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舒畅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摘要:韩非子融合了百家争鸣之后诸子的思想,对原有的法家思想进行了整合,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思想体系。其法治思想不仅在秦国的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对现代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同时韩非的思想理论也存在着历史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和适应现代的发展需求,显露出时代局限性的不足之处。本文将以哈耶克的理论为基础,以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发展为切入点,辩证的浅析哈耶克理论视野下的韩非及其理论的谬误。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思想;历史局限;谬误分析
韩非生在战国即将结束的末期时代,当时各国的战争已经发展到了最后的阶段,统一的趋势不可避免,中央集权的统治必将取代封建割据的形式。韩非子主张通过实行法治来治理国家。尽管韩非子的思想理论在当时的确起到重要作用,但仔细分析其核心内涵可以发现韩非子法治思想提出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具有浓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从哈耶克坚持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理论来看存在一定谬误。
一、国家的角色——独裁者还是监管者?
(一)韩非子:明确“尊君”的理念
韩非子法治思想中的主要内容“法、 术、势”,其实施的主体只能是拥有绝对权力的君主帝王阶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令制定和实施的有效性。他主张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1]。
韩非子当时所处于的时代时局动荡,群雄割据,礼崩乐坏,原有的政治体制已经不能满足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一个强力集权的中央结束当时纷乱的诸侯割据[2]。基于时代的特征韩非子法治体系的背后是变革、图强的思想,只有尊君采用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才能借助其统治地位维护法令的统一,保障实施的彻底性,这也是其法治思想的存在基础。
(二)哈耶克:有限政府理论
在哈耶克的观点来看,国家的主要角色应该是维持法治,并且应该尽可能的避免介入其他领域。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他主张极权主义独裁者的崛起是由于政府对市场进行了太多干预和管制,造成政治和公民自由的丧失而导致的。
哈耶克指出对权力进行有效限制,可以说是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最为重要的问题。就型构这样一种社会秩序来说,政府在保护所有的人并使他们免受其他人的强制和暴力方面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一旦政府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成功地垄断了实施强制和暴力的权力,那么它也就变成了威胁个人自由的首要因素[3]。哈耶克认为,真正的个人主义并不拒绝政府的强制性权力,而只是要加以限制,限制在足以防止其他私人或团体使用强制力之最低限度的范围之内。
(三)小结
通过对比韩非子和哈耶克关于国家角色的不同观点,可以得出韩非基于所处时代的特点和变革图强的目标主张君主掌握绝对的权利,通过中央集权的体制使国家的权利汇聚在君主手中,君主所扮演的是一个管理者,通过限制民众的自由和积极性,使民众温顺听话,保持国家的稳定运行。
但从哈耶克的有限政府理论来看,韩非子将权力集中在君主的手中,很容易发展成为强权下的暴政。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经济越来越需要国家和政府的简政放权,此时回看韩非子的“尊君”理论,限制了市场和民众的自由,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
二、法律的作用——限制还是保护?
(一)韩非子:轻罪重刑,以刑去刑
韩非子的重刑思想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重视刑罚作用的思想,二是与“轻刑”相对的,使用“量度大,程度重”的刑罚思想,主要表现在“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等方面。
在韩非子看来,使用重刑是一种爱护百姓的表现,因为严酷的刑罚是人民所畏惧的,沉重的刑罚是人民所厌恶的,所以君主应当通过设置人们所畏惧的严刑酷法来防止奸恶的犯罪的发生,这样国家才会安定,犯罪也不会发生了。同时采用严密的刑罚规则,秦代的百姓在生产、生活、行动等方面都受到了国家的监视。比如百姓不得随意迁徙,邻里间相互监督,一人犯罪邻里之间都将受到牵连,秦朝就是采用这种严密的监控和相互监督的方式来杜绝犯罪的产生[4]。
(二)哈耶克:真正的法律旨在保障人权
哈耶克认为法治不是空洞的教条,其意义在于能够防止政府专权,保障个人自由。正如他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谈到:“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他私人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挠他的行动”。
哈耶克这一论述表明他对法治功能的理解为:法治应当是一种确定的已知的规则,而不是人治社会中未知的、不可捉摸的规则;法治能够保障个人自由,这种保障是建立在对政府专权的防治与控制之上的,从而使个人能够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发展。哈耶克认为法治是自由主义的最伟大的成就, “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 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5]。
(三)小结
对比哈耶克和韩非子关于法律的观点,我们可以分析得出韩非子的重刑思想虽然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却给百姓留下难以消磨的消极后果,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韩非子的法律理论下,百姓和法律站在了对立面,法律成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和惩罚人民的工具,失去了其本身应有的保障人权的积极价值。以哈耶克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法律管理国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而是披着法治外套的实际意义上的人治,韩非子法治理论的核心内涵依旧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以这样的法律去治理国家,百姓不得不在严厉的规则框架下生活,失去了自由发展的可能性,同时都笼罩在对严刑酷法和监视监督的恐惧之下。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变成君主统治下的监狱,人权和自由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社会的生产和创新,国家也很难进步和发展。
三、韩非子法律理论的谬误
通过将哈耶克和韩非子理论观点的对比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历史背景和时代的局限性,韩非子的观点中也有诸多在现在看来不合理之处。
一方面韩非子“尊君”的理论思想将君主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样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尽管能解决动荡的局面,但这样的做法建立在期望一个严明而无私欲的君主的出现的前提上,事实上没有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和监督,“尊君”理论就会发展为统治阶级的暴政。
另一方面,韩非子把法律视为一种为统治阶级提供治理国家的工具,认为为保障君主个人权力能够至高无上,就必须限制民众的个人权利,这样才能达到“民安国治”的理想状态。这样的理论显然与哈耶克的观点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韩非子由于自身所处时代的特点,也未能跳脱中国几千年的“官为本”的思想,其理论的出发点依然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我们在研究和学习韩非子的思想时,应该多注重与其他理论观点的比较,辩证思考,批判继承。
参考文献
[1] 孙季萍,徐承凤.韩非子的权力制约思想[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3).
[2] 张翠萍.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及现实意义[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07).
[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卷[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4] 杨芸,柴建军.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及其价值分析[J].黑河学刊,2009(03).
[5] 沈建辉,覃美芬.哈耶克视野中的自由[J].法制与社会,2012(11).
田舒畅(1997-),女,土家族,湖北襄阳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