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因果关系在刑法基本原则中的重要地位

发表时间:2020/1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1期   作者:冯圆圆 陈瑞 姚翠
[导读] 摘要:刑法基本原则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刑法基本原则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被引起高度的重视与关注,对刑法中罪行的认定,更是引起了广泛的争鸣。
        临沂大学法学院  山东省临沂市  276000
        摘要:刑法基本原则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刑法基本原则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被引起高度的重视与关注,对刑法中罪行的认定,更是引起了广泛的争鸣。历史上的因果关系与同态复仇观念在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三项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从而使刑事立法上如何规定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   因果关系  刑法历史渊源
        《说文解字》曾言:“㓝,罚罪也。从井从刀。《易》曰:‘井,法也。’。‘’[1]由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依法罚罪是刑之范式。
        刑法的概念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
        通过对刑法概念进行逐字解读,可以将其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是规定犯罪的法律规范。第二,是规定了犯罪的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第三,犯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
        将刑法的概念拆分完毕后,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趣的发现。
        首先,从“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可以看出,“因果关系”作为刑法犯罪客体的重要一环贯穿于刑法定罪量刑的始终的重要地位。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般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作为刑法犯罪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法“罪行法定”基本原则的一个核心体现,下面以案例来阐释这一原则,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在黄埔大道的一个银行的ATM机取款,结果取出存款后,他发现银行账户里的扣费远远小于应扣费用,欣喜之下,他又继续取了五万多元,晚上回到住处后,他将这件事告诉了他的同伴郭安山,之后两人决定再次前往去取款,然后反复操作了多次,后来经公安机关的查实,徐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关山取了1.8万元,然后两个人各自挟着赃款潜逃,后来关山主动去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且将赃款退还,后法院审理时认为,他构成了盗窃罪,但考虑到他主动自首,并且将赃款退还,所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1000元,许霆潜逃一年,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他已将脏款挥霍而空,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定,许霆是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了秘密的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罪,判处无期徒刑,后许霆提出上诉,最终在2008年被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行法定”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处罚,都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3]刑法何以权威?何以服众?其权威性的基础就在于,法律规定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一种行为引起了危害,导致法益受到侵害,因此就具备了被处罚的缘由,也就具备了可罚性。由此,司法运作系统的内在逻辑方有了起点。
        其次,从概念中可以得到,刑法所惩戒的是构成犯罪的对法益造成重大侵害或者使法益处于严重危险状态之下的行为。

刑法所使用的手段是刑罚,指向的是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法益。这就决定了,刑法具有谦抑性。谦抑性原则作为当今世界刑法改革的一个基本价值追求,其基本含义为: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其在本质上反映了,法律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追求。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使国民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行性,以使国民的活动范围得到一个合法的区域界定,从侧面来看,也使得犯罪行为的可罚缘由更具有合理性、权威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的权威,不仅仅仰仗于于国家暴力机关产生强制力的运作,更是来自于人民内心对于法律油然而生的尊重与信仰。如果法律朝令夕改,人民对于行为的合法与否失去判断的依据,社会将陷入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那么彼时法律的权威也将荡然无存。
        最后,由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所延伸出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其思想来源的认识又延展出对法律的更深层次认识,即法律并非是立法者凭空制造的产物,而是流淌在人类心理与历史文化中的财富。张明楷教授在《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中指出:“罪责刑相适应,源于因果报应与同态复仇观念。”“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洗血。”[2]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从古至今,古朴的报应主义思想在人们面对社会中的日常冲突时潜意识里所产生的判断中仍然如影随形。“因果循环,对等报应。”是最早根植于人们心中的公平正义观念。由此可见,从古至今,大到司法审判,小到邻里琐事,因果关系对于事情的处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因果关系不仅是犯罪定罪量刑逻辑链中的重要环节,更是古老报应主义思想经过漫长历史岁月的洗礼与繁冗琐碎的司法实践凝结在现代刑法之中的思想结晶。由此可见,刑法的研究绝不能脱胎时代,绝不能脱离历史。法律并非干瘪瘪的文字。法是拥有生命的。法律萌芽于人类群居生活,伴生于统治,在历史的滚滚洪流中,法的内涵不断丰盈,不断精致。“以牙还牙”一样的粗糙的根源于我们生物本能中的思想,经过千百年的运用、丰富、凝练,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与理论。再者,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其根植于一个时代的经济基础。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一个国家产生实行什么样的法律,而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律同时又反作用与经济基础的运行与操作。二者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总之,刑法是源于生活的,是源于历史的,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的因素根植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历史文化中的因果关系和同态复仇观念密不可分,历史生活的每一条支线都是织就刑法缜密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因果关系和历史上的“同态复仇法”是确定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说文解字》许慎
        [2]《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张明楷北京大学出版社
        [3]《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群众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简介:冯圆圆,出生年月1999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菏泽市
        陈瑞,出生年月2000年8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青岛市
        姚翠,出生年月2001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乐陵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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