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20/11/4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第22期   作者:梁延玲
[导读]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互联网产业链也随之兴起,网络游戏产业也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
        梁延玲
        辽宁省阜新市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3000
        [摘要]在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互联网产业链也随之兴起,网络游戏产业也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与之相伴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纷争也层出不穷,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性质,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制发生了缺位,许多虚拟财产权纠纷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从而也投诉无门。本文通过研究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分析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特征
1.1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在现有民法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在理论层面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存在着较大争议,这些矛盾的焦点是网络虚拟财产到底属于哪种类型的财产。通读各方观点,我们可以发现,学术界大体存在四种观点,分别是用物权,知识产权,债权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
        对比之下我觉得将网络虚拟财产归为物权的客体较恰当,其属于物权的特殊物,这也是较多学者支持的一种观点。杨立新教授曾表明“从《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的条文文本演进以及从逻辑推理上,都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1] 而我们将网络虚拟财产称之为物权的特殊物是因为其满足了以下性质:
        (1)都具有排他支配性。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用户可以通过对账户本身设定唯一密码,这就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的这一现实特征恰恰如同物权的排他效力一样。
        (2)都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从取得方式来看,虚拟财产是用户以金钱购入或是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取得的。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花费时间精力获取的财产,就等于我们现实中付出劳动而取得的财产,这些付出的劳动和金钱是真实存在的,且是为了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进行的投资,有其经济价值。从交易过程看,在网络生活里存在着交易市场,这种交易市场的存在使得虚拟财产可以如同普通的商品一样被买卖流通,以上都表明着网络虚拟财产独立的经济价值。
        (3)存在需要依附于一定空间。虚拟财产作为电子数据,其存放是需要一定的磁盘空间,而这些空间是真实存在的。
        以上表明网络虚拟财产和传统物无论是在使用方式还是保护方式上都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算在物权范畴。
1.2 网络虚财产的特征
1.2.1 虚拟性
        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现实财产的本质特征就是虚拟性。虚拟财产从本质上来看就是一组存储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它只能依附于终端网络而存在。它们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具有任何物理形状的,并且无法独立存在,也正是因为这一本质特征才使其现实保护受到阻碍。
1.2.2 合法性
        《民法总则》中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中依然沿用了这一规定,这就意味着我国从法律上认定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这是对其进行保护的第一步。
2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
2.1 国内对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
2.1.1 中国香港地区
中国香港警方认为,网络游戏的武器等装备可以看做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它们可以被交易或者转移,警方将对偷取网络游戏装备及工具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于这种在网络虚拟世界突然兴起的罪行,中国香港警方已经成立专门的项目部门处理。警方发言人同时强调,若以偷窃手法取得游戏武器,无论金额多少,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五年至十年。

[2]
2.1.2 大陆地区
        我国现在暂未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现有法律的不完善也间接影响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对网络产业产生了不利影响,阻碍了其发展的脚步。虽然在最新出台的《民法典(草案)》中,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但是其规定较为笼统,“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概念相对模糊。但这远远不够,随着数字化时代的不断发展,浅薄笼统的规定已不足以应付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我国势必要出台一部更具体,更规范的法律来加以约束。
3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的问题
3.1 防盗系统的不完善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也逐渐兴起,但随之而来的就是越来越多的“被盗号”现象,当游戏账户被不法分子盗用后,其账户内的虚拟财产往往也随之消失,而这些虚拟财产又不能成为警方的立案调查对象,许多用户诉求无门,只能任其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乃至金钱的财产们白白消失。而防盗系统的不完善不仅仅会造成虚拟财产的流失,更会导致用户的信息泄露无疑。
3.2 公民意识薄弱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来说,如果说防盗系统的不完善是其保护不当的外在原因,那么公民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薄弱则是其保护不当的内在根本。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但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重要性。许多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知往往停留在虚拟财产就等于网络游戏账户,出借游戏账户现象比比皆是,这就会发生网络虚拟财产被转移一空的情形。其实网络虚拟财产就像是支付宝里的存款,没有人会轻易把自己的支付密码告诉别人,但公民的保护意识薄弱,就会出现游戏账户外借的情况。
4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办法
4.1 普及网络虚拟财产知识,提高公民意识
    如果说法律保护是武器,那么公民意识则是盾牌。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 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要求公民意识的不断进步。国家应该开展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教育活动,这是做到保护的第一步,只有公民的意识提高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才会变得容易可行,这就叫做“防范于未然”。
4.2 健全司法和法律体系,提供保护依据
    随着《民法典》(草案)的出台,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得到认可,其被允许做为遗产来继承,但不应止步于此。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最核心的要求就是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司法和法律体系,使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建立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单行法势在必行,原本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法满足限行需要,那么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司法体系也绝对是不可或缺的要求之一。
4.3 完善管理体系,建立专门机构评估与调解
        保护网络虚拟财产,需要从立法上健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体系,在司法上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保障体系,同时需要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管理体系。[4]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的保护中受到评估,举证等因素影响,一款游戏一类装备,一个账户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在发生纠纷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众说纷纭,此时则需要一个相对权威的专门机构来充当这个评估鉴定的角色,就需要完善管理体系使其充当中间调解人的角色。
        总之,时代在发展,一切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当中,没有什么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要适应时代,与时代相悖的终将被时代所抛弃。在时代中衍生出来的网络虚拟财产是需要也是挑战,我们需要不断的完善自我,提升意识,同样也要健全体系,让虚拟财产真正的为我们所用,造福我们。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J]. 东方法学,2017(3).
[2] 邱建辉.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价值的法律研究[D].中山大学:2009
[3]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 张永坚.雍春华.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D] 人民论坛网: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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