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柳
一、当前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教师的法律地位, 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 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律身份、法律关系以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第3条确定了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其中,专业人员是教师的法律身份。
对于教师法律身份的界定, 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着规定不明确、与现实矛盾的问题, 集中表现为: 规定了教师是专业人员,但是没有指明教师身份的特殊性; 教师职业实际上的公务员性质与法律规定上的非公务员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学校属于事业单位, 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按照这个规定, 中小学教师不在公务员之列。《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里, 把教师规定为专业人员, 但是并没有把教师与一般专业人员区分开来。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 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中小学教师显然与一般的专业人员是不一样的, 而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此外, 把教师与国家公务员相比较, 恰恰又说明教师不是公务员。
二、教师法律身份的重要性
教师法律身份不仅决定了教师的责任和义务、各项权利、资格任用、人事管理等 ,更重要的是, 不同身份教师的适用法律与制度、所享有的权利与范围、权益保障的程度与力度很不相
同。
三、教师法律身份不明带来影响
1.教师责任和义务履行的有效性不强
《教育法》规定教师有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同时,教师有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然而,在处理学生问题时,不管是学生打架不管的杨经贵还是用下跪唤醒学生的
谭胜军,都没有处理好教师在责任与义务间的平衡关系。更进一步说,这些看似极端的行为,折射的是当下教育的虚弱与无力。教师不敢、不愿也不能行使自己的“教育权”,对于出现问题的学生,要么不负责任地不管不问、听之任之,要么就采取跪求之类的方式去“感化”。对教师法律地位的保障缺乏严格的规定,以致在实践过程中既不能保证教师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又不能很好地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做到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
2.教师的适用法律模糊
2008年汶川地震“范美忠不顾学生逃跑”事件引起国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争论。
一方面,有人认为地震来临之际,范美忠可以逃跑,但逃跑后还要宣扬自己观点而影响其他人的思想就不对了,应该给他教训;另一方面,有人认为范美忠不应该逃跑,他的身份是教师,应该履行教师的职责—保护学生。不管怎么说,当时“范跑跑”只能受到道德抨击,而不能从法律对他进行惩罚。如果当时《教育法》中“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明确界定并判断什么是良好的思想?这样的争论还会有吗?此外,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教师必须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但对于应如何具体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尊重学生的人格, 也都没有作出界定。
四、教师身份归属新观点
关于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归属间题, 在我国理论界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在对教师身份进行探讨的过程中, 形成了这样几种观点: ①教师,特别是公立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师, 应该是“ 国家公务员”。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事业的国家事业性质和举办这类教育属政府行为决定了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 对公立学校教师, 特别是公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 公立学校教师的公务员性质是明确的。教师和公务员一样事实上具有终身职业的性质, 若没有与公务员职业性质相悖的行为,不得解雇。 ②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观点认为, 将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杜绝随意解聘教师的行为, 是对教师职业神圣性、公务性、稳定性的保护。同时有利于使教师管理走上科学化、 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③公立学校教师应该 是“国家教育公务员”或“国家教育公务人员”。
教师是在履行国家职责——教书育人,尽管工作对象不同,但性质是与公务员是一样的;将教师定位于公务员能充分保障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工资和经济待遇;将教师定位于公务员能以政府的力量保障教育资源尤其是教师资源的均衡化。新颁布的《 公务员法》拓宽了公务员的范围,将公务员进行分类,其中包括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以及公务员聘任制的推行都为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提供了合理性及实施的便利条件。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教师是代表国家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公民履行政府的责任,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是代表政府办事,因此应当纳入公务员队伍。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尤其是落后地区教师的福利,稳定这个队伍。
综合以上几种观点可以看出, 虽然提法有所不同, 但基本结论是相似的, 即应该明确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 赋予其国家公务员的法律身份。
五、重新规定教师法律身份的《教师法》修订建议
规定基础教育阶段教师为“教育公务员”的法律身份。由于教师承担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规定公办基础教育阶段教师作为“教育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实行教育公务员制度,才能保证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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