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越华
东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传统的政府建设工程监督工作已经无法时应当前新形势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需求,文章主要是冲其的工作内容、方式以及方法这三方面进行转变和调整。
【关键词】质量监督;工作方法;转变
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市场在快速发展中,同时推动了我国建设行业的进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已经从过往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质量验收转换成了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行为检查为主。
1.工作内容的转变
我国于1984年开始实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开工前审核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监督施工图设计质量;抽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建筑构件生产质量;完工后核验工程质量等级三个方面。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的转变,应体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监督的全面质量管理思路,体现建设工程质量“以人为本”和“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质量责任国际惯例原则,体现工程质量控制以“预防为主”的事前控制意识,体现生态环境观念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1.1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调控是通建立和健全建设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标准三个层次),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培养和营造全民质量意识氛围,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微观管理是通过施工许可制度、建设过程各环节审批验收制度,对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1.2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
影响工程质量优劣的因素很多,涉及面很广,从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到竣工验收各个阶段都会对工程质量的形成产生较大的影响,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也很多,但核心是人的工作质量。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控制思路。以质量保证体的健全和质量责任的落实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性。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责任和处罚条例,并且把规范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排到重要位置,其中一章有11条规定,明确了业主行为,还有14个条款涉及业主的责任问题。因此,加大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负责制度的落实,又以建设单位为核心辐射并促动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断完善建设行为,提高管理意识,增强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
1.3实施全面质量监督管理
新形势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的监督检查外,应突出全过程、全方位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这既反映了工程质量形成的复杂性,体现了政府代表公众利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客观要求,也体现了全面质量监督管理的意识。它包括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审图机构等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涉及到从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
1.4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以前以工程实体质量为重点的政府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是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重心应由事中、事后控制为主向事前预防控制为主转移。通过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运行机制,督促行为主体和从业人员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操作技能及管理能力,以保证质量体系完善,进一步确保工程质量。
1.5符合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由实体质量向质量行为转移,同时应把结构质量和环境质量作为重点,特别是把对环境质量的监督放到重要位置。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结构计算和施工图审查,重点审查结构安全稳定、防火、隔音、节能、环保等内容;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保证规划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执行,保证工程的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这种监督管理体现了政府代表公众和社会利益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社会宏观调控的职能,保证公众和社会利益不受损失,具有环境质量意识,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2.工作方式的转变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将有所转变,必然带来与其相适应的工作方式的转变。这种工作方式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执法方式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
监督机构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的后果。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依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或撤销执行监督的权利,甚至要承担相應的刑事责任。这一转变,既确定了其执法地位,又规定了执法责任,对于政府质量监督的社会化、提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2实体质量的监督方式由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
随着中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工程监理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参与工程质量的管理,它是建设工程主体之一,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监控,道道工序检查,层层验收把关,以代表业主监督施工、设计的质量为主,为业主服务。
2.3政府建设工程质量对主体行为方式监督的转变
实现这一转变不仅不会影响工程质量,而且更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整体提高。其一,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的建筑企业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已逐步形成,质量求生存的意识普遍提高,质量行为得到了逐步的规范和完善。其二,工程监理制、业主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和招标投标制的推行,规范了工程质量行为。其三,有利于从法律角度上确立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促使质量主体承担各自的职责。其四,有利于质量监督保证体系的三个层次的形成和完善;即责任主体业主、施工单位等的质量保证体系,受雇于业主的监理单位的社会监理保证体系和政府监督体系的建立、完善和有机互动,提高工程质量。
3.结束语
由上可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模式应当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而发生改变,对其不断进行改进,才能充分发挥出其的质量监督以及服务社会的主要功能,才能有效促进到我国建筑行业的未来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曹拓. 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研究[D].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