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产品流通路径研究

发表时间:2020/11/5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19期   作者:姜乃丽 郑磊
[导读] 就全国而言,虽然显露出盲目性、区域不平衡性、信息不对称性、
        姜乃丽 2、郑磊
        青州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262500

一、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产品流通主要路径
        (一)我国农产品流通产业格局
        就全国而言,虽然显露出盲目性、区域不平衡性、信息不对称性、制度建设滞后性等问题,但农产品流通体系已经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并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设施逐步完善、多种模式共同发展等特征。
        我国农产品市场主体迅速崛起,并呈现出多元化特征。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中的市场主体主要有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中介组织、个体商户、农户等。
        (二)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产品流通主要路径
        作为农产品流通市场中的重要主体,农民合作社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参与农产品流通的路径也逐渐增加,呈现出多样化、扁平化、现代化的特点。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着国内70%以上的农产品商品集散职能,是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
        2、农超对接。“农超对接”是农民合作社(个体农户)与供应链终端的超市间通过契约关系或者约定长期地供应一定品种、数量、规格的农产品,借以获得合理收益的流通路径。
        3、订单农业。订单农业又称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事先约定农产品价格、品质等,保护双方权益,不能单方面毁约。
        4、中介组织。农产品流通中的中介组织包括部分农贸公司、涉农企业及农产品经纪人(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
        5、电子商务。《阿里农产品电子商务白皮书(2015)》显示,2015年阿里平台上经营农产品的卖家数量超过90万个。2015年阿里平台农产品销售额达695.50亿元。
        6、休闲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国内游客40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0.5%,国内旅游收入34195亿元,增长13.1%。如果按人均消费900元计算,考虑农产品价格可以提升3—4倍。
        7、社区农业。上世纪90年代以来,社区农业逐渐得到国内认可接受,国内CSA农场逐渐出现。代表性的有北京“小毛驴农场”,青岛“山娃农产品专业合作社”CSA农场等。
二、影响农民合作社选择农产品流通路径因素分析
农民合作社选择农产品流通路径影响因素探究
        1.源自内部机制的因素
(1)理事长才能
        随着农民合作社的不断发展,理事长作为独立的群体开始登上市场舞台,理事长才能作为新的合作社资源开始受到重视。[6]理事长才能直接关系到合作社对流通路径的选择。
(2)人才要素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主要靠人才,流通路径的开发、选择、维护更需要人才。
农民合作社分享流通环节收益的首要条件是选择农产品流通路径,而选择农产品流通路径的首要条件则是建立起专业的人才队伍。是否有一批专业流通人才已经成为农民合作社弄否选择高效流通路径的决定性因素。[8]
(3)农产品种类
        流通路径的选择必须切合农民合作社实际,农民合作社最大的实际就是农产品种类,并非所有的农产品都适合采用新兴路径,如电子商务。
        2.来自外部环境的因素
(1)涉农企业与中介组织的竞争
        农产品流通体系中的涉农企业主要有专业农产品销售公司、工商资本创办的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涵盖农产品的电商企业等。
        区别与西方国家社会分工导致中介组织的出现,我国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农业市场“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中介组织的存在,客观上降低了农民合作社的交易费用,能够规避市场风险,提高效益,增加收入。


(2)消费市场的变化
        随着国民收入不断提高,农产品消费市场呈现出新的特点:消费者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对农产品品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跨境电商蓬勃发展。[9]其中,互联网产业对农产品消费市场造成的影响尤为突出。
三、农民合作社参与完善农产品流通路径的对策及建议
        (一) 基于宏观层面的对策建议
        1.加强农产品流通顶层设计
        农产品流通政策制定设计必须更加注重统筹性、全局性、持续性,探索既符合我国实际,又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尊重市场规律,鼓励多元主体进入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实行落实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的法制化治理,商务、农业、工商、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协调协调治理,明确部门职责,避免出现“无头管理”、“多头管理”等现象。
        2.完善农产品价格机制
        农产品流通市场需要形成完善的农产品价格机制,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央政府应负责制定统筹全国的农产品流通市场制度规范,根据各类市场特性、各地流通实际为农产品流通市场制度的完善提供指导依据。
        (二)基于中观层面的对策建议
        1.科学引导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发展
        对于在城镇从事农产品零售的销售小贩,可以通过创办协会、联户经营等方式,引导其整合资源,提高组织化水平;对于专业从事批发经营的商贩,应鼓励其企业化经营,向产业链上下游拓展,培育一批批发、流通、零售联合体;对于专业从事信息服务的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团体,应对其进行职业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指导建立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实现跨区域信息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影响。
        2.建立多层次的的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平台
        地方政府应鼓励域内企业在特色农产品产区或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信息服务,进行电子商务商务代理、信息发布、网络营销等服务。在信息服务类企业登记注册、主营业务拓展、金融、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对示范性强、带动力大的企业给予补贴。
        (三)基于微观层面的对策建议
1.尊重市场,转变生产观念
        一方面是广阔的农产品消费市场,另一方面是层出不穷的农产品滞销现象,原因要归结到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脱节,消费者需要的是优质、安全、符合现代消费理念的农产品,农民生产的却是过于传统的农产品。因此,不管农民合作社是发展种植业或是养殖业或是加工服务业,要实现从“我种什么,消费者买什么”到“消费者买什么,我种什么”的观念转变,实现微观领域上的“供给侧改革”,生产市场需要的农产品,融入市场,获得高收益。
2.结合实际,合理选择流通路径
        农产品流通路径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合作社实际。粮食、棉花等大田作物只适合通过批发市场进行大批量交易;具有地方特色,品质较高的农产品则应考虑通过电子商务,农产品经纪人进入流通市场;靠近城市,且交通便利的合作社应积极拓展市场,引入社区农业模式。
        结  论
        加快培育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现代化的农业同样需要现代化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作为支撑。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不健全,流通组织培育不充分且流通效率低下的问题十分突出,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中,农民合作社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样,农民合作社在面对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时,选择符合社情的流通路径能够对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产品流通路径指标体系的建立对于提高农民合作社战略决策水平和合作社主管部门的政策优化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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