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家庭纠纷调整现状及策略初探 韩千

发表时间:2020/11/9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7月上   作者:韩千
[导读] 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普通的民事纠纷,它是种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家事纠纷有着其独特的特质性:即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血缘或亲情等身份关系,从而决定我们不能简单地以非输即赢、是非分明、权威性的司法裁判来解决家事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韩千 266061

摘要:家事纠纷不同于其他普通的民事纠纷,它是种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家事纠纷有着其独特的特质性:即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血缘或亲情等身份关系,从而决定我们不能简单地以非输即赢、是非分明、权威性的司法裁判来解决家事纠纷。程序的设置应与纠纷的类型相适应。对于家事纠纷来说,诉讼程序并非最佳选择,而只能作为一种最终救济机制。调解制度注重恢复和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关系,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家事纠纷的解决,家事调解制度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关键词:民事;家庭纠纷;调整
        一、民事家庭纠纷主要类型
        (一)婚姻与婚姻财产类型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婚约中的男方,被告一般为婚约中的女方。但是,由于给付婚约财产(彩礼)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案件中,出现了各种情形,原告有将女方列为被告的情形,有将女方及其父母共同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还有将女方、女方父母、媒人共同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究竟诉讼主体如何规范确定较为适宜,有待解决。离婚案件中,原告同时提出请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合并审理,法院内部也有多种看法。甚至还有的案件中,原告提交离婚诉状中提出退还彩礼诉讼请求,所列被告不仅包括婚姻当事人,还有女方父母,有的还将彩礼经手人媒人列为被告,这样的诉状笔者认为从立案审查上讲诉状就不符合规定,更不用涉及合并审理的问题.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及债权债务均协商不成,在判决时,双方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均不构成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一,对于判决是否准许离婚,审判实践中同样存在争议。
        (二)赡养类型
        赡养纠纷案件中,原告为赡养权利人,被告为赡养义务人。但是,具体案件中,在赡养义务人为多人的情况下,原告仅列其中部分赡养义务人作为被告时,是否追加其他义务人为共同被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是办案人行使释明权后原告明确表示仅起诉部分义务人,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仅处理该部分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赡养份额;有的是办案人在查明有哪些义务人后将所有义务人均追加为共同被告,然后在征得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按原告对其中履行赡养义务无争议的义务人放弃主张诉讼权利处理,实体处理仍仅处理原告对履行赡养义务有争议的被告份额;有的是办案人在原告仅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时,视为原告对不起诉的义务人放弃主张诉讼权利,实体处理时将该部分未被列为被告的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份额分出后,对起诉的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份额作出处理。这些做法中,究竟哪种更为规范和符合法律精神,亟待明确。
        二、民事家庭纠纷调整的策略
       (一)以调解为先
        家事案件不仅涉及家庭秩序的稳定、和谐,也涉及对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维护问题,在此类案件中更需要加强调解工作,在家事案件的全程审理过程中应当进行调解,最大程度减少不和谐因素,通过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家事法庭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维护家庭成员关系改善与和好原则、倾斜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利益原则,坚持做好巡回审判、诉讼释明、主动调查取证、民意吸纳、综合治理、司法关怀延伸工作。


家事审判合议庭设立之后,合议庭可以着力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提高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达到快审快结的目的。同时,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依法释明工作,切实保护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庭的场景布置上,应当突出浓厚的家庭的温馨和谐气氛,采取“圆桌式”布置,可以摆放鲜花。水果等,按照家常方式营造家庭氛围。
        (二)考虑地方风俗
        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在当地农村,深感审理案件不能脱离实当地社会风俗、农村习惯。习惯是人际类社会最古老也是最普遍的法律渊源。从社会规范的分类上讲,道德与法律分属不同范畴,但是二者具有广泛的联系,从来都没有被截然分开过。在中外各国的民事法律领域,尊重善良风俗是一项基本原则,而善良风俗就是一个具有浓厚道德色彩的术语,各国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将善良风俗等法益作为保护对象。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一条款的确立,极大地丰富了调解的依据。法律在其形成的过程中,也大量吸收了善良风俗。更多的习惯,并未进入国家正式法体系,以非正式规范的方式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因此,法院在调解中应注意风俗习惯的作用。在调解中,参考当地交易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善良风俗等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比较容易为纠纷各方所接受。当然,这也给调解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那就是必须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分出“良俗”与“恶俗”,将“良俗”引入调解工作之中,家事案件更是如此。要把长期以来各地方所沿袭下来的善良风俗巧妙地跟法律结合在一起。
        (三)诉讼不拘泥于形式
        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及运作过程的不拘形式、当事人便利主义,诉讼可以没有律师参与,法官定期下乡,即时、就地开庭解决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个别情况下可以口头提起诉讼。法院庭审不必一定遵循举证、质证等固定形式,法官可以根据个案不同情况,简化庭审程序。其二,解决纠纷方式的多样性。基本上是基于个案在审理过程中借助道德、社会舆论、情理判断事实,说服当事人,积极发挥调解的特殊作用,追求结果的合理性,特别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社会舆论的评价等。
        三、结语
        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总是超越于现行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加之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立法解释的不足、司法解释的有限性,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面临很多的困惑与挑战。比如基层法庭受理的很多家事纠纷中,法院的审判模式不能为涉诉群众所普遍理解和接受,法官基于法律知识、正义感和司法良知对案情作出的判断与老百姓的要求严重脱节,从而引起了公众的不满和批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由于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家庭关系,法院解决家事纠纷不能简单地评断对错是非、就案办案,而是要以消除对立、弥合亲情、恢复情感为目标,真正实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大局目标。
参考文献:
[1].牢牢抓住家庭阵地 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J].中国妇运,2019(03):40-42.
[2]许尚豪.让个体回归家庭——家事程序的非司法路径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8(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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