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的适用

发表时间:2020/1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1期   作者:朱玉环 孙万程
[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内外交往的密切,不论是从经济领域还是文化领域交往越来越频繁,人与人之间交往接触产生了跨国婚姻,跨国婚姻从稀少变为常态。
        临沂大学法学院  山东省临沂市  276000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内外交往的密切,不论是从经济领域还是文化领域交往越来越频繁,人与人之间交往接触产生了跨国婚姻,跨国婚姻从稀少变为常态。因为每个国家的的法律背景不同,有很多国家主张承认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效力,有的国家不承认外国人在本国的法律效力,还有的国家缺乏这方面的立法实践,既要维护外国人的权益,又要保护本国人利益不受侵害,在执行的过程中比较困难。本篇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于各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现状分析;第二部分是在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针对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有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介绍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是基于涉外婚姻而产生的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立法所遵循的原则大不相同,单纯的经济关系还可能相对来说比较好处理,但是一旦涉及婚姻关系,所考虑的因素和所牵扯到的方面就比较复杂了,在法律适用方面比较让人头疼。另一方面,各个国家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导致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经常引起冲突。巴西、荷兰等国规定夫妻婚前与婚后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有,也就是说,一旦两人结成了夫妻关系,两人的财产不论是何时取得的都没有关系了,从婚姻关系生效起,两人的财产就属于“公有”了。法国、意大利等国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这一规定正好区别于巴西,荷兰等国的规定,夫妻两人的财产自婚姻关系成立后属于两人共有,而结婚前的则属于个人所有。国家间婚前婚后财产归属的不同规定,使得在处理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时无法达成统一的适用标准,容易发生很多矛盾。我国对于涉外夫妻法律关系的适用规定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然而在专门规定夫妻关系的的《婚姻法》中却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对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还有所欠缺。
        现金今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适用婚姻当事人的本国法。一些国家虽然是以属人法为主线,但也存在着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种主张;第二种,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来确定所使用的法律,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便利。第三种,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让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意思自治原则最开始是由法国的法学家杜摩兰提出的,他认为“对合同应当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法律时,法院应推断其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这就是说,夫妻财产关系的适用法律,由当事人双方自己选择。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选择,则由法院推定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在我国适用的困难
        第一,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内部冲突
        如果仔细阅读我国的《法律适用法》,就会发现《法律适用法》的前后规定,一方面是依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法律,另一方面却对不动产规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在有关婚姻财产关系方面对不动产进行判决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有的法官则是适用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规定。


        第二,现有的连接点不够全面
        一般来说,跨国婚姻的主体经济实力都属于比较雄厚的,跨国迁居或在不同国家设立多处住所的可能性更大,这就增加了法律冲突发生频率和法律适用的难度。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同一夫妻生活在不同的国家,例如夫妻两人一个生活在中国,一个生活在美国,而在两夫妻出现离婚纠纷时,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从而无法判断应该适用的准据法。
        第三,涉外夫妻财产的法律适用常常忽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不是一个封闭的问题,它不仅关系着对弱者的保护,更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何公正、平衡地选择其适用法律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了可以选择的连结点范围,却忽视了时间地点和方式。对双方意思自治的限制不够很可能会导致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当作为夫妻财产的不动产抵押给第三人时,在现实判决中常常忽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所以,我国应当及时从细节上完善对意思表示的限制。
        三、对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方式
        第一,制定统一的涉外夫妻财产法律适用条文
        因为我国《法律适用法》内部条款的相互冲突,使得法官在选择适用法律的时候出现偏差,再者因涉外婚姻关系中大部分主体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拥有的不动产也可能遍布世界各地,如果其所拥有的不动产单纯的只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则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难度的增大,可能一个案件要同时去适用好几个国家的法律,给法官的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使得对于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全部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或者全部规定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让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这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降低了法官工作的难度,而且使得法官判决的权威性提高,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便利。
        第二,使连接点更加全面化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连接点有经常居所地、国籍国,其范围非常小。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可能存在夫妻两人经常居所地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并且还可能会有两人国籍不同的现象,这就在实践中出现很大的问题。我们可以适当的添加一些连接点或是增加一些连接点的补充。夫妻财产关系依附于夫妻人身关系,再加上婚姻缔结地已然成为一个固定的点,至始至终都不会改变,让其作为连接点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三,完善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
        上文中提到了对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不动产应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但是大多数涉外夫妻财产关系都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若在处理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上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时,在适用法律方面无疑是又增加了难度。因为在对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做出决定的同时可能危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实际实践中要注意保护,而且建议相关法律对于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做出明文规定。处理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兼顾第三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李依然--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浅析
        南海新--浅析我国《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李光辉,主编《国际私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朱玉环,出生年月1999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孙万程,出生年月1999年05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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