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华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市 201306
摘要
第三人震惊损害责任与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实践中我国关于第三人震惊损害的法律规制尚待完善。本文对第三人震惊损害责任与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其请求权基础、责任成立认定条件、赔偿限度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借鉴域外国家对于此类问题的认定与解决方式,提出针对性建议,旨在保护震惊损害主张者权益,为促进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震惊损害,第三人震惊损害责任,第三人震惊损害赔偿
一、第三人震惊损害的概念与法律规制
震惊损害是精神损害的一种,英美法中称之为“nervous shock”。细言之是受损的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事故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因耳闻目见受到惊吓、震惊等心理创伤或精神痛苦导致的一种纯粹精神损害。目前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震惊损害赔偿的直接立法规制,实践中大多参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以解释适用。随着震惊损害的案件增多,其法律规制的缺陷也逐渐凸显。
二、第三人震惊损害责任与赔偿存在的问题
震惊损害责任目前在我国缺乏规范性、周全性的立法保护。主要存在第三人震惊损害的请求权基础不明晰、当事人身份认定存在争议、侵权人责任认定存在困难、赔偿数额限度不确切等问题。
(一)第三人震惊损害请求权基础不明晰
目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具有请求权基础且能够以适格主体身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限制较大。我国现行法律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通常要求第三人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具有紧密的亲属关系。若被害人死亡,则近亲属可以被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为请求权基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被害人重伤,也往往参照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依照严重性程度参照适用。这种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身份前提的情况中,即使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依据,在实践中也能把震惊损害赔偿列入精神损害赔偿中加以考虑。
但是一些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主体因为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依据,又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可能因为主体不适格和缺乏请求权基础等原因导致其受到的震惊损害无法得到承认和赔偿。
(二)第三人震惊损害责任难以认定
一般侵权责任客观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存在、具体权益受到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第三人震惊损害责任中,震惊损害并不依附于损害事故中实际受损的后果,而是在损害事故的事实中存在的。因此震惊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故的事实行为,而促成这一事实行为的是该损害事故的侵权行为。所以在认定第三人震惊损害问题中的侵权行为时,只需认定前侵权事实中的侵权行为即可。
震惊损害结果,具体是指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精神利益的边界比较模糊,具有比较强的主观性和隐蔽性,依照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和当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的区别可能会产生不同情况。另外,精神损害也可能通过伪装的方式进行扩张和夸大,更增加了其严重性的认定难度。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第三人震惊损害责任最关键也是在各国实践发展中最具有争议的部分。域外关于第三人震惊损害的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中采用了“危险区域规则”、“当事人特殊关系规则”、“旁观者规则”等几种不同的认定规则。直接受害人蒙受损害是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的前提,主张者蒙受严重的精神损害是救济的必要条件,同时性知悉是赔偿主张的主体限制性条件,都是因果关系认定的重要因素。
(三)第三人震惊损害赔偿限度难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就难以找到量化的标准,从实践的角度而言,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司法判决中已经广泛适用,但其适用界限并不清晰;从立法的技术角度而言,震惊损害作为精神损害的一种,很难以金钱作为衡量标准;从道德及法律功能的角度来看,金钱是否能够弥补精神损害又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在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上也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以及赔偿数额有过一些规定,但是现有的法律条文并不能对现实存在的侵权行为做出周全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规定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和适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全国范围内各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也各不相同
三、关于完善第三人震惊损害责任与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中明确第三人震惊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
第三人震惊损害实际是一种独立的侵权类型,在我国法律实践中长久以来对第三人震惊损害案件的规制依照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参照适用,虽然能够暂时性解决部分个案争端,但是这种处理方法会造成理论混淆和司法实践的混乱。
从域外各国关于第三人震惊损害的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来看,第三人震惊损害最终列入到立法计划并服务于法律实践中是具有必然性的。对于目前我国法律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有关第三人震惊损害及相关精神损害的案件中可以知悉将第三人震惊损害做出立法规制是具有必要性的。我国关于第三人震惊损害的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的司法经验积累,在对权利的保护和责任赔偿等方面也有大量的实践经验,所以在立法中明确第三人震惊损害的法律地位是具有可行性的。综上所述,在立法中明确第三人震惊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在必然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多个方面都满足条件。
(二)司法实践中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标准
在立法中对第三人震惊损害责任与赔偿做出具体规定之前,应当谨慎规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但是谨慎适用并不意味着完全不适用,应该在考察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合理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第三人震惊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在一定情形理应受到重视和合理的赔偿,并且在实际司法裁判中注意总结案件规律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产生不合理的冲突判决,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在建立关于第三人震惊损害赔偿相应的法律规制之后,应当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统一的立法规定。立法并不能穷尽所有侵权的救济方式,只是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应有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与立法具体内容相左右的情况,所以在遵守立法规定的同时注意立法内容进行合理解释适用,在遵循一般处理原则的基础上考虑特殊情形的存在,在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实现个案公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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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鲁晓明.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J].法学家,2010(01)
[3]程啸.侵权责任法.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刘爱华(1996-),女,汉族,山东临沂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