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发表时间:2020/1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1期   作者:车金兰 于志鹏 周慧
[导读]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自主的选择法律。
        临沂大学法学院  山东省临沂市  276000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自主的选择法律。本文对意思自治的含义发展以及在我国的运用等问题上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合同领域的适用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密切,然而频繁发生的贸易同时引发了国际间贸易的冲突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面对国际贸易中涉外的民商事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是对保持当代国际社会关系的发展和稳定一大重要考验。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可以充分体现人的意愿的原则,被当代许多国家当做解决冲突的重要原则。现代国际贸易的时代性发展促使了它的多样性程度,所以,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领域从而也加大了应用范围。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也越来越与国际相接近,我国于2010年10月颁布了相关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法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对新的领域的认可。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
        1. 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国际私法中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最早由杜摩兰提出的。处于15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形式统一实则内部割据,法律不统一,法国海外贸易的繁荣,导致了法国内部商人的不满,南北法律冲突问题成为了当时急需解决额问题。杜摩兰则把法则分为人的法和物的法,他主张多范围使用人法,限制物法。他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要使用自己明确选择。如果没有明示那就推定某一法律,则为默示。杜摩兰认为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最终都要代表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并且他们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可见,杜摩兰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又一理论的进步。
        18到19世纪,资本主义的确立,促使意思自治原则最终也确立。同时代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提出了平等自由人权的哲学思想,在此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又对当时整个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国际间自由贸易的发展,使意思自治原则也被应用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在20世纪时,某国际法典对该原则的应用,使得世界各国开始对此原则加以重视,从而逐渐成了现在各个国家运用法则的最先选择。
        2.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而对于意思自治原则,各个学派的学者见解也有差别。有的认为是私法自治,有的则认为是民法中个人权利的行使。虽说学者意见不同,但他们所要表达的基本内涵都是当事人要做出自主选择的意思。
        所以,意思自治原则就是订立合同等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自由自主的选择自己所要适用的法律,选择时不受任何主体的干涉。
        二、合同领域中的意思自治问题。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随着当代国际间契约自由精神的影响,它成为确定合同时大家要遵循的最基本最基础的原则。
        1.选择法律的方式
        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可以选择“明示选择”或者“默示选择”。明示选择就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的提出想要适用的法律或者法律条款。这种方式可以更加明确直观的体现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选择,所以现在的很多国家都认可明示选择。
        默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明确的提出所要适用的法律,而是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根据合同中的意思表示来推断所应该适用的法律。在某些实践中,默示选择的方式弊大于利。例如,在英国判例中,法院因某个合同运用了英文书写从而推断出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这里的意思自治就有可能成为了法官的主观裁量,这就违反了意思自治自主选择的本意。


        2 . 选择法律的时间与范围
        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他们既可以选择在订立时选择法律,也可以选择在订立后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大多数国家认可当事人选择实体法,但是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时,又要遵循自由选择的原则。
        2. 选择法律的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强调的是契约自由,在杜摩兰提出后,意思自治原则就受到了各国的使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契约自由精神的不断扩大,到20世纪后期,各国意识到意思自治并不是绝对的,需要对其进行一些限制从而来保证合约之间的公平公正。意思自治原则从而受到了限制:
        (1)意思自治行使时,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强制性规则。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就是为了防止意思自治随着自由精神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强制性规则是指要对行为主体行为进行约束。
        (2)对于几类特殊合同,即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因为合同的特殊性质对当事人选择法律作出限制。在当代社会中,有些类别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悬殊,其情形犹如“瘦小的大卫,仰望着巨人”。例如,在雇佣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往往是合同的弱方当事人,所以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许多国家就会选择保护弱方利益的。
        3. 我国在合同领域的立法与实践
        自该原则引入我国以来,我国就在涉及合同法以及对外适用法等法律条文中都对该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
        我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引入意思自治原则,那时候的意思自治原则仅作为一种国际私法的理论传入我国,80年代以来,国际立法中的发展成熟推动了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原则,我国也逐渐重视并加以实施,虽然我国对该原则的适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该原则对我国对外开放以及对外贸易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1.意思自治原有利于我国发展
        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加快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方便我国对外交流,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以及国内民商事的繁荣,从而带动我过国内国外经济的发展。
        2.我国在意思自治原则上的欠缺
        我国在合同领域中规定的当事人适用法律时明示选择。默示选择作为法律选择的一种,也是意愿表达的一种方式,我们也可以适当加以运用,在运用时结合本国特殊国情可以对其加以限制。
        四、结语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个贯穿至今的重要原则,在当代国际社会私法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该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也是我国要在现代全球经济中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J】。法学研究.1993.
        2.摘自霍政欣:《国际私法》
        3.【美】弗里德里希.K.荣格:《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车金兰,出生年月2000年1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第二作者:于志鹏,出生年月1998年11月,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第三作者:周慧,出生年月1998年1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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