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与启示

发表时间:2020/11/4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第6卷21期   作者:陈沁怡
[导读] 土地是农民和农村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土地不仅是农民生活生存的依赖,而且还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能够为我国公民提供各类食用物品,是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的基础
        陈沁怡
        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南京210000

        摘要:土地是农民和农村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土地不仅是农民生活生存的依赖,而且还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能够为我国公民提供各类食用物品,是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的基础。我国对于土地制度变迁通过二十年的探索,已经积累了各种经验,虽然一些原有的政策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农村发展需要,但是仍然有经验可以借鉴,此外,在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背景下,进行土地制度创新已经势在必行。
        关键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土地变迁
        引言:
        对于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首先起源于土地承包,由于土地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植积极性,所以随着土地承包制度的施行,也促使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种植积极性的提升。此后,随着党和国家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土地政策,尤其是在实行免征农业税后,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得到了空前的高涨,农民收入也进步不得到了提升,农民对于使用土地的欲望和需求较之前更加激烈,随之也暴漏出了各种问题与矛盾,所以必须借鉴原有的土地管理经验,缓和农民与土地的矛盾,使土地在农民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和现状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1.在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这段时间里,中国的土地制度变革产生了两个新的阶段,这两个阶段为:首先,1949—1952年我国开展的土地革命时期,以土地改革为标志,我国废除了已经存在了几千年的地主私有制,建立了土地农民私有制度,土地改革运动的进行标志着耕者有其田的时代已经到来。第二个阶段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人民公社化时期,该时期将农民的土地私有制改编为公社所有,所有农民使用土地为公社服务,人民公社化标志着以农民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时期到来。2.在改革开放后的土地变迁中,人民公社化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众多暴漏出的弊端使国家重新审视土地制度,并制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包产包干”等一系列土地政策,这一时期的土地改革,围绕着恢复生产力、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开展的土地制度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1992年-2002年,我国开始进行土地流转制度的探索,这几年随着我国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稳定承包权的同时,进行了土地流转承包权的初步尝试。直至2003年,我国的土地流转承包制度开始进入规模化阶段,在这几年间,土地流转呈现出规模化的发展趋势。在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我国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且提出了“允许农民通过各种形式转让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允许农民发展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与启示
        (一)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
        通过对于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能够极大地促进土地的流转方式,从而保证农民的土地能够发挥出最大的价值。清晰的土地承包制度,使那些不使用土地的农民可以将多余的土地承包出去,从而获取经济效益;对于那些可使用土地不足的农民,通过购买可流转的土地,能够扩大生产种植面积,带动种植经济的增长,进而将土地租赁方和流转方都能够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发挥市场的最佳合理配置。通过此种创新的土地流转制度,能够为我国的粮食安全提供保障,满足消费者对于粮食的需求。


        (二)转变政府职能,对于土地变迁方式进行监督
        从我国的历次土地变迁时期来看,我国每进行一次土地制度变迁,政府对于土地制度所发挥的职能就要转变一次,所以,如今以及未来的土地变迁制度也要求政府要转变职能,分清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中央政府在对于土地的宏观调控下,各级政府已经做到了分工明确,如对于地方性的政府而言,其主要负责对于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购买者的使用用途的监督和管理,且政府没有对农民土地的流转施加压力,完全按照农民的意愿,遵循农民资源、市场运作的形式进行。政府在此种背景下,在土地流转中发挥出引导作用,为农民的土地流转提供建议和服务,已经帮助农民建立了一个土地流转平台。
        政府对于土地流转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对于县级、乡级政府而言,监察土地流转的手续、登记、备案是否全面和合法;其次,对于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监察,指导土地流转买卖双方的合同签订、信息发布以及处理土地纠纷等问题。所以,政府部门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和社会力量保证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新型城镇化的开展有利于土地的流转
        十几年前,我国农村的城镇化水平相对较低,在广大的农村基本上以村庄为单位从事农业种植,但是随着近几年合村并镇模式的提出,就打破了以往以村庄为单位的生产模式,在城镇化进程中,通过制定相关的土地政策,能够促使农民放弃土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并通过诸如建设乡镇社区、给与一次性补贴和奖励,能够使失去土地的农民转的动、住得下、留得住,通过这种土地流转方式,能够将可使用的土地进行收拢,为下一次土地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改革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
        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由政府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再让出使用权,很明显,这一制度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太匹配,在目前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崛起的时代,大量的农业用地将转变为建设用地这一趋势是不可阻挡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土地用途的转变都需要转变为国有化这一过程,实际上,目前所实行的“征用—批租”这一模式对于土地的利用效率非常低下,导致了大量的农业用地都处于空闲状态,所以,必须完善这种土地利用模式,由市场主导土地的配用方式,缩减土地变更过程中的时间和流程,降低被征收土地的闲置时间,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三、结语
        土地问题就是农民问题,针对目前土地变迁过程中的难题,通过对于之前土地变迁方式的借鉴和思考,能够有效地解决土地变迁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同时还能够为下一次土地改革提供借鉴经验。总而言之,我国的每次土地变迁都是为了给农民提供更加完善和更加全面的土地权力,目前对于土地使用权、流转权和集体建设用地等众多内容,也必将为下一次土地变迁提供理论性的指导方针。
        参考文献:
        [1]张云华.农业农村改革40年主要经验及其对乡村振兴的启示[J].改革,2018(12):14-26.
        [2]窦祥铭.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及启示[J].大连干部学刊,2016(07):39.
        [3]袁晓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与启示[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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