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雨洁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自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然而目前对于重罪案件的适用仍采取保守态度。本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为切入点,对重罪案件适用该制度持肯定态度。从制度障碍和现实障碍的角度具体分析我国重罪案件面临的适用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统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
关键词: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
第一章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理论认识
1.1重罪案件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概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案件,依法在实体上从宽处理和程序上从简处理,由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组合而成。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创新与灵魂在于协商。正如学者所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通过控辩协商实现利益兼得和互惠互赢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构建认罪协商机制。
认罪的内涵是指被追诉人自愿承认被指控的行为构成犯罪。包括实体上的认罪和程序上的认罪。实体上的认罪是指被追诉人从事实层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程序上的认罪是指认可追诉机关对行为事实的指控和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认罚的内涵是指被追诉人对于可能刑罚的概括的意思表示。由于司法机关的主观认识会随着诉讼程序的进行而不断深化,对于是否不起诉和判处何种刑罚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只要被追诉人同意可能的刑罚结果就应该认为其已经认罚。具体而言,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认可。第二,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第三,主动寻求被害人的谅解,积极弥补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从宽的内涵兼具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实体从宽是指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做出撤案、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在裁判量刑中从轻处理。程序从宽是指被追诉人适用相对普通程序更有利的程序,例如宽缓的刑事强制措施等。
1.2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
针对重罪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其实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边界问题。对此,我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受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的限制,可以广泛适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我的理由如下:重罪案件的适用有成熟的理论支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政策的宗旨是尽可能少用重刑、多用轻缓刑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社会矛盾,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延伸。应该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适用于一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重罪案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自首、立功制度,从两个维度共同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我认为,应该在保证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兼顾效率。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律适用公平性的体现。
但同时我认为应该明确,可以适用并不是必须适用。对于案件的审判,仍然需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明标准,是否适用、是否从宽,应坚守公正的底线,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章 我国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
2.1 从宽制度自身存在不足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所获取的从宽利益主要分为程序上的从宽和实体上的从宽,程序上的从宽如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加快程序流转,变更为相对宽缓的强制措施等。实体上的从宽,即给予被追诉人确定幅度和标准的量刑从宽。
针对重罪案件,该两类从宽利益均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第一,程序上的从宽难以具体落实,由于重罪案件的法定刑较高,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时常常过于慎重。第二,实体意义上的从宽情节如何独立体现,如何把握从宽标准和幅度,仍然急需深入探讨和研究。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近亲属反映强烈,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提出怎样的量刑建议才能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针对该类重大案件,在实践中难以量化分析,缺乏统一的从宽标准,通常采用估算的方式进行。由于从宽衡量标准和幅度的不统一,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直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至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缺乏有效的规范和制约;认罪认罚从宽如何在附加刑中予以体现也是难点。量刑幅度的减让缺乏一定标准,这就产生了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难的具体问题。
2.2自愿性保障机制不足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被追诉人基于自愿认罪认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倘若被追诉人是在非自愿,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认罪认罚,那么适用该从宽制度缺乏正当性基础,尤其是重罪案件,可能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总体而言,现有的自愿性保障机制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律师资源分布不均,供需矛盾仍然十分严峻。同时,值班律师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试点办法》第5条对值班律师的定位仅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帮助提供者,因此对案件难以做到全面深入的了解,在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予以判断时很难全面结合案件的相关证据。二是重罪案件未能实现辩护律师的全覆盖。值班律师在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存在的不足需要辩护律师予以弥补,但当前辩护律师并未实现所有刑事案件,特别是重罪案件的全覆盖。导致自愿性保障机制上还存在明显不足。
第三章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建议
3.1明确从宽处理幅度和评价标准
我认为,在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对制度本身加以完善。具体而言,需要完善从宽制度的从宽底线和从宽幅度。重罪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不能放弃刑法的惩戒作用,明确从宽制度的底线,坚守公平正义,是在司法实践中保证案件质量的源头要求。例如,对于罪行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该谨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底线的把握主要要考虑不能造成刑档的降低,由实质重罪变为宣告轻罪。在明确从宽底线的基础上,对于从宽制度的从宽幅度也应该加以明确3我认为,从宽幅度需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时所处的环节。在诉讼过程中,越早认罪认罚,从轻幅度越高,从而形成阶梯型的量刑递减模式。二是考虑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对案件定罪带来的正面作用。最后,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时间、程度等明确合理的评价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加快推进从宽幅度和评价标准的规范化要求,使得司法实践中有据可循,切实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幅度和量刑标准,增强司法公信力。
3.2完善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
在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上,辩护律师的加入是必不可少的。重罪案件比轻罪案件的案情更为复杂,更需要律师以专业知识为基础,提出最优的法律建议。首先,辩护律师可以有效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充分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诉讼权利,提出明确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确保被追诉人真正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后,才能自愿认罪认罚。深入了解被追诉人的实际心理状态,全程参与到控辩双方的协商过程和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效制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其次,辩护律师可以确保被追诉人的利益,给予被追诉人充分的法律保障,保证辩护律师的充分覆盖,在全案事实及证据的角度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重罪案件由于惩罚的严厉性,更应该有效弥补被追诉人法律知识不足的缺陷,通过全面沟通与其形成良性互动,避免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