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晋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审计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开启反腐风暴,利剑作用更加凸显。但在实践中,有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有的监督缺失、执纪不严、问责不力;有的对教育监督的预防作用重视不够,在查案办案上愿意花大量时间精力,而在教育监督方面不愿做更多工作;有的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识不到位,对小节问题或者仅有轻微违纪苗头的事情不想去管,也不懂得怎么去管;有的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尚未根本转变,把监督执纪等同于查处违法犯罪,小问题不处理,变成大问题了才查处,以查处大案要案才论英雄。我们应该重视这些问题,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来加以解决。
一、深刻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
“四种形态”重要论述的提出,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对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全面提升监督执纪问责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一)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
“四种形态”为纪律审查提供了层次分明、具体可行的操作规范,是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方法。实践证明,党员干部从“好同志”堕落成“阶下囚”,中间有一个逐渐蜕变、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有一个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从轻微违纪到严重违纪、从严重违纪到违法犯罪的过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设置层层纪律防线,严格以纪律约束党员干部。
(二)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体现了反腐败标本兼治的要求
“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 当前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针对腐败势头蔓延的形势提出来的,目的是为治本赢得时间,最终统一于标本兼治的要求。“四种形态”将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有机结合起来,既注重严惩腐败,又注重抓早抓小,既注重执纪问责,又注重教育监督,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通过强化思想教育、完善监督机制、分层次做好做细执纪问责,逐步实现“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目标。
(三)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是全面做好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手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有机整体,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批评教育和咬耳扯袖,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体现了监督执纪问责的全部过程和要求。我们把握运用的时候不能把它割裂开来,只有全面把握、统筹兼顾,综合运用才能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好。“四种形态”针对性质不同、程度不一的问题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理方式,从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到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再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最后是立案审查,共同构成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科学体系。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必将使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更加明确,操作更加具体,使“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进一步深化。
(四)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看上去经常要查案办案、处分党员,但我们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处分党员,而是为了让更多的党员不犯错误,不违纪律,不受处分,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过去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一般违纪往往不重视,只要不违法都不去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
这就造成了我们的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要使党内关系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就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出现了轻微违纪,要抓早抓小,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对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及时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治病救人,防止更严重的违纪违法;对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要立案审查,严惩不贷,警示教育更多的同志。
二、用好“四种形态”,全面提升监督执纪问责水平
(一)用批评教育的方法“治未病”
党员的廉洁重在教育和防控而不是重在惩处。“四种形态”的第一种指出,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党的三大作风之一,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我们党开展批评教育有很多成熟的做法和载体,如党委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党支部三会一课和政治学习会、个别谈心活动等等。当发现党员有苗头性问题时,或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不足时,或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时,还可以采取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廉政谈话等手段,让当事人红脸出汗、提神醒脑,及时警醒改正。我们应该充分用好这些载体,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机制,使党内生活正常化。
(二)用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方法“治初病”
“四种形态”的第二种指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犯小错误或轻度违反党纪的党员,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和严重警告,如果有些轻微违纪还达不到警告的程度,还可以采取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等措施。在党纪轻处分的同时,可以配之以组织处理措施,包括诫勉、通报批评、调离现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要加大对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在查处对象上重点关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查处内容上,重点聚焦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问题。一旦发现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就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动辄则咎,绝不姑息养奸。
(三)用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方法“治大病”
重症需下猛药。“四种形态”的第三种指出,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必须实行“零容忍”,这些人员构成严重违纪的,不论职位高低,只要触犯了党纪党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才能营造党纪党规的“高压线”,不能碰的“防火墙”。重处分,不仅是对“少数”违纪人员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同时也对“大多数”党员干部起到警示教育的效果。严明党的纪律,不仅要对每个严重违纪分子都重罚,还要实现全覆盖,不遗漏,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执纪问责的视野,对所有违纪违规行为都作出相应的处分,使人们破除侥幸心理,达到“不敢腐”的目的。
(四)用立案审查的方法“除毒瘤”。
我们要“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再次表明了中央在反腐问题上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不管是“大老虎”,还是“小苍蝇”,都要保持高压的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坚决清除党内毒瘤。通过运用第四种形态,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真正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同时,通过严肃查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极极少数”腐败分子,警示和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并为治本赢得时间,最终达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南宁市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