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及对策探析

发表时间:2020/1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1期   作者:郑昊
[导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升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日益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和旧城改造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老百姓理解的“拆迁”(房屋征收)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经步骤,征收必须要给予补偿,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的社会性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地事务中心  新疆  830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极大提升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日益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和旧城改造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老百姓理解的“拆迁”(房屋征收)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经步骤,征收必须要给予补偿,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的社会性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其目的就是消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得国有土地恢复圆满状态,以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重新开发或者利用。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对策探析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配合城市建设步伐大规模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成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民居住环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时,私有财产和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双方均站在各自立场和角度上看待征收工作,征收补偿直接关系到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根本利益,若安置补偿未达到被征收人的预期,便会出现争议,处理不当会导致产生矛盾冲突,甚至出现暴力事件,影响城市建设成果。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和谐征收和高效推进城市建设,是地方政府不可忽视的问题。
        1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分析
        ①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实质。城市房屋征收是国家对房屋持有人的补偿,也是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早在二零一一年就颁布了相关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与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说法不同,在实际意义上也具有一定的差别,前者是一种民事行为,补偿则是一种行政行为,两者的实施具有不同的实际效果,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容易造成民事纠纷或是一些矛盾,会导致补偿方与被补偿方的土地使用权的争夺,进而造成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问题。②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的现状。目前我国仍然延用二零一一年颁布的城市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相关的法律条例,还应用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辅助性管理,比如宪法、土地管理法等,不同的地区根据当地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出现任何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的时候及时解决,旨在实现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合理化分配。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的解决对策
        2.1建立签约阶段的主体地位平等关系
        我国传统行政法学的通说认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然而,在当前行政法律关系多样化发展的情况下,地位的不平等性只适用于权力性(支配性)行政法律关系,对于“非权力性行政法律关系”并不适用。作为行政契约关系的补偿协议即属于非权力性行政法律关系,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签订阶段应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当然,地位平等并不意味着否定补偿协议签约双方在具体的权利义务上存在不对等性,主体地位平等既有权利义务对等下的地位平等,也有权利义务不对等下的地位平等,如征收人享有行政优益权,即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签约关系中享有各种职务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在补偿协议签约主体的要式化中,“权力与契约的整合”要求不宜突出征收人的单方特权,而应建立双方当事人主体的地位平等关系。具体而言,一是要限定补偿协议签约主体的资格,只有具备签约资格与能力的征收人才能成为法定的签约主体;二是要通过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征收人享有的行政优益权,该权力的行使需以“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须”为衡量和判断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行政权力。


        2.2须对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
        对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是确定补偿的基础,因此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结合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以增加房屋征收透明度和公信力。应当注意,调查登记是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的必经程序和职责。在山东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调查程序就发出通知书,认定原告的房屋不符合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条件,程序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对于公布职责,在四川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四川省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征收范围内对调查登记进行了公布,故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2.3扩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
        为了实现被征收人经济利益和精神收益的提升,相关的法制部门应该高度重视间接损失的补偿,如果有极特殊情况需求进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该根据相关的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金额补偿,还要对被征收人进行其他生活和精神方面的综合考虑,予以适当的补偿。国家制定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内容应该不断扩充,在以公众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对剩余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内容进行详细地补充,实现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条例的完善,条例中的每项规定和内容都要以被征收人的实际权益为基础进行,避免社会纠纷的产生,从根本上解决一些社会矛盾。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立法依据和立法标准,实现我国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范围的扩大,收集各种影响被征收人间接权益的案例,并根据案例进行条例的合理分析和补充,应该积极面对各项制度中的缺失,并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偿。很多的房屋征收对公民的生活、工作以及生存环境等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金钱的补偿不能完全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还应该出台相关的安抚政策,为被征收人提供更加便利的社会服务,比如在对过个体工商户实施土地所有权的征收的时候,会导致公民失去唯一的经济来源,被迫实施再就业,再就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成本,还会导致经济收入的损失,给公民造成很多方面的损害,针对这种情形,应该不断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完善,综合考虑被征收人的需求,实现对被征收人房屋资金的补偿以及生活方面的赔偿。要想实现城市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扩大,光靠立法机构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政府、执法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的共同配合,逐渐实现社会矛盾的淡化,解决社会纠纷,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合理分配和应用。
        2.4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强化人民调解的作用。人民调解省去了司法程序,双方各自表达意愿协商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处理纠纷。其次,加大行政复议力度。通过行政复议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解决纠纷,比诉讼更快速、便捷,且申请人不需要支付费用。再次,完善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诉讼是最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必要通过合理性标准来防止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法院对房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能有效解决双方争议的焦点。
        结语
        房屋是被征收人的重要财产,人们对房屋的需求始终存在。房屋征收工作在完善基础设施和优化城市综合功能中不可或缺。通过提高政策法规的惠民性,加强监管,规范征收行为,科学安置补偿,优化奖励制度,畅通纠纷解决途径,化解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实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达到合作双赢的目标,确保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洪开荣,苏伊馨.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中极端争议的博弈研究———基于偏好集合均衡视角[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5(2):89-97.
        [2]孙璐璐.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7(2):73-75.
        [3]胡军辉.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基于个案引发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9(2):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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