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振云
身份证号:61010319721223****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竣工结算涉及法规变化、工程变更、物价变化、工程索赔等方面,本文从竣工结算角度着重介绍了当工程量和物价发生变化时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对于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基本原则,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通常按以下原则办理。
根据工程量变化幅度是否超出清单工单量±15%,可参考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一)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在
±15%以内时,按原投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二)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设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应予计量的实际施工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P0——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即中标综合单价;
P2——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对招标工程: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1.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
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Q1>1.15Q0时, S=1.15Q0×P1+(Q1-1.15Q0)×P2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1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将P1与P0×(1+15%)进行比较
当P1>P0×(1+15%)时, P2=P0×(1+15%)
当P1<P0×(1+15%)时, P2= P1
遵循取小值原则。
2.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当Q1<0.85Q0时,S=Q1×P2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2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将P1与P0×(1-L)×(1-15%)进行比较
当P1<P0×(1-L)×(1-15%)时,P2=P0×(1-L)×(1-15%)
当P1>P0×(1-L)×(1-15%)时,P2= P1
遵循取大值原则。
二、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基本原则,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对于人工、材料、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台班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根据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品种多少和数量大小的不同,采用价格指数和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通常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此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
用量相对较大的土木工程,如道路交通、水利大坝项目等。
1.价格调整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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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3.基础数据来源
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4.发包人原因延误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5.承包人原因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则对原约定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但每种材料使用量相对而言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约定进行调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调整原则:涨幅以高值作基数,跌幅以低值作基数,中间部分为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根据材料价格变化幅度是否超出投标期基准单价或投标单价的
±5%,可参考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设PM0——投标期基准单价(投标期间造价信息);
PM1——承包人投标单价;
PM2——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施工期间造价信息,也称施工期间基准单价);
PM3——实际结算单价。
2.1当工程承包人投标单价大于投标期基准单价,即PM1>PM0
时,分为以下3种情况:
2.1.1 当施工期材料单价上涨且超出承包人投标单价1.05倍,
即PM2>1.05×PM1时,PM3= PM1+(PM2- PM1)
价格上涨按取大值原则。
2.1.2 当施工期材料单价下跌且低于投标期基准单价0.95倍,
即PM2<0.95×PM0时,PM3= PM1-[PM0×(1-5%)- PM2]
价格下跌按取小值原则。
2.1.3当1.05×PM1≥PM2≥0.95×PM0时,PM3= PM1
2.2当工程承包人投标单价小于投标期基准单价,即PM1<PM0
时,分为以下3种情况:
2.2.1 当施工期材料单价上涨且超出投标期基准单价1.05倍,
即PM2>1.05×PM0时,PM3= PM1+(PM2- PM0×1.05)
价格上涨按取大值原则。
2.2.2 当施工期材料单价下跌且低于投标单价0.95倍,
即PM2<0.95×PM1时,PM3= PM1-[PM1×(1-5%)- PM2]
价格下跌按取小值原则。
2.2.3 当1.05×PM0≥PM2≥0.95×PM1时,PM3= PM1
2.3当工程承包人投标单价等于投标期基准单价,即PM1=PM0时,分为以下3种情况:
2.3.1 当施工期材料单价上涨且投标单价1.05倍,
即PM2>1.05×PM1时,PM3= PM1+(PM2- PM1×1.05)
价格上涨按取大值原则。
2.3.2 当施工期材料单价下跌且低于投标单价0.95倍,
即PM2<0.95×PM1时,PM3= PM1-[PM1×(1-5%)- PM2]
价格下跌按取小值原则。
2.3.3 当1.05×PM1≥PM2≥0.95×PM1时,PM3= PM1
结束语: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现阶段建设工程主要的计价模式,工程量和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点工作,也是结算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基于合理的结算办法,是体现工程计价客观、公平和公正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