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律师刑事豁免权

发表时间:2020/11/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2期   作者:王梦翔
[导读] 摘要:律师职业起源于几千年前,是一个古老而神圣的职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人们在不断发掘律师职业在执业过程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与危险,并赋予律师更多的保护性权利以推动行业的发展,保障律师职业的安全,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律师刑事豁免权。
        武汉东湖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
        摘要:律师职业起源于几千年前,是一个古老而神圣的职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人们在不断发掘律师职业在执业过程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与危险,并赋予律师更多的保护性权利以推动行业的发展,保障律师职业的安全,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律师刑事豁免权。律师刑事豁免权主要保护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权利。这一权利的诞生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律师在庭内庭外的人身安全,因为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会有不同程度地触及法律所禁止的一些行为,如果缺乏这一权利,律师因执业过程中的不慎导致自己受到制裁,会使律师团队难以开展工作,同时将会打击这一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律师职业;刑事豁免权;立法体系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概念
        刑事豁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经由相关委托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其大致内容为:由自身职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的相关事项可拒绝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因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不会被追诉与制裁的权利。是针对律师执业的一项关键权利,是对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效的保护权利。
        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特征
        律师刑事豁免权作为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专属权利,具备以下特征:
        1.职业性。刑事豁免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专属权利。只有律师能够享受。其他的法律主体无法享受此项权利,比如证人、鉴定人等皆不受此权力的保护。这一性质体现了律师的特殊性,也凸显出了法律对律师行业的重视。
        2.程序性。律师刑事豁免权的产生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以及诉讼的相关程序之中。在程序之外的诽谤、伪证等罪名都不受保护,应依照法律进行追诉,为防止权利滥用,这也是必要的规定。
        3.不可放弃性。律师刑事豁免权是基于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当事人如果主动同意辩护律师放弃此权利,但使得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律师也不得放弃该权利。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律师的个人权利,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是每一个律师不仅能够执业,同时负责执业、用心执业、安全执业。
        世界主要国家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保护
        卢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有效且强力地保护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只要是法庭上与诉讼有关的发言与诉讼文书,都不会受到刑事诉讼,也就是说国家公权力都无法干扰与阻拦律师在法庭上的合理诉讼,给予的不仅是律师极大的法庭自由与权利,让律师能够最大可能的为当事人辩护。同时也保护了诉讼当事人,当时人能够放心大胆的让委托律师保护自己协助诉讼,促进的是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与法律公正程度。刑事案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开庭诉讼环节,在这一环节充分保护律师权利,确立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地位,无疑是给了律师行业整体的自信与发挥空间,推动整个律师行业在国内的发展,更好的促进了法律思想的传播。
        英美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法律保护
        198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律师在庭上真实且准确的发言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表明凡是与算个程序相关的书信或言论都不受到法律追究,将其扩充到了庭外的执业范围。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英国对律师的保护是非常全面且绝对的,无论在庭内庭外,只要与诉讼案件相关骂他们的任何言论与文书都不会受到法律追究,无限扩大了律师的诉讼权利。除非律师滥用权利,一般情况下正当职业的律师都将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
        由全美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第三节“辩护”的第1条“有意义的辩护”规定:出于良好愿望的,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律师诉讼言论及文书皆不受追诉。”美国从律师协会方面对整个律师行业做出了有效的保护性规范,不仅从法律上做出相关规定并由行业协会进行监督实施,使律师刑事豁免权从法律上与行业上得到了双重的保护。
        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发展的现状
        我国律师界与法学理论界对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重视在今年内有显著的提升,但目前的我国法律对律师豁免权的规定并不明确且缺乏可操控性,无论是立法方面还是司法方面都尚有缺陷。
        我国的《律师法》中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规定明确表示:“律师在依法执业的过程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依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是不受侵犯的。”同时我国的多项法律法规中具有多项原则,都明确表示律师诸项执业权利在执业过程中,不受任何个人及组织的打击,迫害,律师的人格尊严和个人名誉不得被侵犯损害,其人身自由不受到非法限制与剥夺等。除此之外还有多项“律师不得”的条款记载,都是为了保护律师的各项权利,也保护了司法公正,更好地推进法律实行,这些原则性的规定皆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需求,也是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发展体现。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近些年有关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案件大小产生了几百件,并伴随产生了诸多冤假错案,其中2009年的李庄案件是对社会和整体法治影响最大的案件,笔者将其选为典型的案例从中分析我国对律师刑事豁免权保护的启示与意义。李庄被司法机关怀疑唆使嫌疑人及证人作伪证,让嫌疑人谎称被警方刑讯逼供。检察院随后以多项罪名如: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名对李庄提起公诉。然而对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及伪造证据罪的多项法律描述均伴随着主观故意和其他多项因素,这些因素的判定在实践中非常困难,有时候无法准确的通过律师的行为推算其主观故意的意图,因此,这项案件在中国法律界引起了诸多关于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讨论。
        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对策
        律师想要有效的履行自身职责,必须有律师刑事豁免权作为保障,明确且详细的法律概念是律师刑事豁免权起效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必然要求。早国外及国际组织都有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明确规定,对这一权利进行了非常详尽的法律描述,这也是为什么在这一方面国外仍领先于我国的原因之一。由此看来,在我国建立和完善律师的刑事豁免权显得刻不容缓,明确律师刑事豁免权概念,将范围细化,是最为基本且有效的方法,将律师的权利通过法律形式的明确规定,不仅能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社会法制发展,也能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更方便执法部门清晰执法,有效执法。
        参考文献:
        [1]王晓博.浅谈我国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制度构建[J].《现代妇女(下旬)》,2013;21-25.
        [2]徐巧巧.刑事辩护律师责任豁免权的基本要素辨析[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16;1-14.
        [3]黄晓瑜.论我国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J].《法制与社会》,2014;4-16.
        [4]崔之元.“由李庄案引发的三个深层问题”[J].《天涯》,20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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