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社区矫正”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发表时间:2020/11/16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8月第22期   作者: 陈维波、朱立、王雪冰
[导读] 社区矫正是社区治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陈维波、朱立、王雪冰
        四川省嘉陵监狱 四川南充 637000
        引言:社区矫正是社区治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这项制度在移植过程中与我国国情逐渐融合适应,其优越性也逐渐体现,在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进程中发挥着切实的成效。而今,“互联网+”的理念从商业开始向社会治理层面渗透,基层治理效能依托互联网也在迈向高效的进程,社区矫正在此背景之下,同样需要抓住时代机遇,借助“互联网+”提供的平台与便利予以创新和优化,以切实提升我国基层治理能力与效率,为推进和完善我国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一、社区矫正概述
        1.社区矫正的特征
        (1)公正性
        作为刑罚的种类之一,社区矫正的公正性来自于两个层面,一是惩罚性,二是教育性。惩罚性主要体现在通过限制人员的活动地点或者与之前的不法行为相联系的有关限制,这种部分自由被剥夺的惩罚便是社区矫正作为自由刑的集中体现;在教育性方面,除了对于被限制的行为人本身具有教育引导与监督的作用,更多的是一种示范效应。我国的基层治理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主要是因为我国从农业时期便根深蒂固由来已久的“熟人社会”观念,尤其是在一个社区单元中,信息传递非常高效,社区矫正也常常有赖于这种高效而达到较为良好的示范教育效果。
        (2)效率性
        效率主要是针对监狱或者看守所等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而言的。根据社会危害这一要素,得以判断出行为人所需要的教育改造措施,社区矫正主要是在社区司法工作人员与社会力量的多方参与之下开展的,相比于监狱等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地点而言,社区矫正让行为人在社会环境中进行改造,便大力提升了行为人的社会适应效率,节约了社会资源。
        (3)安全性
        安全性主要是针对社区矫正的适用性而言。与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类型相比,社区矫正的安全性处于较低的层级,但这不意味着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危害隐患。首先,社区矫正的使用是公共资源合理分配的结果,社区矫正是刑罚实施的有效分流,是在保障效果与社会安全的前提之下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结果;其次,社区矫正的限制措施控制性依然会发挥实质作用。管理与责任的细化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更为明确的方向与框架,且社区内的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与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为社区矫正的实效发挥提供了保障。
        二、“互联网+社区矫正”模式的应用探索
        1.“互联网+社区矫正”模式的建设意义
        “互联网+”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而言,能够借助平台的信息收集、归纳与整理功能,大力提升工作效率,保障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将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予以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其更为公正与高校,切实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目前而言,“互联网+”应用于社区矫正的辅助工作主要在于信息的收集与研判方面,例如人员的出行信息以及动态追踪来进行科学分析与研判,为人员的管理与监督提供及时的信息分析以及共享,进而提升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2.“互联网+社区矫正”模式当下存在的不足
        (1)存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管理主体模式
        社区矫正由于需要关注到使用的审慎性与其自身的严苛性,因此常常在执行层面不够重视。单一的主体管理模式在“互联网+”的架构之下不够匹配,尤其是在具体的执行层面,缺乏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这便会大力限制其效能的发挥。
        (2)立法与制度的缺位
        法律从其性质而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互联网+”作为新兴产物,法律的天然滞后性的弱点会限制其在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加之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对于公民部分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如果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便难以在后续的工作开展中取得实质性成效。
        (3)信息化建设力度不够深入
        从管理流程来看,社区矫正信息的统筹工作涉及到的参与主体不够全面,容易形成信息的断层与阻碍,难以实现高效的传输与完整的信息共享,为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带来了限制,难以发挥出互联网的真正作用。
        3.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视域下对于“互联网+社区矫正”的建设要求
        (1)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
        首先,我国基层治理环境具有“熟人社会”特征,邻里关系和交流会较大程度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如果只依赖政府主体,则可能会出现生活与教育改造工作的脱节,难以达到改造目标。其次,我国基层治理除了基层政府,还有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如果社区矫正工作脱离了网格员这类主体,则一方面难以保障社区矫正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没有实现资源的流动与调动,造成了资源浪费。再次,公权力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干涉过多,不仅不利于限制社区矫正效果发挥,也形成人力资源浪费,这与当下改革发展方向不符。
        (2)完善的顶层设计为依托
        政府应当依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当地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痛点作为根本,着眼于信息的整合与研判为建设目标,出台较为完善和科学的建设推进制度,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在“互联网+”的大环境建设与优化中能够明确方向与职能,充分调动多方主体的积极性与参与度,达成共识,共同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发挥提供有力支撑。具体而言,首先从社区矫正本职工作出发,从信息收集的内容与标准上加以规范,明确信息的收集标准,建立统一、标准的信息库。其次着眼于社区矫正的协同治理模式,囊括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等多方主体,将这些主体纳入“互联网+社区矫正”的模式框架之内,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3)以信息的全面与准确为前提
        信息收集的准确性与全面性是“互联网+社区矫正”的核心所在。具体而言,信息的全面和准确离不开以下几项要点:首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多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与协同的模式之下,“互联网+社区矫正”模式的推进可以从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着手。其次,建立信息的分级、分类管理与审核机制。不同部门所能够获取的信息类别需要有所区分,并且对于被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也需要予以分级管理,避免出现因为信息的管理不当而侵犯到被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信息的流动过程中也需要按照信息的类别进行审核机制的辅助来加以保障规范性的使用,避免出现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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