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0/11/4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6月上   作者:陈红婧1 马丹1 钟小翔1 曾一诺2
[导读] 自离婚冷静期被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来,学术界对此项制度的讨论和争议就一直存在。

1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 2西华大学经济学院 陈红婧1 马丹1 钟小翔1 曾一诺2     610039

摘要:自离婚冷静期被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来,学术界对此项制度的讨论和争议就一直存在。本文笔者也将对冷静期概念、实施背景等方面进行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夫妻;登记离婚;冷静期
        一、离婚冷静期概述
        (一)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行政机关不直接颁发离婚证明,而是给予夫妻一定期限来冷静思考是否坚持离婚的一项制度。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法条,目前我国的离婚冷静期仅为30日, 30日后若夫妻仍坚持离婚须得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明,否则即视为放弃离婚。
        (二)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
        我国离婚有两种形式,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民法典》生效后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的夫妻。为什么不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形呢?在离婚诉讼中,庭审存在“一审不判离”的现象,之后若没有新情况、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六个月的期间相当于“冷静期”。此外,一段完整的离婚诉讼本身耗时不短,当事人在此期间要投入大量人、物力,当事人既然选择了这条耗时费力的道路,必然是慎重考虑后做的决定,没有必要再设置冷静期。
        2、适用原则
        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是为了阻止冲动离婚及拯救危机婚姻.所谓“危机”是指婚姻中出现的靠夫妻二人无法解决,但若通过外力介入能够消除的矛盾,这样的危机消除后婚姻仍可以维持下去。依照上述目的,冷静期的适用要遵循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积极服务和保障家庭文明建设,更好地维护家庭社会的稳定和谐的原则,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
        并且冷静期的适用不能“一刀切”,对于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形的婚姻,笔者不建议也适用冷静期,法律应该让受害方得到尽早的解脱。
        (三)冷静期的终止
        冷静期终止应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为期满终止,即自然终止;第二种为期满前终止,即申请终止。第二种情况又可细分为两小点:首先,一方不配合行政机关为了夫妻能够冷静思考离婚而开展的一系列工作,或者一方不愿离婚且在冷静期内有所保证但不履行,那么另一方有权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终止冷静期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其次,一方借冷静期损害另一方的财产、人身利益,另一方发现存在这种情况后,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终止冷静期以免损失更多利益。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况须得提供证明。



        二、离婚冷静期实施背景
        (一)社会现状
        中国近年来离婚数量正逐年攀升,自实施计划生育以来,年龄阶段处于80至90年代的中国夫妻基本为独生子女,这类人群对于离婚的态度更加开放化,更愿意追求个人幸福,现在的一对夫妻在面对婚姻可能走向消灭的时候,他们有勇气选择“离婚”这看似不圆满的结局,这也是目前中国离婚数量逐年攀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各地已通过开展试点工作获得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结合该意见,我国多地开展了离婚冷静期试点工作,其中河南挽救的濒临破裂的家庭达到2.2万余个;上海市在试水“登记离婚冷静期”的五个月内,四成的夫妻在冷静后没有再提出离婚;四川安岳挽回的婚姻则达到了九成。[1]实践出真知,这些成果为冷静期的正式到来创造了强有力的论证。
        三、对离婚冷静期的完善建议
        (一)设置挽救婚姻的相应措施
        冷静期如果空有法条规定,那么这项制度是“飘在天上”的,只有和具体的配套措施相结合以挽救婚姻,这项制度才能“落在地面”。笔者建议政府应该设置专门的调解部门,聘请专业人员。其中这个部门又可以分为两个小组,一组负责“降温”:消解当事人的负面情绪,使当事人可以冷静理智的面对对方;另一组负责“升温”:对仍有大概率维系婚姻的当事人进行矛盾调解,呼唤他们内心对家的幸福向往。调解后还应设置回访措施以确保夫妻感情的稳定发展。
        (二)建立财产登记制度
        笔者建议建立适用于冷静期的财产登记制度——在冷静期开始前夫妻需向有关部门登记共同和个人的财产负债情况以防止一方在冷静期内采取秘密转移财产等手段损害对方的财产利益,待冷静期结束后夫妻可按照商议好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登记的财产进行分配。
        (三)明确冷静期夫妻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仅一条,且《民法典》现在尚未实施,所以离婚冷静期在我国还比较模糊,尤其是有关夫妻的权利义务方面。在法国民法典“离婚的程序”一章中设有专节规定了冷静期间的“临时措施”。 协议离婚下的临时措施,应当在夫妻双方申请离婚时提交的临时性协议中自行规定,如果法官认为临时性协议中有条款违背子女利益时,得让当事人取消或修改该条款。[2]笔者认为法国的这项规定值得借鉴,不过我国的冷静期间内,夫妻除应当维护子女利益外,还要遵守诚信义务,即不得通过违法手段私自损害对方利益。其余的权利义务例如家事代理权等大可让夫妻自行约定,按照约定自觉履行。
        四、结语
        我们要明白现实世界不存在完美的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不过是权衡利弊后所做出的更优解。在这个离婚率数据其中有很重要一部分是冲动离婚和危机婚姻所“贡献”的时代,离婚冷静期无疑是适合的,我们需要做的是极尽所能去避免这项制度的不足,让它在合适的时间发挥最大的作用,然后在社会机制发展更稳定,民众的情感道德更成熟时,它能够功成身退。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政.温情的“冷静期”.中国民政.2018(18):57.
[2]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陈红婧(2000-),女,藏,四川省阿坝州,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马丹(1999-),女,汉,四川省巴中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钟小翔(2000-),女,汉,四川省凉山州,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曾一诺(2000-),女,汉,四川省资阳市,本科,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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