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发表时间:2020/11/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2期   作者:张雪 殷风艳 邢鑫鑫
[导读] 摘要: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侵犯。
        临沂大学  276000
        摘要: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侵犯。虽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但同时一些言论的发表会突破自由的界限,进而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违背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因此,本文将从明确言论自由的底线,通过法律加以规制,来对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权; 法律规制;
        一、言论自由的相关概念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就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按照自己的意思表达自己的想法,拥有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的政治权利。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任何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主权的言论,都不属于也不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言论自由是一种广泛的表达自由,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创作及发布歌曲、舞蹈、照片、电影及其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多数公民都利用网络来发表言论,例如公开的微博,较为封闭的微信朋友圈,所以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有时候会难以被区分开来,也比较难以分辨,因为二者都是将内心的想法通过编辑文字表达出来,也都是面对公众的一种活动,但是出版却是需要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而微博微信朋友圈的言论发表可以随意的在其平台发表,并不需通过出版物来进行发表,也不用受到严格的出版号管控的限制,所以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二、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的发表自己的言论,而不受到约束,因为言论自由仅仅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尤其是当个人权利面对国家安全与稳定的时候,这时就算是个人权利的使用也必须把握好尺度和底线,任何触及法律和道德底线有损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言论是不被允许的。我们知道美国是开放和允许自由的国家,但就算是在美国,政府也规定了不允许发表的十四种言论,例如不能亵渎国旗被美国列在了第一条,毕竟国旗对一个国家来说是神圣的存在,此外,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言论不得随意使用等。而我们知道在英国法律中是允许犯罪分子拥有沉默权的,但是也存在例外,如果犯罪分子犯有严重罪行,那么他的沉默权很可能是不被允许使用的。在我国宪法中也有涉及对言论自由权利的一个总体性限制,就是我国公民在行使其言论自由权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更加不能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行使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有人不遵守言论自由的限制,超过了言论自由的限度,那么法律一定会对他予以处罚,他也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我国宪法中有规定,我国公民在行使其言论自由权的时候,是不允许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的,也不允许损害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可以看出不管是对个人、社会、还是国家言论自由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并不代表可以随时随地随意使用,任何权利都是需要限制在一定的牢笼里面的,否则很有可能会给社会造成混乱。所以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时候,要遵守一定的限度,不能做出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言论,也不能胡编乱造的去诽谤他人,做出有损于他人名誉和隐私的行为。


        三、言论自由的犯罪构成
        (一)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也就是罪犯的主观意识形态,即故意为之还是过失为之。通常情况下,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一般需要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言论自由类的犯罪也需要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才能构成犯罪。犯罪的人必须要有抱着故意的心态去实施犯罪,比如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的一条关于构成言论自由类犯罪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看出对于犯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但是一些对于国家而言危害性较大,很可能会危及到国家的统一,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的主观恶性较大的言论性犯罪,只要行为人表达出此类言论内容,就可能构成犯罪。
        (二)客观方面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首先犯罪人得实施该犯罪,其次实施的该犯罪必须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犯罪而言,证明犯罪行为的证据是必不可少的,关系到该犯罪最后能不能成立。一般的刑事犯罪基本是由公检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的,但自诉类案件却是需要自诉人自行搜集证据,而言论自由类犯罪大多又是属于自诉类案件,基本是需要自诉人自行提供证据,这对个人而言无疑是困难的。
        此外,言论类犯罪还需达到相应危害后果,如果行为人仅仅只是表示他想要去犯某种罪,但却没有付之行动,例如,我明天就想去某某地杀害某某人,但是并没有为此犯罪准备任何工具,也没有做任何其他计划,完全就是说说而已,所以仅仅只是一种犯罪意思的表露,其本身并不是一种犯罪的行为,也并不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预备犯罪,因为在刑法里是没有惩罚思想犯罪的规定的。只惩罚在思想支配下有行为的情况。如果连脑子里面随便想想都是犯罪,很有可能人人都是罪犯,这很明显是不切实际的。
        四、对言论自由的规制
        (一)制度上明确立法对互联网中言论自由权的规制
        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界定对言论自由的规制,从我国当前互联网的特定情况出发,制定出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关于互联网中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使其能够为司法实践所适用,能够成为被害人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同时也能对大部分网民起到一个预防警示的作用。因为法律不仅是一种惩罚机制,同时也是一种预防机制。其次,相关立法工作的部门要重点突出调查了解互联网的言论的发表机制,明确论言论自由类犯罪中的界限,咨询社会各界人士的建议,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制有个全面的界定。最后通过国家机关进行制定和颁布,确保立法的质量。
        (二)树立互联网时代公民正确的言论自由意识
        意识会影响行为,如果公民都能有一个正确言论自由的意识,那无疑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互联网社会发达的今天,公民对言论自由正确的意识,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要加大普法工作的宣传教育,不管是哪个年龄段或哪个阶层都能够对言论自由权有个正确的认识,知法守法用法,在合理的限度内享受权利。要提高广大民众的自身的认知和不良信息识别的能力,要保持理性,尤其是在任何事件没有得到查证属实的前提下,不要随意在网络上发表一些猜测性的言论。
        参考文献:
        [1]李乐.浅论言论自由的界限[J].魅力中国,2011(8):106.
        [2]王释云.澳大利亚媒体法保障表达自由研究[D].河北大学,2016.
        [3]习谏,蒋小平.法学概论[M].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
        [4]张明楷.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J].清华法学,2016(1):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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