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

发表时间:2020/11/3   来源:《中国教师》2020年6月18期   作者:尉迟诗芸
[导读] 在过去,教师就是威严的象征。关汉卿曾说:“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由此可看出教师在古代的地位,但是由于社会的变迁发展,教师的地位逐渐下降,直至现在教师地位模糊不清的状态。
        尉迟诗芸
        重庆师范大学
        摘要:在过去,教师就是威严的象征。关汉卿曾说:“一日为师,终生为父”,由此可看出教师在古代的地位,但是由于社会的变迁发展,教师的地位逐渐下降,直至现在教师地位模糊不清的状态。因此,以下是我对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公务员;自由职业者;教育专业人员
        引言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随着时代的日益发展,在国家的建设发展中,教育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在这教育发展的漫漫历史长河之中,教师队伍是必不可少的教育群体之一。但就是随着制度的改革发展,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却成了引人争议的热门话题之一。
        一、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地位
1.中小学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如人事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而学校是政机关吗?在此之前,我们要明确行政机关的定义。行政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由于学校不能实施这些行为,所以不是行政机关。 如果学校属于政府公办的,那么是事业单位,是民办的则属于企业。既然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那么教师也不属于公务员。
2.教师不是自由职业者
        其次教师是属于自由职业者吗?在我提出这个问题之前,我自己的内心就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何为自由职业者?根据《韦氏大词典》,自由职业者是脑力劳动者或服务提供者,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作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他们在自己的指导下自己找工作做,经常但不是一律在家里工作。我们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到自由职业者不隶属于任何组织,但《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教师不属于自由职业者这一行列。
3.教师身份地位在法律上的界定
        目前,对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有明确规定的是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对教师法律身份作了确定——教师是专业人员。其法律职责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责任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二、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所面临的问题
        似乎这样的定位已经明确,那为何还会引起争议呢?实际上,这样的定位不能解决在实际中聘任合同问题,也使教师在各种有关教育的法律当中的地位、权利、义务产生了问题。不知大家是否听过“范跑跑”这个名字,“范跑跑”原名范美忠,曾在四川都江堰市光亚学校任职。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时范美忠当时正在上语文课,课桌晃动了一下,但范根据对地震的一些经验,认为是轻微地震,因此叫学生不要慌。但话还没完,教学楼猛烈地震动起来。他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后来,范美忠发现自己是第一个到达足球场的人,等了好一会才见学生陆续来到操场,随后他立刻参与组织了被疏散的学生,并没有离开学校。

后来他在文章《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中提到:“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八岁的人了!”这番言论更是将他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为什么大家会对他这样的行为产生这么强烈的讨论呢?只因为他有一个身份——教师。韩愈在《师说》中写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但如今教师在人们心目中更是一种责任、担当的代名词。《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因此,范美忠的行为不仅是让教师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本人更是违反了《教师法》的规定。但同时,范美忠也是一名普通的公民,所以他也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人权。
        还有令人震惊的“杨不管”事件,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有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地理授课教师杨某站在讲台上充当“看客”,没有加以制止,后来也没有送被打学生前往医院。杨老师因此被网友称为“杨不管”这个事情更是被人和“范跑跑”时间联系在一起。实际在“杨不管”事件中不是真的没有管,教师在进行简单制止后,没想到事情发展到致人死亡的地步。除此之外,教师的“不管”不是不想管,而是不敢管,社会上因教师管教孩子而导致自己受到伤害的例子数不甚数。曾看到一个新闻是一名初中男生因为不满教师在课上对自己没有完成作业进行说教,当即掏出一把刀捅向那名男老师,最终那名老师不治身亡。这样“不管”的事情反射出来的是我们国家对教师保护制度的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了教师承担的责任,却没有规定好该用怎么样的手段来惩戒学生。惩戒轻了,学生不听;惩戒重了,恐会引起学生及其家长的怨恨,尤其是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稍有不慎,教师很有可能成为众矢之的。
        除去以上两个事件,令我震惊的还有一个“教师下跪事件”湖南省娄底市一中高二263班在上英语课的时候,一名姓白的同学和另外一名同学在纸上下五子棋。授课的谭胜军老师发现他们没有认真听课,便上前制止。在制止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学生和老师发生了冲突,最让人意外的是,小白同学竟然反过来抢走谭老师手中的教鞭,对谭老师动起手来。事后,班主任通知了家长,并叫小白同学在教室当众道歉,据小白的同班同学说,在小白毫无诚意的道歉后,班主任又叫谭老师说几句,于是有了惊人的一幕--谭老师突然下跪。谭胜军老师下跪的时候还对同学们说:“我谭胜军,是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我这双膝,上跪天,下跪地,中间只跪我的父母,我今天当着大家的面,向你们下跪认错了。”这个事件反射出的是什么?是学生对教师的尊重还不够、是教师在法律上的身份地位还不够明确,他们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权利。
        三、结语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因此,我们明确中小学教师的身份是为了保障教师的权益问题、使教师能够在法律上受到保护。每当人们提起“教师”这一词,想到的都是“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为人师表”、“诲人不倦”等等赞美的词,在普通人眼中,教师是一份崇高的职业,有着很高的社会地位。但是对于教师来说,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他们更多的权利,没有明确的身份地位,使得教师在教学中举步维艰。
        参考文献:
1.吴郁芳.我国教师身份的再界定[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9.  
2.程雅俊.中国九年义务制学校教师的身份和地位[D].山东大学,2009.  
3.候黎鹏.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身份定位问题探讨[J].教学与管理,2006.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