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任卫东

发表时间:2020/11/3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0年9期   作者:任卫东
[导读] 摘要:知识产权是新时期知识经济出资的基本形式,其对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出资过程中具备着比有形资产更高的风险,虽然接受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可以有着良好的可预期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个体的独特特点以及特殊的出资方式与公司的管理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因此其出资风险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强法律规范,以便保障知识产权的良好出资。基于此,本文就知识产

                                                                      任卫东
                                               (山西威权律师事务所 030006)
        摘要:知识产权是新时期知识经济出资的基本形式,其对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出资过程中具备着比有形资产更高的风险,虽然接受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可以有着良好的可预期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个体的独特特点以及特殊的出资方式与公司的管理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因此其出资风险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强法律规范,以便保障知识产权的良好出资。基于此,本文就知识产权出资风险及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风险;法律规制
        引言:
        知识产权出资指的是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转让或是其他的方式进行出资交易,其本质是一种无形资产的投资行为,当下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也已经成为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出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转型的影响下已经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并且有效的改善了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步伐。通过对其出资风险进行分析可以明确当前知识产权出资行为中的问题,并通过采用科学的法律规制来提高知识产权出资的安全性。
        一、我国知识产权出资的立法现状
        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依据主要见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相关法律规定中。在出资范围上,现行《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等用货币估价的方式被股东用来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列举了不得出资的财产范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了合营企业各方可以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在出资程序上,《公司法》规定,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出资时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出具验资报告、核实财产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各方可以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定价,或经各方同意交由第三方评估定价。”
        二、知识产权出资风险分析
       (一)知识产权本身的风险
        1、知识产权的期限性
        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却有一定的期限,就价值来看,过期的知识产权是没有价值的,而且在知识产权转化为知识产品的时候也需要一定的周期,期间也不会产生价值,因此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会因为其期限问题出现一定的风险 。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并没有域外效力,但是其会因为企业的出资行为而产生相关的问题,一是企业接受了一方的知识产权出资后仅会在企业所在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产品出口到他国则需要到目的国申请取得知识产权;二是本国企业在接受国外的知识产权投资的时候还需要确保其出资方已经在本国办理了相关的知识产权审批手续。
        3、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
        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也推动了知识产业的发展与淘汰,这一过程中势必会发生新的专利技术的投产、旧的专利技术的贬值,比如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某些专利技术会因为新技术的出现而面临淘汰,或者会因临近保护期限届满日,价值越低。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般很难预见,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的是未来收益,但是因其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而导致企业的经济收益出现较大的波动。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商业风险
        我国专利法中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能否具有实用性、市场前景如何等等都会影响其市场价值,即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因此知识产权出资的商业风险也较高。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示制度并不完善,很多企业在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方面并没有真正明确出资主体,导致权力混乱,因此应该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明确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主体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只有将知识产权所有人之外的人排除在知识产权出资主体之外才能防止权力混乱的问题发生。除此以外,还应该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著作权强制登记制度,规范著作权人的行为。
      (二)约定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
        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其价值是不确定的,价值评估的难度也比较大,因此容易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的情况,而通过约定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这一举措,即知识产权出资双方应当约定收益分配比例和相应的分配办法,就能能够有效实现知识产权出资人和货币资金出资人之间的平衡。
      (三)企业自身完善对知识产权出资的管理
        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出资的管理至关重要,一是要建立知识产权检验制度,为了防止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出现瑕疵问题,企业应该配备专门人员利用专利公告、商标公告等途径,对即将入股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检索,并要求著作权的出资人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尽可能的减少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问题;二是要出资人应该将知识产权出资的形式与作价金额载明于公司章程或合伙企业协议中,通过商议在出资合同中进行规制,提高其法律效力;三是要对拟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筛选、清理,估算并考核可以出资的知识产权,然后将其优化组合,取长补短,从而确保知识产权出资的可靠性。
     (四)严格审查知识产权出资的主客体
        1、主体
        对出资主体进行审查的主要重点就是所出资的技术是否包含在职务、共同以及委托发明范围之内,并且要核查清楚出资人与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2、客体
        对出资客体进行审查的主要重点就是确保其合理合法,因此需要重点审查其产权专利证书的真实性、知识产权所有人是否积极缴纳专利年费等方面,这样才可以确保核心专利技术的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对以商标权作为出资交易资本的需要求其提高相关的证书、审查其商标是否有侵权;对其以计算机软件作出资交易资本的则需要给企业提供有关部门办理的授权登记证书。除此以外,要严格细致的审查出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地域性,防止出现专利被撤销或者失效的问题。
      (五)健全评估验资体系
        评估验资体系的健全能够有效降低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需要出资股东之间通过协商来选出优质的评估机构,协商过程中若出现异议则需要走法律程序由法院依照职权选择评估机构。
       (六)完善评估作价的监督体系
        完善评估作价的监督体系能够切实保护出资股东、企业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一是要将识产权出资过程中的各项细节进行公开、公示;二是要推进事后监督审查,加强对其他出资股东、公司的董事等方的监督,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出资风险的发生。
        四、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具备财产权性质的生产要素,对其出资风险进行分析并且采取科学的法律规制手段将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约定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企业自身完善对知识产权出资的管理、严格审查知识产权出资的主客体、健全评估验资体系、完善评估作价的监督体系等多种举措可以有效降低知识产权的出资风险,提高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金凤.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4.
        [2]庄群.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机制[J].现代妇女(下旬),2014(02):52-53.
        [3]刘明.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机制研究[J].法制博览,2020(01):148-149.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J]. 宁夏林业,2019(06):56-59.

        作者简介:任卫东,男,1968年4月生,山西省孝义市人, 现为山西威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擅长领域包括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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