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分析

发表时间:2020/11/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2期   作者:李鑫
[导读] 摘要:长期以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呼声不断。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江西赣州  341000
        摘要:长期以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呼声不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破产体系和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建立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基础。而且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为我国的债权人提供最大的权益,能更好地给予他们基石的奠定,从而使他们能更积极的面对自己的债务危机,同时获得生活的正能量,更有勇气面对自己的重生。本文将从制度构建的实践基础和必要性出发,多方面、多角度去深入分析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债务;破产;债权人
        一、我国个人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随着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迅速增长,我国的国民生活条件也愈加多样化,人们对生活条件的需求提高了,但是对生活的危机感也增加了,尤其是在保护我们自身的经济利益问题上。在最近几年来,是否应该构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又一次引发人们的激烈争论,我国公民的个人债券债务的纠纷案列日益增多,然而由于不具备完备的解决制度,导致实际所呈现的解决效果严重不佳。同时,由于司法机关们不断地去找寻在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中的不足与缺陷,导致人们更加关注自身的破产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概要
        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面对公民因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从而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和损失这一现状时,及时的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及措施,内容主要概括为:
        1.在民事强行实施的参与分配的制度。即要保护被执行人的家属的生活能力,给予他们生活的必需品。
        2.禁止高消费。即禁止被执行人去参与实施与自身的生活及工作非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一旦被执行人违背了该规定,则有权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罚款以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罚。
        3.是具备高强度、专项性的民事执行制度。即我国的司法执行程序在很大的程度上兼具起破产清算的功能。
        4.对待偏好于设立特殊政策去应对群体性债务危机。我国向来是使用临时的特殊政策去代替正式的立法,这一举措能有效的应对许多突发性的大规模的个人性的债务危机。
        (二)对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和措施评析
        1.对目前的普通个人破产替代性制度可以解释为,在分配制度之外的其余的可作为替代性的制度及措施。而其之所以很难发挥自身承担替代个人破产制度的作用,是因为其具有在实施目的和设计上的先天不足。
        2.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被大家给予了厚望,那么为什么该制度不能取代个人的破产制度。其主要原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指在参与分配制度时就已经存在了许多先天性的问题和残缺;第二个方面,参与分配制度和个人的破产制度一对比,会发现两者无论是在能力领域亦或是在实施成果的领域都相差甚远。
        二、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1.全球化的角度来观察我国目前的工业化发展,发现我国的农民在分工分产上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促进,简而言之,也就是将现有的小规模的农户解体,对他们实施职业的归纳和重组,让他们在自身的农民身份上实现多角度的转化,具体可以指一些由单一的农民身份改变成为群体的农业生产者及非农业生产者等具有不同身份的群体。并且在我国农业的很多领域也呈现出这一局势,尤其是在产业化与现代化之上,因此国家大力的推行和支持促进当前的农地流转集中,以及鼓励农民规模化的经营农产品等。

而在当前的农产业累积到相应的规模之后,该区域的农业生产者以及经营者们就会转化成为比较突出鲜明的商业主体。
        2.目前除了个别具有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之外,绝大多数步入到城镇地区的农村富余的劳动力,都是很难获得一个在法人组织中的相对稳定的岗位,这些大都是因为自身条件的不足以及许多外在条件的限制。因此,想要成为一个个体工商户或者是其他小规模的商事主体,很多时候依靠的仍然是自身的创造能力。
        3.由于当前社会对待非公经济主体的支持力度在不断的提高,因此,势必会有不少的自然人会将自身投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去从事商事化的经营活动。与此同时,受到个人全面商化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地提出高效地退出市场的渠道,势必将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构建
        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推行需要一系列制度完整的合作。同时需要更深层次的完善社会的保障制度,为我国的居民提供更有效的政策福利,达成在个人破产制度与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福利制度之间的完美契合。
        1.选择主体立法规模。在全球多个国家中,选择个人破产规模的国家之中,只给予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是相关服务来谋求利益。
        2.农村居民目前尚不应当归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规制的主体范围。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不受农村居民的收入结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制度、农村居民权利的特殊保护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目前在破产主体适用和具体制度设计上不应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进行区别对待。
        3.设置必要的前置程序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进行有效过滤的决定性方法。
        4.首先采用简易程序。与法人破产相比,个人破产一般债权人人数较少、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因此可适度简化的程序环节。
        5.建立健全与个人破产相关的社会福利体系。应尽快建立健全一系列帮助破产个人去维持生计并且帮助他们重新进入社会与经济市场当中。
        6.加深我国当前的服务保障水准以及提高保障领域。
        7.建立和完善司法系统与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福利系统的讯息共享与交流。
        四、结语
        基于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已经完全具备建设个人破产制度的环境与基础条件,并且个人破产立法也在强烈的祈求着。同时,当下的替代性制度仍然无法长期解决公民的个人利益。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多元化的工程,需要许多法律制度的配合。因此,想要快速的建立起属于我国个人的破产制度,就势必要对个人破产制度树立起正确的观念,并给予制度建设最有效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傅宏杰.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D].浙江大学,2019.
        [2]李晓燕,鹿思原.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3(02):137-144.
        [3]陈琼.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9(36):149-150.
        [4]刘冰.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9(04):223-243.
        作者简介:李鑫(1994年6月),男,学历本科,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州市,邮编341000,研究方向: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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