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合作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研究

发表时间:2020/11/12   来源:《建筑实践》2020年第18期   作者:陈礼全
[导读] 2019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
        陈礼全
        广西长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 南宁530007
        摘要:2019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地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作,是各地市党委、政府统筹推进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多元主体合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
        引言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作为环境整治和城市管理的基础工作,具有很重要但实施难的特点,因此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同时,也成为我国学术界的研究重点。梳理现有研究,截至2020年2月25日,在中国知网上对“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关键词进行检索,研究记录总计180条,研究时间以2000年为起点。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检索,检索出研究记录7180条,集中研究的高峰时间主要在近10年以内。相比较而言,利用政策工具理论结合我国垃圾分类现状展开的研究较少,且存在定量分析不足和整体性不强的问题。
        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现状
        1.1宏观方面
        一是在政策方面,由于没有完善的制度,尤其是责任主体划分不清,致使责任主体意识不到位,如谁分类、谁投放、谁收集、谁运输、谁处理、谁监督和谁执法等责任不清;二是监督、惩罚等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导致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相互推诿;三是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人力组织不到位;四是生活垃圾分类的前中后端不协调;五是宣传不足,未形成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氛围,尤其是重点单位和社区;六是社会力量未激活,劝导、监督与执法暂未形成约束力量;七是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手段应用欠缺,不能发挥其作用。
        1.2微观方面
        一是由于宣传欠缺,导致主体对垃圾分类了解不深,不知如何分类,标准是什么;二是示范带头作用不强,尤其是政府单位、企事业单位、广大党员群众和模范社区等的示范带头作用不强,引领性较差;三是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尤其是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参与度不高,缺乏约束力;四是对主体的监督、激励性不强,利益反哺弱化;五是垃圾分类的习惯敞尚未形成,行为持续性不强,并极易受到影响;六是在处理环节,由于工作难度大,工作热情低,导致分类运送、处理和回收难以真正实现,如为了工作效率而没有分类就运送等问题依然存在。
        2多元主体合作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措施
        2.1突出居民的主体作用
        2.1.1市民积极践行,主动参与
        市民是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主要主体,其参与程度直接关系到治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甚至可以决定其成功与否。然而市民对于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的参与程度与自身的环保意识以及个人习惯等有着很大的联系。因此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进行更加深入的宣传和教育,逐渐提高市民的分类意识。
        2.1.2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
        垃圾分类不是从垃圾桶的改变开始,而是从我们的头脑开始。生活垃圾分类绝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需要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这离不开每一个公民的支持与配合,首先必须加强环境意识教育。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环保的宣传和教育,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和教育来增强环保意识,使居民主动参与到垃圾分类中来。因而可以将环保教育和生活垃圾分类的内容融合到教材中去,使小孩从幼儿园开始就学习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树立生活垃圾分类的意识,进而来影响家庭,再以家庭带动社会。
        2.1.3引导市民广泛参与
        生活垃圾的产生与每个市民的日常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要做好分类工作,就得到市民的参与和支持。市民的广泛参与对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有利,扩大宣传可以多方调动市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的主动性。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等进行宣传,培养市民分类习惯的养成,将“要我分”变成“我要分”,形成人人都能够主动参与的良好社会风气。


        2.2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
        我们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以立法解决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环境民生问题。这次将生活垃圾管理首次入法,以法律形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明确了监管主体责任,规范了收集、转运和处理机制,突出了对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让固废法成为一部长牙齿的法律。
        2.3继续建立政府在垃圾分类中的引导作用
        2.3.1鼓励成立PPP项目,激活垃圾处理项目积极性
        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及技术的支持,政府为单一的主体,在技术研发、资金使用效率以及设备的投入使用的速度上不如社会资本,但社会资本的逐利性会影响垃圾分类处理的效果,要提高资本运作效率的同时改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在,这些离不开政府监管和社会资本的合作。PPP项目运作资本在通过合同订立的方式明确政府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分散垃圾分类环保项目的政府的风险以及规范企业在垃圾处理项目的行为操作,明确政府监督地位,提高企业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保证项目实施效果。
        2.3.2制定配套相关制度规范主体行为以及义务
        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在垃圾分类中相关主体的行为,从制度上约束各个主体的行为,规范政府各个部门的责任,明确企业在垃圾分类中的重要地位,约束居民在垃圾分类中的行为举措,明确居民在垃圾分类中的义务,让垃圾分类有法可依,有法可照。政府部门可以进行密集的宣传以及社会动员,宣传居民在垃圾分类中的源头作用,宣传垃圾分类对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宣传生态文明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性,鼓励居民树立保护环境意识,强化居民在垃圾分类中的作用,帮助垃圾分类顺利地开展。政府可以在学校长期开设垃圾分类的相关课程,从幼儿园、小学到大学,设置相关的课程,让学生从小有拥有垃圾分类的意思。同时政府部门对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垃圾的企业进行跟踪教育和辅导,提高环保意思,鼓励企业进行生产线更新改造,对积极减少污染排放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帮扶更新。
        2.4分类标准循序渐进
        一是有害垃圾收集全面展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专业企业,在全城区合理布局设置收集点,由企业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是餐厨垃圾收集稳步推进。环卫部门延续此前的工作思路,在自愿的前提下,与城区规模较大的餐饮主体达成协议,定时定点收集转运处理。餐饮主体对餐厨垃圾任意排放,触犯市城管条例的,依据市城管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结语
        总之,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建立对资源回收、城市生态问题、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传统的垃圾分类系统的主体地位不明确,政府在传统垃圾分类系统中扮演的角色过多,企业在传统系统中所占的主体地位不够明确,以及居民在垃圾分类中自身参与度不够,这些都会大大影响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建设的好坏,只有明确企业在生活垃圾分类系统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在垃圾分类系统中的导向地位以及居民垃圾分类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多主体的有效地结合,各主体地位明确并相互协作,生活垃圾分类系统才会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廖茂林.社区融合对北京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机制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0(5):118-126
        [2]范文宇,薛立强.历次生活垃圾分类为何收效甚微:兼论强制分类时代下的制度构建[J].探索与争鸣,2019(8):150-159.
        [3]刘璋,王彦昕.中国进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J].生态经济,2019,35(8):9-12.
        作者简介:
        陈礼全,(1984-),男,广西南宁人,壮族,本科,工程师,主要从事城乡生活污水和垃圾等市政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及运营、企业环保管家业务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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