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子银
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0059
摘要:“何为人、何为我”是哲学研究的基本范畴,知觉和意识是“我”的认知基础,皮肤器官等身体自系统性与不可逆性是“我”的“身体发肤”基础,由此诞生了受精神与生理多重驱动的“人”及其需求表达与满足方式的秩序化表达并受彼此平等尊重的“人格”。由于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具备的所谓“意识”的片段化、编程化、依赖性甚至可能遭遇的算法无限死循环等致命缺陷,机器人至少目前以及相当时期看并不会成为科幻作品中“人的样子”。面对人工智能异军突起的现实,必须清晰看到在基层治理格局中,人依然是主体,人工智能应该被限定在局部功能型定向辅助范畴,各种所谓“机器人侵权”的本质其实是其背后编程与操纵它的人的道德与法律责任,人工智能课题归根结底目前主要还是人的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哲学范畴;知觉意识;人本地位;社会文明
我思故我在,关于“我”的问题不仅是哲学社会学等人文科学的重要研究范畴,近年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兴起而面临一定挑战。无论是科幻电影中的“终结者”还是世界进出口博览会上展示的功能各异智能机器人,乃至IBM研发的“深蓝”与近年诞生的Alphago等人工智能战胜人类“棋圣”的爆炸新闻,让人们在惊喜同时倍感一丝忧虑,“机器人替代人类论”“人工智能恐慌论”滋生,面对这些能力比人类还强数倍,甚至由于感觉不到生离死别而可能进入某种“半神”状态的人工智能产品,人类关于“我”的思考以略显焦虑但又空前愈发深刻的方式进行着。
一、哲学范畴中的“我”
(一)知觉是“我”的基础
人类社会称得上“文明”的重要依据是人类已经获得了远超物质世界上的情感与意志自由,而这种“灵魂自由”源自但又高于纯粹的物理世界。“知觉论”认为,人之所以有“意识”,最初起源于自身皮肤与外界的清晰隔绝,在此基础上经过长期进化才能形成完整意识。
(二)情感是“我”的高级表达
以自我认同的生理基础为依托,由于身体的易受伤以及器官组织的成长不可逆性,便从观念上达成了“生命宝贵说”等普遍文明共识,在此基础上调节这自我与自我,自我与外界,人与人乃至国与国的关系,于是便有了秩序并产生了关于人权、动物权等自然法观念,并进一步衍生出关于战争与和平的看法,而这一切就构成了“秩序”,而道德与法律就是诠释这种自然存在于天然伦理的典型规范。很难想象在保留核心软件模块乃至赋予了“自修复”“就地取材”等功能的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有多清晰的识别自我与外界甚至产生“仁慈与怜悯”等高级文明、情感与秩序“概念”,就像一些科幻电影里所揭示的,一些被设定好“使命”的战争机器人其唯一使命就是完成被提前设定好的“程式”,其工具性、客体性暴露无遗。
(三)意识的集体性与演进性是“我”的终极体现
意识不仅具有个体性,也具有集体性。所谓“知觉”和“意识”同时具有收缩与扩张的特性。就其扩张性看,一部分人的观念经过多数人长期共鸣后边逐步扩散为人类的集体观念,用文化发展的眼光看,即为文明的传播与传承,观念和意识通过语言文字情感等途径得以积累与扩大,因此集体层面的“意识”并不因为个体而存亡。
二、人工智能非“我”
(一)人工智能产品目前的所谓“意识”具有编程与片段化的特点
1. 人工智能的依附性
虽然从表象看,人工智能机器人或系统拥有“击败”人类的“棋艺”,但其背后本质是,这样的“超级系统”实质是无数人类智慧经验的结晶,与其说IBM“深蓝机器人”打败了“人类”,不妨说是“众人之智优于一人之智”,“棋艺”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围棋规则并结合若干人类实践经验而诞生的算法集。一旦在相关领域,推翻或者不存在这种规则,所谓“人工智能”就丧失了“智慧源泉”,故而人工智能无法像人类一样获得完整而独立的可溯及本源并可独立自主创新的学习与研究能力。而运作规则的相对性与有限性使人工智能也具有了落后与迟滞可能,比如在改变战略战术方法以及改变游戏规则后,假如人工智能的软件系统无法同步更新,则被人类轻而易举“反败为胜”不无可能。
2. 人工智能的机械性
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一种基于数字的运算技术,像任何计算机系统一样,也存在编程错误而陷入无限死循环的“黑洞效应”,而无法像人类一样通过一种全局思考能力实现最优选择。与机器人相比,人类迄今为止积累与继承了最全面的学科系统,以人际关系冲突乃至国际文明碰撞为例,或许通过人工智能可以计算出赢得某场战争的“最佳方案”,因为在AI的世界里只有电子与分子等基本颗粒及其运转方式,无论外部可见的大气运动还是可能成为“障碍”的森林草木甚至人与动物等生命在这些冰冷的机械看来都是无差别的,其结果只有“执行”或者“不执行”主人为AI设定的指令一说,而缺乏所谓的“自主”判断,因而不可能指望人工智能也产生“投诚”“劝和”等壮举。机械性,既是人工智能的局限,也是这项技术危险到足以让人提防的问题所在,失控的后果就是无数科幻作品里的“世界末日”。
(二)人工智能目前无法解决意识的集体共识传承与自主升级等问题
目前机器人受具体工作功能与编程语言限制,无法达成像人类那样知觉与意识的集体甚至跨种族全球传播与传承,因而缺乏意识的集体性与超级扩散能力,所以充其量也就是服务于其辅助人类设计意图的“代码流”而已。同时也决定了人工智能产品尚不具备依托集体意识所创造的类似人类文明的时空延续以及自主升级能力。
三、基层治理应摆正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定位
(一)人依然是根本
无论目前个别所谓研究成果如何云云让人工智能机器人也拥有行为能力与某种资格,但这也是以假设其有能力形成足以与人匹敌的知觉与意识能力为前提,然而目前主流通说认为人工智能产品例如机器人等并不具备拥有所谓准“人格”的现实可能,具体人工智能产品导致的后果依然由其开发者与管理者承担。承认并坚持人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主体与根本地位,不仅有助防止我们陷入道德情感乃至生理尊严等伦理危机,还有助于明确与落实侵权等法律责任,引导人工智能朝有益方向发展,为基层治理的有序开展提供逻辑起点。
(二)人工智能只能起定向辅助作用
基于“人”在哲学与法学研究中的主体地位,以及“人权”“人文关怀”的终极性,人工智能及其衍生物只能服务与服从于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成为加强与完善基层治理的“好帮手”,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思路应突出针对性与实用性,杜绝人工智能泛化异化。
四、结语
人工智能发展及其所谓的“资格”“物格”问题根本上是人的道德伦理规范与科技文明的演化尺度问题,坚持人工智能及其产品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及其现代基层治理的辅助作用,预防和杜绝人工智能异化,明确开发者与使用者的管理人以及责任人的角色,有助于维护既有社会文明与法律秩序。毕竟经历长期生物进化并产生了知觉与意识的人类,才是相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纯“粒子流”“金属体”产品的具备综合战略考虑与理智情感约束能力并解决了文明积淀与集体意识传承及其自我升级等问题的高级存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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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兰子银(1989.3- ),男,汉族,四川绵阳人,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科学技术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