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务工作机制的完善措施研究

发表时间:2020/1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1期   作者:柴洪博 刘亚芳
[导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法务工作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传统的国有企业法务模式仍旧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适应当下的工作环境,进而为法务工作功能及价值的实现蒙上些许阴影。
        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我国法务工作虽然有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传统的国有企业法务模式仍旧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适应当下的工作环境,进而为法务工作功能及价值的实现蒙上些许阴影。为了适应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国有企业除了改革自身的经济体系外,还应当注重法务工作机制的改进。本文以国有企业法务工作机制为基本的讨论对象,探讨在当前环境中,国有企业法务工作机制的发展状况,找出现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优化国有企业的法务工作机制。
        关键词:国有企业; 法务工作; 机制;
        随着全球化模式的逐渐运行,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国有企业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环境,承担着更为严峻的竞争压力。面对这一变化,国有企业大胆改革,一方面积极完善自己的经济运行模式,寻求转型;另一方面重视企业内部的法务工作,不断提升其地位并且适当地扩大其职能权限。法务工作机制得到完善,既能帮助国有企业努力适应全球化的发展浪潮,又能帮助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国有企业法务工作的现状
        (一)合同管理机制初步建立
        现阶段,国有企业针对合同的管理机制,呈现出较多的发展态势,归结起来,合同的管理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指的是企业逐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需求,大力推广无纸化的办公模式,在日常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推广信息化的操作方式,将线下交际在允许的范围内转化为线上交流。第二、分类管理。指的是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的划分,在两者之间寻找到微妙的平衡点,既要给予子公司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也应当保证母公司拥有对重大合同的审查权力,进而对各项工作实施分类管理,提高工作的效率。第三、全覆盖管理。全覆盖管理指的是,法务部门将相关合同分为事前评估、事中审核和事后管理三个阶段。在事前评估过程中,法务部门应当积极征求内部的评估意见,做好相应的调查工作。在事中审核过程中,法务部门应当与企业积极协调,做好与外聘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之间的沟通工作。在事后管理过程中,法务部门应当将重点投放在对合同变更、合同履行等相关工作上。
        (二)企业法务运行机制初步建立
        当前,国有企业已经启动针对企业内部法务运行机制的强化程序,法务运行的相关机制已初步建成。首先,国有企业建立起法律风险责任分担机制,将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分级划分给不同的部门,如母公司法务部、子公司法务部以及各下属业务部门。其次,企业针对内部机制进行一定修改,在合同管理、诉讼事务管理以及法律事务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关的规定。最后,企业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将业务要求嵌入各项环节,以确保负责人可实时查询具体的审核意见,保证相关法律链条可被追溯,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三)企业法务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自二零零四年起,国家陆续颁布了针对国有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并提出应当按照“完善机制、发挥作用、整体提高”的思路进行相关工作的部署。各地方国有企业根据中央的最新指示,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不仅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也主动设置了法务工作专职机构,大力招聘法务专员,进而初步建立起企业法务工作的相关机制。
        二、法务工作人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法务工作人员存在的重要价值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内部的所有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约,无论是企业的对外经营业务,还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都应当在经济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框架内进行,同时,国有企业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应当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这其中,法务工作人员存在的价值是,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国有企业提供配套的服务,帮助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通过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二)法务工作人员对于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的法务工作想要正常运行,就离不开法务工作人员的各项配合。从宏观上来看,总法律顾问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他们处理法律事务中的各项重大决策,掌管企业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各项问题,全面负责法律事务。从微观上来说,企业法务作为扎根于各部门的本土化员工,负责为各部门的经营活动提供一定的风险防范经验,并在合同预估、管理、审核的各个阶段提供一定的帮助,确保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能够得到具体的实现,同时企业面临法律纠纷的风险明显降低。
        三、现阶段国有企业法务工作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一)法务部门人员设置不合理
        由于我国建设法务部门的时间相对较晚,因此部分法务部门在企业内部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许多国有企业在进行人员配置时,没有参照企业内部的实际需求,而是盲目照搬国际上的先进模式,致使法务部门的建设与国有企业发展并不相适应,例如,法律顾问这一职位并未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而是由企业内部的领导进行兼任代劳,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法务部门无法根据当前的形势对企业发出及时的预警信号;另一方面,法务工作不能形成常态化、系统化的工作机制。
        (二)管理层对于法务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对于许多法务部门的领导来说,他们对于法务工作的全部认识,还停留在相关人员对于法律纠纷的补救工作上,而没有意识到法务工作包含事前预警、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等诸多阶段。由于管理层对于法务工作的认识不充分,致使国有企业在相关事务中防范意识不充足,对于法律纠纷的控制意识不够,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还会导致企业的经济效益大幅下降。
        (三)法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理想中国有企业的法务人员,首先不仅要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还应当充分了解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众多事项。然而,在当下国有企业的法务部门中,部分法务工作人员之前主修工商管理专业,后来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转换到法务部门的相关职位上,本身就不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而对于另一部分的法务工作人员来说,其本身毕业于法律专业,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缺乏必要的了解,不能与企业的日常业务进行有机的融合,致使企业的法务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开展。
        四、结语
        当前,国内外形势都发生着巨大的转变,国有企业想要在该风口中把握住新的发展机遇,就应当考虑完善其法务工作的相关机制,一方面提高自身应对法律纠纷的能力,另一方面做好提前应对法律风险的预警能力,尽可能地降低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损失的经济效益,进而提高国有企业总体的收入水平。
        参考文献:
        [1]黄园琴.论我国企业法务工作的发展趋势[J].中国产经,2020(02):86-87.
        [2]王娟.提升国企法务人员履职效能研究[J].法制博览,2020(11):214-215.
        作者:柴洪博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篇编码:276000
        作者简介:临沂大学法学院18级学生
        作者:刘亚芳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000
        作者简介:临沂大学法学院18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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