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峰
聊城市环科院检测有限公司
摘 要: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的代价是环境的污染,而目前环境污染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加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开展,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对环境污染处理方案的制定,本文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的对策,希望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参考。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对策
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也越来越关注治理环境污染的问题,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现有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实践中依旧有着很多问题,影响着环境污染的治理效果,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所以人们越来越关注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的方式。为了提高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必须针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研究,同时给予有效的解决方案,对实现良好、积极、健康、稳定的的环境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采取直接或间接支付费用的方式,把产生的污染有偿委托给第三方专业化环保企业,由第三方按照环境标准进行治理,同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监督治理结果的环境治污模式。第三方治理重在第三方专业环境服务公司有偿帮助排污者处理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等污染物。市场机制引入第三方治理,旨在排污者自行处理污染转变为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治理的任务,实现专业化、社会化的有偿服务。第三方治理的关键在于进行专业化分工,将“产污”和“治污”主体分离,进而治污从“谁污染,谁治理”转变成“谁污染,谁付费”。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问题
2.1环境治理权责划分混乱
第三方治理指的是排污者向专门的环境治理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由第三方治理公司对环境进行处理,但排污者签订环境服务的合同后是否可以将环境责任转移到专业的环境治理公司呢,排污者使用第三方的原因就是,通过支付相应的费用来转移自身的排污的法律责任。不论排污者是否采用第三方治理,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排污责任,这样的方法会导致打击排污者使用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在现阶段,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一直在彼此推卸自身的责任,排污者认为自己已经把排污交给第三方进行治理,那么就应该由第三方承担排污不符合规定的责任,第三方则认为排污不符合规定是排污者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排污,导致污染难治理。从源头上来讲,根本原因是我国对第三方和排污者的权责划分不清楚,最终导致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的污染工作如何处理无法对接。如果长久下去,双方的权责划分不清楚,影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另一方面,如果经过第三方处理后,排污仍然不达标准,这一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也需要引起相关工作人员的重视。
2.2第三方治理在立法方面有欠缺
第三方治理在立法方面有欠缺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践中面临的又一个新的问题,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一旦发生合同的违规问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将不利于问题的及时有效的解决,除此之外,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一些企业严重忽视了第三方的治理,对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3第三方治理的监管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能力欠缺,执法主体和检测力量分散,在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监督工作方面基础单薄,人员缺少,体制不畅,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难以落实环境监管,更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守法环境。此外,引入第三方企业后,环境监管部门应该如何监管它们,仍缺乏有效的监管办法、监管程序和服务管理规定等。
目前第三方监管出现了另一种趋势—政府越位,它取代了部分本应由第三方履行的责任。在第三方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政府的首要责任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包括第三方企业在内所有的市场主体有良性竞争的公平氛围。一些地方政府用垄断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一部分市场,便会挤压第三方治理的成长空间。这时,政府既是监管机构又是治污者,很难确保治污效果。
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策
3.1确定第三方治理模式的责任分配
应尽快制定针对第三方治理平台的法律法规,从而明确排污者和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依据双方的合作方式、具体环境违法行为来限定具体的责任。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排污的企业,应强制由环境第三方进行治理,治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排污者进行承担。在法律的角度来说,由谁产生、谁负责改为由谁排放、谁负责。排污者必须按照环境服务合同中的规定去执行。如果排污没有达到标准,那么就认定为排污者违反合同中的条约条款,法律责任由排污者进行承担。第三方治理的模式责任分配是否合适直接决定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效果。排污者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都是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人,应根据双方的合作方式和违规的行为对责任进行区分,从而可以使两方责任更加明确,也可以为第三方污染治理提供良好的基础。
3.2完善第三方治理机制的相关立法
最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在第三方治理机制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希望在今后的法律修正过程中能加入该机制的具体细节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层面上明文表述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第三方企业购买专业化环保服务的肯定与支持的态度。例如在第五章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一板块中加入相关的内容。其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意见》应该更加丰富与完善。政府出台这一规范性文件的用意是给出宏观层面的指导,以助推现阶段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更好更快地推进这一模式在地方环境治理方面的应用。归根到底,第三方治理模式最终还是需要地方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更具体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作为贯彻落实的依据。从长远的角度看,尽管地方立法在短时间内能够更加方便灵活地促进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发展,但是不可避免会造成各个地方的第三方治理机制之间出现连接上的问题。例如第三方企业的准入和治污的不同标准等等。所以,当现阶段我国各地的第三方治理较有成效时,国家就应尽快出台完备具体的《第三方治理指导意见》,这样方可避免过度的地方立法对第三方治理造成的混乱局面。
3.3强化第三方治理的监管能力
为了保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能井然有序的进行,当地政府要加大对第三方治理的监管能力的建设力度,首先,不断的优化和完善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管理制度,为更好的明确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的权责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其次,建立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从而有利于当地政府及时的了解和掌握第三方企业的运营情况,实现对第三方企业运营效果的监督。总之,通过对第三方治理的监管能力的强化,为提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结束语
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情况十分严峻,环境保护刻不容缓,环境的第三方治理目前是十分重要的一种环境治理模式。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我国已经基本上完成了经济的转型,但是在现代的社会理念中,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从而能够有效的进行这一体制的改革,从而在环境保护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参考文献
[1]倪丽萍,吴婧.分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J].化工管理,2015(17):230-231.
[2]夏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6(19):17-18.
[3]叶敏,闫兰玲.杭州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及发展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6(7):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