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家庭政策的国际经验

发表时间:2020/11/18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第54卷21期   作者:崔梅
[导读] 残疾儿童是特殊的弱势群体,比一般的人更需要帮助。从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大多数残疾儿童还是生活在自己的家庭中,家庭承担着孩子的照顾和康复等一系列事务。
        崔梅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东方中学   邮编272100
        摘  要
        残疾儿童是特殊的弱势群体,比一般的人更需要帮助。从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大多数残疾儿童还是生活在自己的家庭中,家庭承担着孩子的照顾和康复等一系列事务。对残疾儿童的家庭给予帮助,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其实就是在帮助残疾儿童。而残疾儿童家庭政策的完善,则能够更好地支持家庭,修复家庭破损的功能。
        本文主要通过对国外以及港台地区家庭政策中儿童福利和家庭政策法规和残疾儿童补贴方面的梳理,提出探索完善我国残疾儿童家庭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残疾儿童家庭;社会政策;家庭政策;儿童福利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使他们的某种组织或功能丧失或者不健全,影响到了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在教育、就业、婚姻、以及社会交往等方面受到阻碍,残疾人比一般的人更需要得到帮助。
        残疾儿童又是属于残疾人之中一个特别的部分。一位残疾儿童的出现,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生活。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残疾儿童还是生活在自己的家庭中,家庭承担着孩子的照顾和教育等一系列事情。同国外家庭政策的繁荣发展相比,我国还没有系统的家庭政策,在家庭政策的研究方面严重滞后,更别说是残疾儿童家庭政策了。只有有效地协调各方面因素,我国残疾儿童事业才能平稳较快的增长,残疾儿童的问题才能真正得到改善。
        我们该如何通过借鉴国外及港台地区的经验来完善我国残疾儿童家庭政策,以求更好的为残疾儿童家庭服务,帮助家庭走出困境?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和详细的讨论。
1.残疾儿童福利和家庭政策法规
        保障儿童的健康快乐成长是很多国家儿童福利政策的目标,国家级的儿童福利法和具体的儿童福利法规构成了完整的儿童福利政策体系。20世纪初,瑞典就已经加强了儿童福利方面的立法。1902年颁布的《儿童法》强调对陷入贫困的儿童给与帮助。1960年,瑞典又一次颁布《儿童福利法》,再次强调每一个社区都要建立一个儿童福利委员会,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在社会救济制度下的儿童福利与社会保险制度下的儿童补贴、教育与家庭服务制度下的儿童补贴,共同构成了一个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 粟芳 ,魏陆.瑞典社会保障制度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27.]。
        儿童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需要国家和社会保障儿童的权益部受到损害,而残疾儿童则需要得到更多的法律支持。美国政府1973年通过的《残疾人康复法》,强调对重度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1990年生效的《美国残疾人法案》,标志着美国残疾人进入了“无障碍时代”。日本政府在1949年颁布的《残疾人福利法》,强调公平和平等的原则,以帮助残疾人康复、增加他们的福利为主题,把残疾人的生活问题作为了一项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来管理。在社区设置适合残疾人生活的地方,对残疾人的就业和生活提供咨询和帮助等。《残疾人福利法》以肢体残疾作为主要对象,即使一些条款可以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但是精神病患者的正常需求还是很难得到满足。精神患者的父母在整个国家掀起了社会运动,于是国家出台了《精神薄弱者福利法》,对精神病患者的康复和回归社会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护,进一步提高了精神病患者的福利待遇。瑞典于1982年颁布的《社会服务法案》强调残疾人有权利依据自己的需要挑选适合的生活方式,可以在公共场所自由行动,积极地参与社区活动。1994年实施的《残疾人支持和服务法案》扩大了残疾人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获得个人化帮助的权利,地方政府必须给残疾人制定护理人员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粟芳 ,魏陆.瑞典社会保障制度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308.]。

瑞典其他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还有《禁止歧视法案》、《残疾人支持和服务法案》以及《残疾人事务检察官法案》等。
        从这些涉及残疾儿童的法规来看,其内容越来越细化,也越来越注意到了各个残疾类别残疾儿童的不同需求,帮助残疾儿童得到最大程度的康复,也促进其能够像普通儿童一样更好的融入社会。
2 残疾儿童及其家庭补贴
   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给予经济补贴在国外家庭政策中十分普遍。政府通过对儿童及其家庭的经济支持,减轻家庭在照顾孩子过程中因花费费用产生的经济上的困难,起到了保障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的作用。
        儿童津贴是为了确保每一个儿童的健康成长而对有儿童家庭提供的支持。儿童津贴不是针对儿童本身,而是对抚养儿童的家庭提供补贴。例如,在德国,父母可以根据家庭中18岁以下儿童的数量到家庭津贴部领取儿童津贴,可以选择定额现金补贴或者是定额收入税前扣除的方法,用于儿童的教育和生活等。日本则会对2个以下儿童的家庭每人每月支付5千日元,从第三个开始,每个儿童每月支付1万日元。加拿大政府为6岁以下儿童的家庭提供每月100加元的联邦托儿津贴,用来解决家庭对儿童的照顾费用。从加拿大于1944年颁布的家庭津贴法,法国于1946年设立家庭补助金以及瑞典于1947年为家庭津贴立法等,可以看出,对拥有儿童的家庭给与现金补贴,增强家庭功能的发挥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个趋势。
        残疾儿童家庭与普通儿童家庭相比,承担着更多的因照顾孩子而产生的经济困难,更需要国家有针对性地给与补贴帮助。在瑞典,残疾儿童的父母可以在孩子19岁之前领取残疾儿童护理补贴,根据孩子的残疾程度,可以分为1/4额、半额、3/4额和全额四个不同的补贴比例。法国于1946年设立的家庭补助金,针对普通儿童家庭设立了一系列的补贴,还对残疾儿童家庭设立了专门的补贴。如果16岁以下的儿童生病,父母有3天的照顾时间,如果子女有严重的疾病,父母有权请假并申请津贴。如果孩子患有残疾,孩子的父母必须有一方停止工作专职照顾孩子,福利中心会每个月给这个家庭增加80欧元的补贴,对于重度残疾的儿童,其家庭可以获得每月最高900元欧元的补贴。法国政府对残疾程度达到50%-80%的残疾儿童家庭发放特殊补贴,对于残疾程度达到80%以上且需要照顾的残疾儿童,发放用于支付护理费用的照顾补贴金。加拿大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残疾儿童津贴,该津贴以家庭净收入为计算基础,每个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每月都可获得204.58加元的津贴,当家庭净收入高于40726加元时,残疾儿童津贴的金额会相应扣减[ 于洪. 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 335.]。各个国家对残疾儿童家庭的补贴,都体现了国家对残疾儿童应该承担的责任,对残疾儿童家庭给与支持,就是在帮助残疾儿童能够更好的生活更好的成长。
   内容与形式多种多样的残疾儿童福利和家庭政策法规以及残疾儿童及其家庭补贴,对于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帮助这些家庭渡过困难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同时也成为了国外家庭政策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同国外家庭政策的繁荣发展相比,我国在家庭政策的研究方面严重滞后,更别说是残疾儿童家庭政策了。只有有效地协调各方面因素,我国残疾儿童事业才能平稳较快的增长,残疾儿童的问题才能真正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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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粟芳 ,魏陆.瑞典社会保障制度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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