现问题5997项,其中严重问题65项。合同数量由一月份的150份递增至六月份的538份,问题数量由一月份的469个递减至六月份的174个,平均每一百份合同的问题数在逐步下降。(见图一-1)
图一-1
二、合同典型问题
通过审查发现,合同出现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四类:
(一)事后合同问题
主要表现为:1、形式上的事后合同即合同文本和合同系统申报的合同基本信息表中显示的合同履行起始时间明显早于合同提交和合同审查时间;以某部门客运合同为例,其合同的履行期限的开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但经合同系统达到合同审查中心的审批时间已经是2019年3月19日。2、事实上的事后合同即先实施项目后订立合同;以某采油厂《2019年钻井废弃物不落地处理合同》为例,该项目已在2019年5月31日履行完毕,但是截至2019年6月份还在合同系统审批中。
(二)主体适格问题
主要表现为:1、供应商市场准入过期;以某采油厂《2019年电力数据采集系统维护合同》为例,合同的履行期限是2019年5月28日,合同相对人的市场准入已在2019年4月14日到期。2、超出供应商准入范围;以某公司《分身雨衣买卖合同》为例,合同购买的标的物包括分身雨衣等,但其相对人即供应商没有经营雨衣的资质。3、相对人名称错误;以某公司《2019年板南储气库35Kv变电站及电源线路运行维护合同》为例,将作为独立法人的某企业当做合同相对人的经办单位签订合同,主体关系错乱,该企业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应作为相对人与某公司签订合同。
(三)权益漏洞问题
主要表现为:1、约定的质保期明显与常识不符;以某公司《子午线轿车轮胎买卖合同》为例,子午线轿车轮胎作为合同标的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是12个月,而投标文件规定的质保期是24个月,实际这类轮胎的质保期应不少于5年。2、供货期和履行时间约定不同于谈判记录或招投标文件;以某公司《煤层气用羽绒服代储代销合同》为例,招标文件规定供货期是55日,而合同约定供货期是60日,延长供货期,损害买受方利益。3、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不收取;以某公司《煤层气用羽绒服代储代销合同》为例,招投标文件约定了收取履约保证金,但某公司没有收取就要订立合同,在合同审查中心退回后办理收取手续。4、乙方违约不追责却变更合同;以某公司《油井水泥(华银10-01)买卖合同》为例,相对人因环保原因停产不能供货,已构成违约,某公司没有追究违约责任而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放弃自身合法权益。
(四)隐患纠纷问题
主要表现为:1、合同文本条款缺失不明;2、合同条款前后约定不一致;2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前后条款矛盾。3、合同文本与相关资料约定不一致;。4、相关资料缺失或无效;5、合同类别选择错误。
三、问题系统分析
(一)严谨性认识不够
合同就是双方的法律法规,是必须遵守的约定。而遵守的前提,是合同条款应体现出足够的严谨性、可操作性。而我们在约定条款时没有去思考条款是否严谨,是否可以“严丝合缝”地得以落实。比如条款前后矛盾,造成履行困难。
(二)履职能力差距
1、“标的三分法“被误读
“标的三分法”应将标的分为服务类、工程类和财产类。而准入办理和招标手续办理,分成技术服务类、建设工程类和物资类。于是,对服务类的项目,一些合同承办人员想当然地认成是技术服务项目。
2、税率决定合同类别
以为签成哪类合同,税务部门就能根据相应类别征税。其实不然,税务部门是根据项目实际内容确定税率。比如固废处理合同,应是承揽合同,尽管签成了技术服务合同,但是税率并不是技术服务的6%,仍然是承揽合同的13%。
3、试用买卖就是技术服务
部分合同承办人员存在思想误区:有一些产品,由于我方从未正式投入使用,需要通过现场试用,验证产品质量与效果,所以将带有试验性质的这类项目认定为技术服务,其实这类项目属于试用买卖。
(三)制度设计探讨
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制度设计层面进行反思。
1、探讨培训制度,改善重岗位轻素质现状。
合同承办岗位配备齐全,但人员素质需要重视。首先,缺少既精通项目管理又精通合同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其次,合同承办人员流动较大,缺少业务精炼的专业人员;再者,合同数量庞大的部分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欠缺,难以满足合同工作现实需求。就此,需要重新审视培训制度,予以改进。
2、探讨验收制度,改善重程序轻验证现状
技术服务项目,有具体明确的验收指标,验收方式应是对相对人的服务是否达标,与指标进行对比。但是,某些技术服务,验收方式不是把完成情况与指标作对比,而是采取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验收的方式,主观性太强,缺少事实验证。技术服务通过现场完成情况验证指标,应作为一项制度。
四、进一步提升合同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强化业务培训
1、强化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
建议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公司层面合同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
2、强化业务经办部门的培训
由各二级单位合同管理人员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本单位业务培训计划,最低频次为每月一次,并依此开展培训。
(二)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联合审查制度
将合同集中会审制度纳入合同管理程序,各合同承办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对有争议、风险较大的问题,联合多个专业路,进行集中会审。
2、完善指标考核制度
合同审查中心配合做好对合同承办单位的考核,依据已制定的考核细则,做好对各合同承办单位问题指数统计,并准确排名。
(三)加强前期介入
1、提前参与决策
在合同审查之前,属于合同专业领域的事情,合同专业人员应提前介入,做出决策、决断。如果不提前介入,那么,通过合同审查退回整改,事倍而功半,甚至木已成舟,难以挽回。比如,就如何确定合同类别,可能会有不同的意见,这就需要由合同专业人员来确定,而不是成为追责时被首先联想到的“主角”。
2、提前考察资质
就一个项目,如果考虑由长期合作商或多元企业实施,那么在立项阶段就要考查其准入是否存在问题,而不能等到合同审查阶段,发现资质有问题再退回整改。
(四)加强后期追踪
一份合同,通过层层审查,最终得以签订,看似合同签订阶段的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意味合同完美无缺,事情得以全部完成。我们要本着维护我方利益的目的,反思规律性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修订完善合同。比如,对招标项目合同,建议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五)推进系统应用
1、推进合同审查智能辅助系统建设
目前,合同审查智能辅助系统建设正稳步推进,预计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上线运行。
2、发挥系统功能作用
系统研发成功后,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员、信息管理员进行系统运用的集中培训;再由二级单位组织本单位相关培训。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系统功能,助力合同管理工作。
(六)建立业务模板
合同审查中心对合同审查情况,建立审查模板,作为评估各单位合同工作的标尺之一。内容包括合同问题系统分类和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就每份合同的审查情况,按问题分类填入对应台账,并根据性质严重程度判断一般问题或是严重问题,定期由模板生成统计结果,反映各单位存在问题数量及性质严重程度,作为各单位合同质量评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