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现行任务津贴制度研究现状分析

发表时间:2020/11/2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1期   作者:李佳惠1 徐振清2
[导读] 摘要:本文对现行任务津贴的制度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深刻阐述了完善任务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陆军第九五二医院卫勤处  青海格尔木  816099
        摘要:本文对现行任务津贴的制度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深刻阐述了完善任务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实现任务津贴改革,加强军队内部收入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任务津贴,战斗力,制度改革
        任务津贴是指根据任务的风险系数、艰苦程度和劳动强度等多种因素,为执行特殊任务的官兵专门设置的,能够直接发放到官兵手中的,具有补偿性、激励性和奖励性的劳动报酬。以此补偿官兵在任务过程中受到的各种伤害,奖励对完成任务具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引导更多的官兵积极投身危难险重任务建设。任务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但不同于共享类的津贴,只有切身参与相关任务的人员才有资格享受。
        1.研究现状
        1.1对标准制度的研究
        刘工平提议建立有效的特殊任务津贴标准调整机制,使军人津贴标准随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速度、CPI指数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合理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环境,科学体现其差异性。李宏等表示无论级别高低,在完成任务过程中对身体和精神的消耗是相同的,津贴标准的设置不应受军衔、级别和职务等因素的影响[1]。
        1.2对任务类别划分的研究
        王刚等提出要建立多样化的任务津贴,根据我军目前的实际情况,任务津贴应该包括军事训练任务津贴、军事演习津贴、重大军事行动津贴、抢险救灾津贴四种[2]。周文东等表示可将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划分为执行反恐维稳任务、抢险救灾行动、中外联合军演任务、重大活动安保任务、应对突发重大公共事件行动以及其他非战争军事行动[3]。刘工平提到可将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划分为“军事性非战争军事行动”和“社会性非战争军事行动”两大类。前者是指和平时期带有较明确军事目的的、但又不是战争的各种行动,后者是指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各种行动。
        1.3对人员类别的研究
        应新权等在《完善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制度的思考》中表示可将参加任务的人员区分为组织指挥人员、一线行动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任涛等在《浅谈建立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制度》中建议将人员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直接参与行动、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二级为间接参与行动的支援、保障人员;三级为协调辅助人员。严立玉等建议将人员分为组织指挥者和普通参与者两大类[4]。
        1.4对任务等级的研究
        邱海军等提到风险程度的高低与津贴标准是直接相关的,例如反恐行动、抢险救灾行动、维和行动的风险程度就高于安保行动和信息支援行动等[5]。任涛等将抗震救灾、抗洪抢险、打击毒贩等行动定为一级;制止动乱、紧急救援等行动定为二级;处理非重大突发事件、一般性救灾救援等行动定为三级;支援地方经济建设、支援地方公益事业等行动定为四级。周文东等在《建立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制度的思考》中讲到,可把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5对管理办法的研究
        应新权等认为执行任务时间1个月以内的,任务结束后及时办理;超过一个月的,每月办理一次。刘工平提到任务津贴主要在执行任务时发放,纳入生活费保障范围。于此有两种可行办法:一是按任务随时计领,不随工资发放,任务结束津贴停止。二是按部队性质、所担负的任务按月计领,随工资发放,遇有任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津贴发放标准使其与任务、人员等吻合并在下月按差额不足或减少发放。
        2.我军现行任务津贴存在的问题
        2.1部分任务津贴在制度中所处层次较低
        我国军人的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励工资和其他随工资发放项目构成。其中津贴补贴包括:基本津贴补贴、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级津贴、职务津贴等)、任务津贴(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不同的津贴补贴拥有不同的设置目的和保障范围,对军人工资收入的构成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同时享受。但在现有制度中,部分任务津贴被附属在岗位津贴之内,使得本应与岗位津贴平行的任务津贴在层次上低于岗位津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任务津贴激励官兵刻苦训练,引导官兵向执行危难险重任务倾斜的激励性和导向性作用。
        2.2任务类型覆盖面过窄
        原总后勤部在2012年颁布的《关于建立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任务范围是:根据中央军委命令执行的抢险救灾、反恐维稳、维护权益、安保警戒任务;根据总参谋部命令或经军区级大单位批准并报总参谋部备案执行的抢险救灾任务[6]。然而面对瞬息万变的国际形势和复杂严峻的国家安全形势,我军担负的军事行动任务日趋常态化和多样化,涉及范围远远多于规定中公布的任务类别。例如为提高战斗力而进行的各种实战训练,海上护航、灾后重建、海外撤侨等捍卫国家主权、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军事行动,国际维和以及国际救助任务等已经成为军事任务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却没被纳入可以享受任务津贴的范畴内。
        2.3标准缺少定期增长机制
        任务津贴一直沿用的是2012年颁布的《关于建立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制度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标准,军官、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每人每天30元,士官、非现役公勤人员和军队职工每人每天20元,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每人每天15元,多年来未曾进行过调整。然而自2012年至今,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与此同时,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等问题也随之而来。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随着官兵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日益增加和货币购买力的不断下降,官兵支出占收入的比重逐渐增大。显然,任务津贴的现行标准早已达不到其补偿性和激励性的目标要求。
        2.4管理保障环节有漏洞
        任务津贴从申请到最后批准发放的过程中,审批核实的程序较为复杂,导致任务津贴不能在任务结束后及时发放到官兵手中,对官兵执行任务的积极性大打折扣。不同部门之间在核实执行任务人数和天数的过程中存在误差,例如在任务天数的计算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各种因素,导致单位和官兵个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距,引发官兵的不满情绪[7]。另外,现行制度中没有体现出不同类别人员、不同任务之间的标准差别,平均主义较为严重[8]。最后,《关于建立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将任务津贴列入福利费科目“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项进行开支,明显是不合理的。福利费是具有福利性、共享性的经费项目,意在保障和解决特殊人群的基本需要。然而任务津贴是典型的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发放给执行任务官兵的劳动报酬,将任务津贴列入福利费不符合任务津贴的目标设置及定位。
        3.讨论
        3.1完善任务津贴制度是维护官兵合法权益的鲜明体现
        自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以来,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近年来,海内外局势变幻莫测,我国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和考验,国家安全形势复杂严峻。一个国家想要拥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加速经济发展、提升政治地位、增加国际话语权,必然要有强大的军事力量作为支撑。军队作为捍卫国家主权、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武装力量,在灾难和危险来临时,肩负着巨大的责任。在执行各种危难险重的军事任务过程中,我军官兵不怕苦、不怕累,有的甚至付出了宝贵的生命,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贡献[9]。优化任务津贴,提高官兵收入,是“坚持以人为本”治军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在国家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完善军队的工资津贴制度,提高官兵生活水平,让广大官兵和人民同享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对于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凝心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3.2完善任务津贴制度是推进工资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定或同员工之间的相关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人工资是指国家以货币形式定期给予军人的劳动报酬,具有保障官兵生活、经济补偿、吸引人才和激励导向四大基本功能。近年来,为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军队建设任务的发展变化,国家对军队的工资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任务津贴作为工资中津贴补贴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任务津贴制度,提高军人的生活水平,对强化军人工资的保障、激励和导向等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完善任务津贴制度,符合时代的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是深化工薪福利等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3.3完善任务津贴制度是促进战斗力生成的必要手段
        行为科学认为,人的一切动机和积极性来自于自身的需要,需要确定人的行为目标,激励则作用于人的内心活动,激发、驱动和强化人的行为,这就是著名的激励理论。需求层次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的重要理论之一,他认为人的需要可以划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从最低级的需要逐级向最高阶段需要发展[10]。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国家发放的工资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条令条例规定军人不得从事一切营销及盈利活动。就目前我军的工资收入而言,已经能够基本满足官兵的正常生理生活需要。只有在基本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会激励官兵去追求更高层次的人生需求。对于军人而言,为国奉献、视死如归的战斗精神则是需求理论中的最高等级,即自我实现。完善任务津贴制度,提高官兵的生活待遇,有助于增强官兵爱军精武的归属感、军人职业的荣誉感以及为国奉献的使命感,有助于凝聚军心、稳定部队、鼓舞士气、提高部队战斗力[11]。
        参考文献
        [1]李宏,熊聪聪.建立非战争军事行动津贴制度的思考[J].经济视角,2011(8):187-188.
        [2]王刚,彭艳,包敦典.基于战斗力导向的军人工资制度优化[J].军事经济研究,2013 (8):38-40.
        [3]周文东,朱珍华,侯方.建立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制度的思考[J].中国国防经济, 2011(5): 88-90.
        [4]严立玉,王旭,赵赢.浅议建立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制度[J].军队财务,2011(2):27-28.
        [5]邱海军.建立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问题的探讨[J].空降兵,2010(1):39-40.
        [6]总后财务部.关于建立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制度的通知[G]//总后财务部.军队财务法规选编.北京:[未公开发行],2012:249-250.
        [7]董强,任涛,徐凤文.落实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制度[J].军队财务,2012(11):43-45.
        [8]任涛,王凯.浅谈建立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制度[J].军队财务,2011(2):46-48.
        [9]刘工平.建立非战争军事行动特殊任务津贴制度的思考[J].军队财务,2010(2):29-30.
        [10] Stephen P.Robbins,Mary Coulter.管理学[M].李原,孙健敏,黄小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426-427.
        [11]蔡庚辰,孙靖.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津贴制度研究[J].军队财务2014(2):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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