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从强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徐州 221008
摘要
近年来,国有企业公司都提出人员和资产优质、轻量化战略,大幅减少生产车辆购置投资。各级企业广泛采取租赁的方式,满足生产对交通运输的需求。结合审计实践,对配备驾驶员的车辆租赁活动,进行依法合规、管理风险等方面的探讨。
关键词 车辆租赁 依法合规 方案探索
一、车辆租赁市场现状
交通部1995年召开了《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会议提出:通过车辆挂靠,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该次会议精神被解读为政府主导了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模式。
企业经营活动中,基于弹性需求、资金压力、资产轻量化等动因,通过租赁车辆的方式,满足交通、运输需求。当前,从事客运、货运的交通运输企业,一般都是专业开展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长短期车辆(带驾驶员)出租业务,大多是个体车主采取车辆挂靠或承包经营的方式,管理比较松散,也缺少行业规范。
车辆挂靠,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挂靠者"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个体车主这种形式挂靠经营比较普遍。
仅凭查阅合同附件资料,是无法有效甄别车辆实质或形式挂靠经营,但对承租人来说,形式挂靠的涉事风险巨大。而直到目前,国家法律对挂靠责任尚无明确规定,对车辆挂靠经营的含义界面模糊,交通事故发生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分配,最高院先后两个司法解释仅从审判实务角度进行规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法解释又过宽泛,且相互不统一。一旦出现重大车辆事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理赔额以外的损失,挂靠人没有能力完全支付的,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承担,甚至车辆承租人(如实体企业)往往也被要求垫付而卷入无尽休止的诉讼、纠纷之中。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车辆挂靠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就同一事实的案件出现各不相同的判例屡见不鲜。
二、车辆租赁涉事
企业车辆租赁主要包括二种形式,一是出租人提供车辆,并配备驾驶员。二是出租人提供车辆,不配备驾驶员。按照法理分析:车辆出租人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不配备驾驶人员,仅收取租赁费用,该出租行为属于动产租赁性经营行为;出租人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配备驾驶人员,收取租赁费的行为实质上是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营运行为(工程机械出租,配备机械操作手,同理不赘述探讨)。
保险条款对营业运输的定义为“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税收法规明确规定,配备驾驶人员的车辆租赁业务,按陆路运输服务,交纳增值税。可见,出租机动车辆,是否配备驾驶人员,前后两者有着本职的区别。
该本质区别决定了不同租赁模式下,衍生的出租人、出租人双方责任和风险不同,通常格式化租赁合同,往往难以满足市场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实践中,该类租赁合同的内容在依法、合规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管理风险和隐患。
1、适用税目、税率
个体车辆挂靠运输资质企业从事运营业务是普遍现象,它是国家规范运输市场的结果。企业招标选商过程中,普遍的询商、报价都是租金包含税金,按天(年或月)计算。在价格既定的情况下,选用不同的税目,将适用不同的税率,对企业成本和税负影响巨大。
某大型工程企业集团,所属成员企业采取统一格式化合同模板,对车辆租赁合同结算的租赁费,按照动产租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13%的增值税,2018年-2019年累计结算工程及运输车辆租赁费16886.56万元(其中增值税1942.7万元)。
笔者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类租赁合同结算的租赁费,应按照运输服务(工程机械按照建筑服务)业务确定税目,分别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考虑增值税金及附加,各项税费差异影响669.5万元。
2、车辆保险
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营运性质的保险,保险应至少包含: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险种。
从上述某大型工程企业集团所属成员企业租赁合同审计核查结果来看,1096台次的车辆(主要是轿车、皮卡车、轻型工具车)租赁合同,仅仅84台次投保了车辆运营保险,占比7.66%。
近年来,“嘀嘀打车属于营运,而共享汽车不作为营运”的法理和讨论甚嚣尘上,频发的车辆事故保险拒赔案件,给带驾驶员出租车辆的挂靠经营踩响了地雷:除了大型客货运输车辆和出租车外,租赁企业对轿车、皮卡车、轻型工具车等小型车辆多以非营运性质投保(注:车辆行驶证登记为非运营性质,各保险公司拒绝按照运营承保),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营运拒赔!“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拒赔诉讼主张包括:
1)、营运车辆有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性质为营运,非营运车辆都没有相关证件,非营运车辆从事运营行为,发生的事故不予赔付。
2)、营运车辆保险购买的是营运险,非营车辆购买的是普通保险。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费金额不同。
3)、营运车辆使用8年或者行驶60万公里,二者达到后退出营运,非营车辆则无要求,对保险车辆的物理标准不一致。
4)、驾驶营运车辆需要取得相应《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非营运车辆则只需取得相应《驾驶证》,驾驶人员资质要求显著区别,车辆发生事故风险不同。
5)、非营车辆上路营运属于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营运车辆属于管理对象。
三、对策探讨
国有企业在资产轻量化战略的背景下,租赁车辆的范围广,时间长,刚性大,作为承租方,应从以下几方面把好关口,降低风险:
1、合理招标选商
招标选商选择专业、有规模的租车公司作为合作对象,一方面可以提供价格合理、手续齐全的标的物车辆,承租人在车辆选型、故障施救、驾驶员管理等方面有保障,另一方面,规模企业具有较大的处置事故、保险理赔、资金结算等管理和资源优势,减少承租人潜在的关联责任。
2、审验保险适当、足额齐全
近年来,大量的租车合同纠纷、诉讼,都是源于重大车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或者事故损失保险赔偿额远低于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形。对于带驾驶员的车辆租赁,保险公司以非运营车辆开展运营性质的经营活动为抗辩理由,拒赔事故损失的案件屡屡发生,惨重的事故代价给供需双方敲响了警钟。承租人应完善格式合同条款,特别是运营性质的车辆,应审核营运保险,各类车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险种齐全,并保持适当的保险额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3、拒绝私家车转租、挂靠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模式已深入到方方面面的现实中,个体车主挂靠人的资力薄弱,行业法规、运营保险机制短板无可奈何,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挂靠人、被挂靠人乃至承租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选择、签订租赁合同,应甄别虚假挂靠、个人转租等投机行为,有效规避和降低企业的风险。
参考文献:
王博宇;S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管理的专项内部审计研究[D];湖南大学;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