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斌
天水师范学院商学院
摘要: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让当前人们的购买欲望变得越发强烈,购买行为也更加频繁。在此背景条件下,消费者知情权随之显得尤为重要。消费知情权的存在不仅可在最大的程度上保护人们的消费权益,而且能够避免各种经济纠纷,保证市场经济消费秩序。基于此,本文将站在经济法的角度,分析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与重要性,并给出一定的保护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实现
引言:据调查研究可知,在经济水平与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今天,人们大都爱上了购物。购物虽然能带给人们愉悦的心情,但同时也让消费知情权被侵犯的案例层出不穷,这类不良现象主要可表现为:商家为获取到更多的经济效益,侵犯消费人员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证。面对这类问题,我们必须即刻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这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同样有着积极作用。针对该内容,本文首先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与产生进行分析,其次在指出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重要性,最后概述消费者知情权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给出具体的保护措施,让人们的消费权益得到良好的保护。
1.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与产生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条规定我们可清楚了解到,消费人员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或者是使用商品的时候,消费人员自身的权益将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根据第八条规定我们可了解到:消费人员拥有知道自身购买或者是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权利。消费人员甚至有权利根据商品或者是服务情况的不同,让经营人员提供商品的价格、生产日期以及检验合格证等情况[1]。所谓知情权,其又可称之为知悉权、了解权以及得知权,主要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伴随着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与科学的不断进步,无论是我国现有的产品,还是产品服务等均变得更加专业,多样。对此,不同交易主体对信息资源技术水平的处理随之产生了很大的差异,信息优势与劣势也就此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站在客观角度分析,因当前受到消费环境的影响,经营人员随之成为了为消费者提供了解产品信息的主要成员,这一现象的存在无疑将使得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经济活动中,因信息隐藏通常会带来巨大的商机,所以,大部分生产经营人员都会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而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全面且客观的信息。另外,通过对消费者知情权发展历程的深入分析可知,消费者知情权最早来源于美国。消费安全权、消费咨询权以及自由选择商品权等都是知情权中包含的内容。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针对消费者知情权联合国随之规定,在消费人员有希望或者是由需求的前提下,必须满足消费人员对各信息获取的权利。时至今日,我国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对消费人员的知情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
2.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重要性
对于经济法而言,其的属性往往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是否体现经济法对市场经济调节有着决定性作用。经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法学部门,虽然经济法既不是公法又不是私法,但当经济法作为我国调节经济运行中社会关系的存在时,经济法则可同时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属性,通常可从消费者知情权这一点看出。可见,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具体可体现在两个方面[3]。一方面,能够为市场经济营造良好的氛围,让市场秩序得到维护。因信息的不对称,大部分消费人员在商品的购买上或者是接受服务上都会处于弱势地位,甚至在没有清楚了解产品信息的情况下就与经营人员达成了交易。这对于消费人员来说,消费人员的权益完全没有被尊重,因此,双方将很容易产生矛盾。对此,只有通过法律途径的保护,才能有效弱化消费者与经营者彼此之间的矛盾,维护市场消费交易秩序。另一方面,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对公民个体劳动权的尊重与保护。社会的财富通常来源于每个个体对财务的创造,离不开公民的劳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之所以会不公平,大部分原因在于:经营人员为了获取利益,利用消费者在商品信息获取上存在的劣势完成不平等交易。而这种不能将劳动者劳动价值交换成对等商品的交易势必将影响到消费人员的劳动权利实现。要想改善这一现象,就必须保护好消费者的知情权。只有这样才能维持消费者劳动力,提高社会整体生产力[4]。总之,确定对经济法上知情权的保护对保障社会个体劳动权力实现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知情权重要性的日益突出,虽然让我国社会成员都加大了对该内容的重视,但不可否认消费者知情权在实践中仍存在有些许问题。其中最常见的有以下两点。首先,消费者知情权严重缺乏法律制度保护[5]。在经济法中针对消费者知情权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保护法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但通过这一系列法律的运行与实践结果我们可发现,这些法律法规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上仍存在有保护不到位的现象。市场上大部分的经营人员都已经习惯身处在强势的地位上,大都不会在乎消费人员的知情权,或者是当消费者想要知道该产品的信息时,经营人员都会敷衍告知。此外,当前市场经济体系的不完善同样给不正当竞争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心虚假宣传随处可见,这无疑将给不法经营人员提供可乘之机。在法制运行的过程中,很多法律保护规定都只在形式上给予了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并没有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配备完整的法律机制。即便有也很难将这些落实到具体部门与工作中,在加上违法行为管理上存在些许不足,所以,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存在矛盾。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们可了解到,该法律法规给予了消费者知情权,所以消费人员不管是在购买商品的时候,还是在接受服务的时候都有权知道商品与服务的各种信息[6]。然而,经营人员则需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自身部分的商业信息进行保密,经营人也具有这一权利。由此可见,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之间将产生一定的矛盾。而这一冲突若无法得到解决势必将影响到对知情权的保护。
4.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与实现措施
消费权利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关键内容,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清楚了解到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仍存存在有很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必须即刻采取措施完善[7]。
具体实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4.1完善具体的制度
要想实现并保护好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完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将知情权的保护性规定融入其中,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链条。在制度完善上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经营人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确经营人员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告知义务的主体适格,市场准入法律制度需要保证经营人合法的经营资格;告知消费者经营主体的名称与许可证明,只有经营者才能获取到消费者的信赖,才有资格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告知消费者经营产品的属性,产品的成分以及性能;告知消费者产品特殊的性质,并说明产品使用的条件与怎么维护[8]。其次,需要明确经营者告知义务的标准。区别对待披露标准,法律关于每项具体消费的经营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应当遵循不同标准,在个人消费领域,市场交易中产品或者是服务的价格决定了经营门槛,例如:房产交易标的价格高重复交易次数低,而价格低的日常生活用品重复交易次数多,一次价格高的交易标的交易获取到的利润将是无数次低价生活用品利润的无数倍。此外,告知义务的标准上还应根据真实披露标准进行。(2)完善政府在产品或者是服务信息披露中的权责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不管是市场的有限性,还是经济人自身的有限性,都有可能让经营者乘机牺牲掉消费者的自身权益,进而为自身获取到更多经济效益。对此,政府人员必须对经营者的产品与服务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的干预,必须强调出政府在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责任。弄清楚政府的权限与责任内容。当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责主要为:对市场的间接性监管、完善服务、用公正的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人员的基础权利,由于经营人员与消费人员彼此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很容易给消费者带来消费风险。对此,为减少风险发生概率,在经营人员对消费者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的时候,政府同样需要承担起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任[9]。政府可通过法律的手段完成对经营人员信息的披露,从市场交易源头上保证消费人员的知情权。
4.2解决知情权与商业秘密的矛盾
因商业秘密与消费人知情权的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对两者冲突存在的必然性有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立刻采取措施解决经营人商业秘密保护现状与消费者知情权实现存在的冲突。具体实施如下:首先,需要消除其中存在的错误观念,也就是经营者不能打着商业机密的措施不告知消费者所需信息,侵犯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应做到既注重经营人员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又符合市场经济治理观念,能在保护经营人员的商业秘密的同时保护消费人员的知情权。此外,站在我国经济市场当前的发展角度可知,具有商业秘密的经营人员往往站在了顶端,所以,法律在保护经营人员的商业秘密时,应适当向消费者知情权倾斜,也就是牺牲一点经营人员的商业秘密,改善消费者信息弱势的地位,实现经营人员与消费人员利益的均衡法发展。基于此,法律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判断标准与保护范围,在经营人员的商业秘密保护上力求广泛、完整,与此同时需要以消费人员的知情利益为中心,保证消费人员能及时、充分且全面的了解商品信息,切实解决知情权与商业秘密之间存在的矛盾[10]。
4.3提升消费者知情权的高度
所谓提高知情权,其主要指的是将消费者的知情权提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进行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关键内容,其与此同时也是保护消费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是人类在生活消费过程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与实现不仅可在最大限度上让消费者获取到有关产品与服务的各种信息,而且能够成为保证消费者自身财产的重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把消费者知情权提升到题本人权的高度进行保护,这往往要求我们加大对消费者知情权经济法保护模式构建的重视。具体而言就是,我国不管是在立法,还是在行政等各方面都需要承担,并保护、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义务。国家在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上更是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之所以这样说其原因主要在于,若国家没有履行或者是没有保护好消费者的知情权等职责,那么知情权将流于形式,起不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总之,就是需要将消费者知情权定义在消费者的基本人权中,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费者知情权的独立性,让其不在只是单一经济政策的附属或者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工具。
结束语:总而言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者知情权随之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上述对该内容的深入分析可知:消费者知情权存在的意义非常重要,其不仅能减少经济纠纷,而且能保证消费人员的切身利益。而在现阶段,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与实现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因此,面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存在的缺乏法律制度保护与知情权、商业秘密权存在矛盾的这两个问题,我们必须站在经济法角度,从完善具体的制度、解决知情权与商业秘密的矛盾、提升消费者知情权的高度等方面着手,提高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让经济市场得到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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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文斌,1976年8月,男,汉,甘肃省甘谷县人,硕士学历,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和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