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水行政执法工作问题与对策

发表时间:2020/1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8期   作者:李灿群
[导读] 摘要:在改革纵深之际,水利系统吹响了“水利项目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集结号,新时代赋予水行政执法新的历史使命,对水行政执法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水利局  陕西安康  725000
        摘要:在改革纵深之际,水利系统吹响了“水利项目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集结号,新时代赋予水行政执法新的历史使命,对水行政执法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一方面是时代要求,水的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日益成为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基础指标;一方面是现实需求,对应的是行业管理执法仍然有差距短板,一部分群众诉求回应慢处理慢,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积月累,一部分水事案件在查办中面临行业法规对应解释,程序时限等诸多难点问题,导致水行政执法管理饱受诟病。如何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力量,使之成为水利改革发展的中流砥柱是每名水行政执法人员毕生应该研究的课题。
        本文结合笔者从业三十年的经验和思考,着重从现状分析,对应措施及思路进行分析,抛砖引玉。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现状;对策
        1、当前水行政执法现状
        1.1、内部职能设置利弊分析:水行政执法由行业法律授权,最基本的执法主体为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而水利系统各项法律法规众多,不完全统计,全国人大批准实施的法律4部,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条例5部,两高司法解释1部,水利部颁布的规章8部,尚不包含数量众多的部门规范及各省制定的配套条例、办法、等,随着近年来立法权的下放,市一级也在逐步出台市级配套法律。从法律职能体系来看,由水利行业承担执法主体的社会事务包括水资源管理、水保监督、河道管理、防汛抗旱、水工程管理、供水管理等等。但众多法律导致职能分散,按照上下级一致的原则,水利部门从上到下,均对应设置单项工作的对口管理部门以便于行业内部归口管理和上下级衔接指导。但也同时分散了行业执法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做得多,本身监管职能却弱化。
        1.2、行业法治建设存在瑕疵: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末为我国水法规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没有专门的水法,只在一些法规中涉及有水管理、水事处理的相关条款。1988年通过了第一部综合性《水法》,这一时期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水利有关的专门性法律,初步形成了我国水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架,水利行业由此开始逐步从单一水利项目建设向多元化行业执法管理角色转变。此后行业法规多次修订,配套实施的附属法律相继出台,各省又制定了更为细化的单项条例或者办法,从法制建设角度来理性分析,水利行业法规分支较多,涉及范围极广,由此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与其他行业在法规中的交织和重叠,比如河道范围的界定与陆域土地界限的管理权属问题,比如矿山开采水保方案与土地复垦、生态恢复等方案的重叠问题,其次还存在具体执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问题,比如河道违法采砂器具查扣、现场查封强制措施缺乏问题、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定性问题、水工程附属设施管辖范围界定问题、水行政强制清理、拆除或代履行客观上无法执行问题等等,亟待在行业法律解释层面以正视听。


        1.3、依法行政思维仍有短板:水利行业系统内从事项目建设、业务管理、勘测设计等技术工作的占比极高,但单一从事执法管理的人员匮乏,基层水行政执法人员多为兼职,有的甚至身兼多职,且大多面向农村最基层开展工作,多种工作叠加顾此失彼;执法技能欠缺,水利行业内对专业技术推崇较高由来已久,行政执法类工作在职称晋升、职务提升上先天短板,使基层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递减;法治思维不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习惯于固有行政管理手段,对行政执法赋予的各项措施不能很好的加以利用,在思想上尚未形成依法管水的总体格局;程序意识淡化,具体执法案件推进中,忽视行政处罚、强制程序的严谨性,导致个案推进违法程序而自身违法;存证观念薄弱,依法行政的前提就是依“法”而定各项工作,行政工作的细节就是执法管理的过程,而对某一事项的定性就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中往往存在因证据不足最终处罚无效的个案出现,说明证据意识和思维在执法人员的观念中尚未形成。
        2、水行政执法工作对策
        2.1、观念转变至关重要。时代在不断进步,法治进程速度逐年加快,水利行业整体应该加快思维转变,由侧重项目建管加速向项目建设与执法监管双向并重转变。水利部已经着手水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很多地方已凸显成效,但县区层面仍然是水行政执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需要在顶层设计、法制配套、计划编制、项目倾斜等多种层面通盘考量,决不能简单的一合了之,应该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执法改革通盘布局。
        2.2、法治保障环环相扣。水行政执难点最大的莫过于各项行政处罚的有效落实,围绕行业法规条款应该充分做到上位法原则定性,下位法分类细化,实际情况按需释义。这个层面应该优先解决法条的行业司法解释,既需要水利行业的技术规范,又必须兼顾司法运用。次之要抓紧推进水事违法行为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比如违法采砂的案值鉴定,危害防洪的影响鉴定,破坏水工程的价值鉴定等等。
        2.3、机制措施提升效能。建立从上到下单设专职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归口开展监督指导和执法保障;优化县区一级水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能,实际实现综合执法布局;增加县区一级水行政执法队伍编制,专职负责水行政执法管理职责;建立以省级为主的水行政执法定期培训机制,通过行业内专职培训教育机构整合资源,系统对水行政执法开展轮训;建立水行政执法岗位职称评定通道,提高基层水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
        2.4、协调配合相辅相成。水行政执法工作不同于其他行业执法,面向的执法对象,案件标的都具有特殊性,执法过程中面对的问题和难点众多,在具体个案推进中,需要相关部门、司法单位的配合,建立协作保障及行刑衔接机制是有效途径,重点解决法条理解层面的分歧意见,解决个案证据固定的难点,解决涉及其他行业管理的重叠矛盾,形成合力提高水行政执法的结案率。
        2.5科技装备事半功倍。水利行业强监管还需要在科技项目支撑上加大投入,依托水利部水保生态遥感监测执法系统,进一步提升系统的科技含量,增加遥感监测的精度,建立分级使用权限制度,适应飞速变化的水事环境监管要求,配套实施河湖适时监控网络,在科技装备上保障一线水行政执法;统筹解决一线执法中外业地形地貌测量快速成图,全景视频取证,野外视频笔录自动化,指模签字采集电子化,执法文书审核审签网络化等刚性装备,缩短现场执法的环节节点耗时,提高执法效能。
        3、结语
        水行政执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关键一环,做好水环境保护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造福后代的大事,在此过程中,我们基层水行政执法人员要不断强化法治思维,树立依法行政的坚定信心,认真钻研水行政法律法规知识,认真思考执法实践策略,做一名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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