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权力探讨

发表时间:2020/11/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1期   作者:陈其章
[导读] 摘要: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选择权、救济权、补偿权及参与权。
        温州方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省瑞安市  325200
        摘要: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选择权、救济权、补偿权及参与权。本文主要围绕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权力展开讨论,介绍了土地征收的作用,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对应的问题解决措施,仅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征收;行政权力;补偿权;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选择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也开始使得土地征收工作问题及矛盾日益突出,紧跟其后的便是各种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行政案例数量的增加。具体来说,土地征收一般关系到整个国家、集体和个人,因此稍微有哪一个环节没有处理到位,都很有可能会导致各方利益受到损害,最终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以至于激发各种社会冲突。
        1.土地征收的作用
        1.1限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
        所谓土地征收实际上是行政机关使用公权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强制性剥夺,在此工作中,行政机关同时作为决定者及执行者两种角色出现,因此极其容易立足于自身利益而强制性滥用权力,包括任意征收土地或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然而,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滥用土地征收权行成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发生,需要制定对应的土地征收制度和程序来加以约束。较之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提前设定行政机关的权限,并且约束和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提高土地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及公示性,防止一度出现暗箱操作等问题发生,保证土地征收工作中行政权力行驶的公平、公正、合理性。
        1.2缓解征收土地者与被征收土地者间的矛盾
        土地征收工作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土地者与被征收土地者之间不公平的地位,对此只能要求后者服从于前者,却坚决杜绝阻挠前者的行为,此外,在我国,有关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程序制度的制定还不够完善,这使得实际土地征收工作中频频出现过于强调征收者的利益却忽视了被征收者利益的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土地征收的公平和公正,致使土地被征收者感到极度不满,最终也导致两者之间关系非常紧张,从而影响到了整体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制定规范、科学且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能够约束征收者的行为,让被征收者了解土地征收的决策、执行依据或者征收步骤等信息,进一步提高土地征收者的公信力与权威性,有效缓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以成功地实现或者达到土地征收的真正目的与工作意义[1]。
        2.土地征收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1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突出
        当前土地一级市场全部被国家垄断,这使得集体所有制土地无法直接性步入市场交易,土地征收实际上是一种政府强制性获取土地所有权的一种途径,因此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属于有偿的行政行为。我国制定的《土地管理法》虽然对土地补偿给出了相关规定,但在标准划分上却不够科学,不仅补偿方式单一,而且对应的安置责任也不够明确,或者还使得农民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依靠,如此便引起了农民对土地征收工作的强烈不满,最终引起大量的纠纷,或者幅度再大一些还会呈现出政府方面以低价获取土地所有权的现象,之后再高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在此过程中出现的极其严重的过度征收且无法借助相关制度来予以规范的违法乱纪行为很难遏制。
        2.2土地征收透明度不高,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者往往处于一种被动性劣势地位,比如补偿方案全权由政府方面制定并核准实施这就难以避免一些暗箱操作行为的出现,也自然很难保证征收程序的公示性。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征收案例的过程中,经常会迫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这样一来,作为农民方,为了找到救济途径经常性会采取集体上访的方式或者更极端的方法,给社会制造各种不稳定因素。


        2.3补偿费用分配不公平
        征地补偿费用基本都用于被征地用户身上,要是所有的土地都被征收了,这时土地补偿费用需要全部用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活安置上面。实际土地补偿费用在分配时必须遵循村民自治原则进行,且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大会中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取得同意。所以在具体确定究竟什么人参与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分配标准的决定过程中,各个村应该有各自的做法。第一步必须确定什么人有权利参与到分配当中来,而真正有权利参与补偿费用分配过程中的,也必须位列集体经济组织当中。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必须具备本村户口。户口的存在将村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地联系到了一起,也是建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纽带因素。其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参与农村的公益性活动。其三必须要求长期居住于本村。其四则要求持有本村土地承包所有经营权。在仅持有户口但未行成实质性权力义务关系的情况下,不允许或不应参与到土地补偿分配当中来。然而实践过程中恰恰部分村只要是有本村户口的均可以参与到分配当中来。区别就在于新老农户的分配标准具有一定的差异而已,分配当中新成员往往要比老成员低一些,而老成员则按照百分之百分配。另外也有部分村民为了参与土地分配想尽各种方法把户口迁回来,使得户籍秩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扰乱,例如那些在城市生活了许多年且已经参与工作的居民,未将户口迁走的,也来参与土地分配,一边拿工资,一边分配土地,实则占据了农民的利益分配空间[2]。
        3.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
        3.1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以保障土地征收的公平正义
        征收土地时,要保证被征收者整个参与过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其达到既定的征收目的并维持在既定的征收范围以内,同时持有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权或者各管理工作层面均持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力,同时又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用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需制定科学有效的救济措施,确保在发生土地征收争议的时候被征收者可以以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3.2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
        当前我国的土地补偿标准并非按照其实际价格进行,是依照所征用土地的原始用途根据耕地之前很多年前的产值作为基本标准的,这种征收方式显然补偿费用比较低。但实际上这种土地补偿制度却没有办法真正反映出土地位置、人均占地面积和所在地经济水平等这些因素,在计算过程中伴有太强的主观性,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就使得政府在这方面的补偿随意性增加了很多。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同时为了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完善有关土地市场机制,我国的土地征收需要引用和借鉴其它一些比较发达国家经济繁荣地区的分配经验,使土地的市场价格成为征收过程中具体的补偿依据,进一步丰富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做到公正补偿。
        3.3建立补偿司法救济制度
        在土地征收监督工作中司法救济程序属于其中的重要制度,政府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扮演着极其强势的地位,在立法当中没有明确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和比较明确的司法救济渠道,这样也就难以保证征地补偿的公平和公正性。对此,我们更加建议引入一定的司法程序进行政府征收土地行为性的司法排查,对土地征收的合法行为予以合理维护和对不合理行为予以纠正,审查因征地引起的补偿分配争议,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切实关乎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行政权力的行驶必须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开展工作,作为一个合法的、合格的公民,我们有义务进行实时监督,依法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劳钰琳.城市房屋征收中的行政权力滥用治理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2018(1):112-114.
        [2]周维.土地征收过程中基层政府责任落实研究[J].《湘潭大学》.2019(6):115-116.
        [3]孙琪.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完善[J].苏州大学.2015(5):17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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