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发表时间:2020/11/3   来源:《中国教师》2020年6月18期   作者:龙可俐
[导读] 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以来,关于如何定性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龙可俐
        摘要: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以来,关于如何定性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未来的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等同于公务员,但毕竟《教师法》的修改尚未完成,当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仍然是具有多面性的。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制的健全发展,教师不仅取得了作为公民的法律地位,也获得了其职业的专业性法律地位,即“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作为公民,教师是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拥有独立人格与尊严的个体;作为专业人员,教师拥有《教师法》规定的特殊权利与义务。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多面性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为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修改指明了方向,随后教师法修订相关议程不断被提及,其修订工作也在紧锣密鼓进行之中。有议案提出,要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完善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待遇和奖励、法律责任等规定。
        一、中小学教师是履行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教师这一职业具备专业人员的法律特征,与此相类似的规定还有《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由此可见教师和律师一样,都是具备对应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只是履行职责的范围不同。并且,教师属于广义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即拥有特定的专业技术,并以其专业技术从事专业工作,并因此获得相应利益的人员。如果否认教师具备专业人员的法律属性,那么教师行业的准入制度也将失去其意义。教师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属性,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才能够称之为教师。曾在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某某选择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网友们戏称“杨不管”。“杨不管”的例子便能印证教师应当具备专业属性,否则一个教师职业道德的缺失,会造成这个教师注定是“不专业”的。
        二、中小学教师不是自由职业者
     “自由职业者”中的“自由”应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脱离了组织体的管理,而自己管理自己,以个体劳动为主。例如,个体工商户、社会律师等就是典型的自由职业者。中小学教师虽然在教学方面有一定的自由,但仍要接受学校这个组织体的管理,所以很显然中小学教师不是自由职业者。
        三、实行聘任制的中小学教师是普通劳动者
        《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聘任制度是指学校和教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确认教师受聘的职务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在聘任制的概念内,学校与教师双方是平等主体关系,由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教师作为《聘用合同》的相反方,受合同条款的约束。《聘用合同》的内容包含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这一层面上,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是普通劳动者。
        四、将来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可能是国家公务员
        教师在现代社会中,既具有专业特征,又具有国家特征,既是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专业人员,也是公共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教师的这种双重特征决定了教师与其他领域专业人员的差异性。教师不能像律师、医生、工程师等专业人员那样,可以通过市场化的人力资源配置进行专业选择,于是也就决定了教师的个人收入主要来自于各级政府分配的工资,其待遇也是由各级政府来确定。正如前文所述,虽然《教师法》的修改还未完成,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已经体现了将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的部分精神。《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教师履行着国家赋予的教育职责并纳入编制,与公务员的法律特征有相通之处。但不可忽略的是,国家公务员仅履行国家规定职务行为,而教师工作允许充分发挥教师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如果将教师纳入公务员,可能会造成教师这一特性的灭失。另外,国家公务员的另一个特征便是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否则将可能涉嫌犯罪。[2]2008年,“范跑跑”事件引发广泛争议,范某某在天涯论坛写下了《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文章提到:“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有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八岁的人了!”这番言论引起了网民的铺天盖地的批评与谩骂。但这些批评与谩骂也仅限于道德层面,还不足以上升到法律层面,但如果教师被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教师如果没有对学生履行必要的救助义务,就不再仅是道德争议,而有可能涉及“渎职”犯罪了。[1]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师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内,仍具有多重法律身份。中小学教师最基本的法律身份是公民,是履行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在聘任制体系中是普通劳动者。在不远的将来,中小学教师可能会转变为国家公务员或被重新赋予类似公务员的法律身份,可以确定的是,教师这一行业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推进,社会对于教师的身份认同感会不断提高。这要求每一名教师不仅需要提升专业素养,也需要崇高的职业道德,才能应对新时代虽带来的身份转变。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强调“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新时代,教育事业不仅需要全社会营造更好的尊师重教、教书育人环境,还需要教师个体追求职业卓越的责任感和责任行为,使教师成为受全社会敬仰爱戴的品行之师、学问之师。
参考文献
[1]郭映芬.从“范跑跑事件”看权利的限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03):68-72.
[2]尹力.重新确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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