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定公证与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维护 刘秋爽

发表时间:2020/11/3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0年9期   作者:刘秋爽
[导读]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商事交易活动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加,其中出现的法律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在传统的法律实践中,其在处理民商事纠纷事件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影响了国家安全有序的推行闽南上法律。而采用法定公证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司法证明制度,在解决民商事交易活动的纠纷事件上也能够更加的快速并保证处理效果,有效的保障了民商交易行为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基于此,本文就
                                                             刘秋爽
                                         (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 471000)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商事交易活动规模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加,其中出现的法律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在传统的法律实践中,其在处理民商事纠纷事件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影响了国家安全有序的推行闽南上法律。而采用法定公证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司法证明制度,在解决民商事交易活动的纠纷事件上也能够更加的快速并保证处理效果,有效的保障了民商交易行为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基于此,本文就法定公证与民商事法律秩序的文虎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法定公证;民商事法律秩序;维护
        引言:
        我国的法定公证制度在各领域都表现出较高的应用价值,尤其在当前的民事商交易活动中,有效地提高了其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当前民商事领域涉及到的关系之间保障工作处理已经成为当前民商事交易活动的重要内容,借助法定公证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出现立法不良的问题,保障民商事交易的安全性,规避交易风险等,从而维护好民商事法律秩序活动,促进我国经济良好发展。
        一、法定公证的社会作用
        法定公证又称强制公证或必须公证,它是就公证事项的重要性而言的,具体来说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规定的内涵加以促进,将法律事件和文书事项作为依据,对民商事交易进行有效处理,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推动法律效力和公证制度的发展完善,法律明文规定为必须公证事项的,均必须进行公证,否则,将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当事人是否去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则完全是自愿的,国家并不强迫。此现代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法定公正机构,其对当前社会运行中出现的重大法律行为以及重要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就目前来看,我国民事商交易活动的开展过程终会出现非常多涉及到法律层面的纠纷事件,其中会牵扯到众多利益方的权益,如果某一环节处理不当就会扩大纠纷事件的影响程度,尤其是负面影响,一旦对涉事的企业或者个人造成严重的影响就会到期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且当前主要是基于法律层面进行纠纷处理,虽然涉及到民商事领域方面的法律种类相对较多,但是极易会使得法律事实过程中向陷入混乱状态,而且针对其纠纷的发生原因、发生过程、造成的严峻后果等并没有较为细致的分析。这时候可以充分的体现出法定公证的作用,借助其规则约束的作用对众多法律进行约束,使法定公证环节更加制度化与规范化,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因此法定工程也可以作为各类民商事活动的法律保障,使得民事商交易活动的流程更加具有制度化与规范化特点,而且法定公证制度下营造的安全环境中进行活动也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纠纷,并预防纠纷。目前我国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标准行事,在法定公证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依据《公证法》对法律、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管理,以保证公证机构的管理合理性,并强化法定效力处理的效果,并且可以助力于国家安全法治制度和预防纠纷制度的建设
        二、民商事领域中公证机构法律性质的转变
        在民商事领域中,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也随着适应社会的发展与变化而在不断的改革当中,最初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可以进行法定公证的机构,随着各领域的发展,法定公证的执行单位也由单一的国家行政机关转变为由国家行政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及两者合作这三种法定公证方式,进入21世纪以后,新的公证方式不断出现,现如今的法定公证机构主要为事业管理体制,通过权力与规则的有效结合来稳定法律秩序也是公证机构的重要行事准则。由于民商事领域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多面,一旦纠纷事件发生必然要面对众多法律条文的制约,一旦处理不少就会产生各种不良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根据法定公证制度处理好法律涉及到的重大问题,保证对复杂问题处理,促进法律重大问题处理,保证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性处理,保护制度化和规范化处理,提高民商事的交易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按照我国《公证法》的清关要求,必须要进一步提高公证机构的管理水平,根据法定公证原则,制定和修订良好民商事法治体系,在公证体系建设中推动公民合理规范实施,促进法定公证事项合理管理,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三、法定公证与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维护
      (一)法定公证可以保障民商事交易的可信性
        法定公证的执行方式与普通法律有着一定的差别,由于其存在公证特性,因此法定公证在民商事法律中属于一种法律效力手段,主要作用就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或事物进行定性。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其所开展的行为都会具有一定的目的性,比如,企业的目的性在于从经营过程中获得利益,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淘汰其他的企业并促进自身的成长;而个人进入到企业中则是为了获取薪酬,获得晋升的机会,并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发光发热。基于这一行为目的,企业或者个人经常会使得整个民商事交易过程出现盲目性、唯利性和自发性,继而会使得参与民商事交易的主体信誉下降,各类纠纷问题的出现概率也会增加,严重影响了民事商行为的规范性。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不断深入,各领域之间的联系越加密切,经济发展和产品流动速度逐渐加快,同时民事商交易也逐渐趋向复杂,必须要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来进一步提高民事交易的稳定性。当前法定公证制度的推广与应用已经逐渐普及,其能够让民商事更具有诚信保障,改变民商事法律行为中出现盲目性,实现自发性和唯利性,促进交易双方之间稳定性,从而帮助当前的信用环境更加完善,为当前的民商事交易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法定公证能够对民商交易纠纷进行预防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高速发展的经济也导致民商事交易行为日渐频繁,交易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当中,因此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定公证也得到了充分的利用。通过相应的公证服务,能够确保民商事交易过程有着良好的够用,并通过制度管理防治纠纷事件的发生,从而确保民商事交易行为的良好进行。同时,当前的民商事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交易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法律纠纷事件初选的概率也越来越大,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一定的额法律处理措施来确保民商事法律的稳定性,但是在纠纷事件过多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时候就可以采用法定公证这一制度,以此来全面的保护民商事行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其规范下也会大大的减少纠纷事件。除此以外,面对民商事交易活动的交易流程也能够依靠法定公证的原则来进行规范,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事件,有关部门就可以遵循法定公证原则,在短时间内处理事件,并且处理结果可以得到各方的认可,因此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采用法定公证制度能够最大程度上预防民商交易纠纷事件的发生,确保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三)法定公证在复杂且重大民商事交易中发挥的作用
        法律纠纷一旦发生就会涉及到多个法律条文,并且根据纠纷事件的不同还会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处理过程中也经常会因为纠纷事件的复杂导致各种不良法律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民事商交易活动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就当前我国的法律实践来看,已有的法律关系和处理流程并不完善,无法真正的对一些纠纷事件起到良好的处理效果,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虽然比较多,但是处理结果差强人意。而且处理过程中大多是针对纠纷事件的表面情况进行,无法真正得到各方的认可,有可能导致纠纷事件愈演愈列,直至发展为影响较大的纠纷事件。而采用法定公证可以借助其严格的执行标准依法进行处理,即面对违法行为就可以依法进行处理,大大提高其处理的权威性。同时,其对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要求较高,因此我国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法定公证机构的发展,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证人员的基本需求,促使其在工作中更加认真负责,使民商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得以维护。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国际市场的发展进步,我国的民事商交易水平也不断提高,法定公证的应用价值也得以体现。就当前的法律实践来看,民商法律非工作任务比较中,面对复杂的民商事交易纠纷实践又无法表现出良好的处理效果,在这个背景下,必须要借助法定公证制度来保障民商事交易活动的稳定性与规范性,同时我国有关部门也要加大对公证制度改革的重视,进一步提高公证机构依附性管理,从而保证公证制度独立性和责任性,减少公证制度中错误问题和损害问题处理,为当前的民商事交易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与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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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胡媛.论法定公证与民商事法律秩序的维护[J].法制博览,2018(33):21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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