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益明 唐兴利 雷玉洁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北碚400700
【摘要】在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并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关系,聘任制下教师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近些年来逐渐引发议论的话题。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之后,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取消,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教师的法律身份也一直尚未明确。
【关键词】教师、法律身份、教师权利 教师政策
一、为什么教师的法律身份一直未明确
(一)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后,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中。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
(二)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教师也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对象。再次,“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教师法律身份的不明确在实践中引起哪些问题
(一)影响到教师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落实。
1、我国法律规定的教师权利的完善程度并不弱于西方国家,但实际上教师权益的实现程度却远远落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的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教师适用程序法上的困难。以一些外国国家关于教师的相关规定举例:
(1)在法国、德国和日本,明确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之后,其身份就是国家(或地方)的公务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之中,使用本国的公务员法,或根据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专门制定相应的教育公务员法。比如,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分别适用于国立、公立学校的教师。但是教师在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方面,又同一般的公务员不同,因此日本在执行国家、地方公务员法的同时,又单独制定了有关教师的专门法律教师公务员特别法》。由以上三种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构成了教师人事法的通则。
(2)在德国,作为公务员的教师适用《公务员大纲法》、各州公务员法、薪俸法以及其他特别法令的规定。公务员教师基于公务员身份,享受公务员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基于教育者的地位,也享有许多的特殊权利,如教员公议权、教育自由权等。
(3)在英国和美国,公立中小学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而是国家的公务雇员。 由于公立学校的责任团体采取雇佣合同的形式与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教师的雇佣和解雇不使用一般的劳工关系法,也不使用国家公务法律条款,而是有仅适用于学校雇员的法律明确规定。
可以看出,外国教师有明确的法律身份,并有针对身份制定的相关法律。
2.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教师自身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出现了各类侵权现象
由于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就无法明确划分,用人与治事的关系难以理顺,导致聘任制改革中出现校方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各种理由解聘教师和五花八门的聘任形式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教师的聘任权益;同时,教师对自己与其他教育主体的法律关系和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责任不清楚,在履行职务中也容易出现侵犯学校和学生权益的行为。
3.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充分。
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致使教师能否与学校对簿公堂,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其他行政法律救济方式等都不明确。
现行法律框架下唯一的救济渠道就是教师申诉制度,其在保障教师权益方面显然不够充分,导致实践中出现教师权益受到损害却投诉无门的现象。
三、教师法律身份暴露的本质问题:
(一)、教师的地位问题。现在不仅是学生,很多家长以及社会上的其他人士都很轻视教师这个行业,很多人甚至认为教师这个职业就是服务行业,教师就是服务学生的,这个社会对于教师的职业地位有了扭曲的价值观,让教师已经处于了弱势;
(二)、教师的权利问题。为什么老师看到学生打架甚至打死人的情况下置之不理,为什么老师要给学生下跪,因为教师不敢管,关于教师权利、惩戒权利方面的教育政策法规少且不具体。而相关法律更倾向于学生,保护学生的相关政策法规更多,这个社会对学生的关注也非常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老师都选择了放任学生甚至不管学生。对关于保护教师和学生权利的法律进行对比就有了答案:
1、涉及保护教师权利的法律有《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
2、涉及保护青少年学生权利的法律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青少年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
3、从这些对比中可以看出:
(1)、保护学生权利的相关法律中,都对青少年的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还有司法保护做有规定,并具有明确的保护条款,青少年的权利与义务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2)、涉及教师权利的保护上面的法律却没有明确清晰的相关法律保障,教师是否具有惩戒学生的权利,近年来一直受到关注,但却一直没有确立相关法律条文。
(3)、在2019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委员发声教师应具有惩戒权,《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同时为了使学生少犯错误健康成长,使教师摆脱管与不管的两难境地,使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进入正常轨道,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教师的惩戒权。要遏制校园欺凌,就必须把教育惩戒权交给学校和教师。做了错事如果不受惩罚,只会助纣为虐,对学生来说也不例外。其实,明确惩戒权还不够,还应该明确惩戒权有哪些形式,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惩戒权,惩戒时必须有哪些人在场等等,而且惩戒还要根据学生的年纪、性格来判断。所以想要落实惩戒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四、教师的法律身份是什么
(一)教师身份的变化
1、改革开放之前 :教师是“国家干部”
2、人事制度改革后:教师被重新确认为“国家公职人员”,但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
3、《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4、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第20条: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
(二)教师法律身份辨析
1、《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专业人员;但是什么是专业人员,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中却没有相应的定义,对于专业人员应予以什么样的待遇,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因此,教师是专业人员的的说法对于教师来说还是很牵强。
2、在我国,公职人员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公务人员,另一类就是在政府机构中和各类事业单位中工作的、非公务员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我国把普及义务教育视为国家的事业,并把对义务教育的管理当作政府行为,用国税收入来支付教师的工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公立学校的教师应该是由国家付薪并确保各种福利待遇的,从事特定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公职人员。
3、教师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技术人员,他的特殊性在于其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并从属于公职系列。在我看来,教师应属于公职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希望教师身份能更加明确,根据这种身份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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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丽媪.“杨不管”事件背后的教育生态[J].中关村,2008(09):76-77.
[3]尹力.重新确立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1).
[4]劳凯声,蔡金花.教师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及改革走向[J].中国教育学刊,2009(9):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