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萍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 深圳市 518048)
编者按:在借款债权追索实践中,借款人向来是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直接关系到该笔贷款能否如期清偿抑或沦为不良,此即债权追索“第一战线”;而在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或意愿时,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的代偿能力便会凸显,此即债权追索“第二战线”。
当“第一战线”、“第二战线”均已“告竭”时,债权追索也并非山穷水尽。本文旨在通过一则长达10余年无财产线索后追究债务人股东清算责任成功收回借款债权的案例,探讨通过追究股东、开办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出资瑕疵、清算责任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责任等方式,巧辟蹊径实现债权收回,开拓借款债权追索的“第三战线”。
一、某行成功追回借款债权案例
(一)某银行不良债权,追索近十年无财产线索
某银行1997年给借款人X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N万元,由H公司和B公司担保,2000年贷款到期后逾期。后该行提起诉讼,2001年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此后长达近10年过程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债权追索一直毫无进展。
(二)债权追索困境分析:第一、二战线均已告竭
1. 借款人停业并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追索第一战线告竭
借款人X公司成立于1994年,于2004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借款人在开发某大厦项目时,因资金不足四处融资,通过大额举借银行贷款及高息民间融资来推进工程项目。受房地产行业影响,部分工程出现烂尾而退场,工程款难以回笼,最后导致经营失败,无力归还银行借款。
2.贷款无抵质押物、担保人均破产,债权追索第二战线告竭
担保人一H公司成立于1996年,2014年被吊销营业执照。2015年被申请破产清算,因其下落不明,破产管理人无法接管财务账册进而无法完成全面清算。2016年底,深圳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担保人二B公司系借款人股东,该公司成立于1981年,2016年被注销。2015年B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因其下落不明,破产管理人无法接管财务账册进而无法完成全面清算。2015年底,深圳中院裁定终结破产。
该笔贷款为保证贷款,无抵质押物。因借款人、担保人均为企业且经营不善,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未能查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三)巧辟蹊径,破产取证追究保证人股东清算责任
在后续排查过程中,该银行发现保证人B公司母公司F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其股东M公司实力雄厚,于是将清收策略制定为追究F公司股东M公司清算责任。
2010年,该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追加担保人B公司股东F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驳回,后提起复议又被法院驳回;2013年,该行以F公司虚假增资及怠于履行清算责任导致B公司财产灭失为由,请求追究F公司连带责任,因证据不足败诉;2015年,B公司被申请破产,在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无法接管财务账册导致无法清算。这下终于固定了F公司未履行清算责任的证据。此后,该银行行追究F公司股东清算责任之诉二审终于获得胜诉。
(四)以诉促谈,查封担保人股东名下N套房产实现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银行成功查封了担保人股东F公司账户及其名下N套房产,因F公司已无运营,职工工资收入等全靠该房产出租租金维持,F公司上级公司得知消息后如坐针毡,积极协商和解,该行收回全部本金及绝大多数利息。
二、第三战线清收经验总结
本案中,借款人停业并被吊销营业执照,担保人均破产、贷款无抵质押物,第一、二战线均已告竭。该银行在发现担保人股东F公司系国有的情况下,巧妙将清收策略定为追究F公司清算责任,最终成功收回该笔贷款,开辟了债权追索的第三战线。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第三战线”主要包括追究股东出资瑕疵、清算义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责任。下文以三则真实案例逐项说明。
(一)追究股东出资瑕疵责任案例分析
1.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315号《民事裁定书》。
2.基本案情:2014年1月20日,张恩辰代表明德公司与赵和良签订《投融资协议》,约定赵和良愿为明德公司的项目运作投资600万元,2015年9月,赵和良又向明德公司出借款项45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共计1050万元,赵和良按期履行了款项出借义务。2018年5月28日张恩辰代表明德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投资借款借据。之后,明德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赵和良起诉请求明德公司还本付息,明德公司股东张恩辰、孙克文、李赢、骆峰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生效判决未判决李赢、骆峰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却判决孙克文在未出资4742.6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裁判要点分析:
(1)股东应在增资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借款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股东孙克文分两次共计向明德公司增加投资5799.62万元,其仅能证明向明德公司汇款1057万元,无证据证明其余4742.62万元的增资款已向明德公司实际交付,尽管其主张其增资系张恩辰对明德公司的债权转化而来,但因证据不足而不为法院采纳。
(2)从原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不影响公司权益,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股东李赢持有的4.25%股权、骆峰持有的2.0%股权及孙克文持有的17.7%股权系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从张恩辰处受让,并办理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该部分股权对应的转让款项,应由李赢、骆峰、孙克文直接向张恩辰支付,该三人是否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不影响明德公司的权益,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认为不应该判决该三人承担该部分股权出资不实的相应责任。
(二)追究股东清算义务案例分析
1.案例来源: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8)闽0782民初987号,裁判日期2018年6月28日。
2.基本案情:2007年8月1日,泓鼎公司成立,股东为衷汉春、熊国铭。2013年,柯晓燕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泓鼎公司,该案于2014年2月终本。2017年10月19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武市监处(2017)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遂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于2017年12月19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泓鼎公司既未在60日内申请复议和在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其股东至今也未成立清算组,依法组织清算。现泓鼎公司已无办公经营场所,公司财务账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
法院据此认为,依据公司法第180条、183条的规定,当公司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时,公司即应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否则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裁判要点分析:公司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追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案例分析
1.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63号《民事裁定书》。
2.基本案情:因原审生效判决判定易达公司股东陈金交代收公司工程款,致使佳亿公司对易达公司债权至今无法清偿等案件事实,认定陈金交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裁判要点分析: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且无充分证据证明两者区分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语:
上述案例提供了常规追索之外的另类思路。实践中,市场主体的经营往往并没有那么规范,股东出资瑕疵、不及时清算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都是常见现象,通过这些途径追究股东相关责任的成功概率较大。
因此,在债权追索工作中,可将追究股东及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等“第三战线”作为常规追索的有效补充手段,一旦通过借款人、担保人及抵质押物等“第一、二战线”无法回款,则启动该追索流程,实现借款债权应收尽收、颗粒归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