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其他专业相同定额子目套用问题的思考——以钢结构喷石英砂除锈项目为例

发表时间:2020/11/2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0期   作者:倪翠云 汪明纲
[导读] 摘要:某土建工程约定参照工程所在地土建、安装及费用定额计价后让利,鉴定机构不直接套用安装定额,将其中钢结构喷石英砂除锈项目参照土建定额换算。
        江苏伟业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  210002
        摘要:某土建工程约定参照工程所在地土建、安装及费用定额计价后让利,鉴定机构不直接套用安装定额,将其中钢结构喷石英砂除锈项目参照土建定额换算。通过参照定额、按照定额及换算含义分析,并探析相关示范文本规定,提出应当套用安装定额计价的观点。
        关键词:工程;计价;定额;套用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将非国有投资工厂项目土建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厂区内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地下给排水、道路等;合同价款约定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工程结算可参考的定额包括丙省相关定额[《丙省土建定额》、《丙省安装定额》、《丙省费用定额》相关费率按政策性文件调整](以下称统称定额),总价按实际结算价优惠8%。后因竣工结算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委托丁公司造价鉴定。鉴定意见中,丁公司对钢结构石英砂除锈项目套用土建省补6-1喷钢砂除锈子目,并将安装定额石英砂除锈子目中喷石英砂含量0.47m3/10㎡直接带入土建省补6-1成0.47m3/t。乙公司表示异议,并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丁公司针对专家证人的证言复函法院,认为“当两位造价人员的观点与省定额站咨询的解答不一致时,我公司按省定额站的解答执行”。为此,一审法院书面征询了丙省定额站,丙省定额站复函认为:1.施工合同约定的定额为结算参考,并非不可调整。2.土建工程中的钢结构属于土建工程范畴,适用定额为土建定额,但由于土建定额中的钢结构喷石英砂除锈项目缺项,直接按照安装工程执行会造成实际成本与定额价格差异过大,以往处理类似项目时一般考虑专业差异性,不是直接套用安装工程计价,而是可以调整。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乙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土建定额中喷石英砂除锈项目缺项,鉴定机构套用最相类似的省补6-1喷钢砂除锈子目,并针对实际系喷石英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因涉及土建定额和安装定额不同定额子目之间的换算,鉴定机构根据其专业知识,并结合咨询丙省定额站的意见进行换算,并无不当。乙公司仅通过比较相应定额计价表,以鉴定人未对单位进行换算及遗漏材料、机械项目,否认鉴定机构换算方式,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情分析
        法院据以判决的关键证据是鉴定报告及丙省定额站意见。判决理由属于逻辑学上诉诸权威的论证。权威意见是否正确决定本案终审判决成立与否。丙省定额站主张换算的理由是:(1)双方约定的定额仅是参考;(2)适用的土建定额缺项,直接按照安装工程钢结构喷石英砂除锈子目执行,会造成实际成本与定额价格差异过大;(3)一般考虑专业差异性,不是直接套用安装工程计价,意指交易习惯上应执行土建6-1换算。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情事变更外,工程与司法实务对于单一定额子目乃至整个建设项目实际成本与定额价格差异过大,通常不调整价款,况且本案争议非仅限于该单一定额子目。丙省定额站第(2)项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本案定额换算判决的关键是:(1)双方约定的定额是否仅系竣工结算参考?(2)是否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对土建类似定额子目换算?
        三、本案定额是参考还是执行
        如前所述,甲乙双方约定参考丙省定额计价并优惠8%。优惠8%并无异议,惟该“参考”的真实含义需依法判断。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前段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及本案案情,本案合同解释主要应根据合同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解释。
        汉语意思上,参考是指“在处理事物时借鉴、利用有关材料”。本案施工合同上,“参考”定额的含义是利用定额的,双方意旨是工程计价上的执行定额。借鉴是指“跟别的人或事相对照,以便取长补短或吸取教训”。如该约定的含义解释为借鉴定额,其意当为整个工程均借鉴定额。按照借鉴的词义,借鉴的方法为对比。合同工程整体无法与定额对比,仅可单一计价项目与相应的定额子目对比。在现行定额计价模式下,对比实质上是各计价项目实际消耗量和相应定额消耗量进行对比换算。按照此种解释,参考定额计价实质上为成本加酬金合同,有悖于当事人真意及定额计价习惯。后一种解释显然不能成立。据此,本案参考定额计价优惠的文义解释是按照定额计价后优惠。
        合同其他条款未明确约定计价方法,但前述定额因约定构成合同内容,当根据其内容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案涉工程系土建工程,根据约定土建工程首先应当参照丙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计价。该计价表总说明规定,“本定额适用于丙省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单独装饰工程。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应执行本定额;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可参照使用本定额;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本计价表规定计价时,应遵守本计价表…”。双方未明确除优惠比例外的参照方法,其真实意思只能是按照约定定额计价后优惠。据此,根据约定的定额也即合同相关内容解释,本案当事人之约定当为按照定额计价后优惠。
        在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广义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惟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项的,本应按照现行施工合同文本“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计价,即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计价,但受长期执行定额计价的影响,交易习惯上多按定额及相应投标费率计价,即参照订立合同时的定额计价。该交易习惯为最高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所确认。从裁判文书网搜集的大量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看,非国有投资工程习惯做法是按照定额并优惠计价。综上所述,本案参考定额计价优惠之约定,在交易习惯上是按照定额计价后优惠。
        四、石英砂除锈项目是否应当参照土建定额子目换算
        如前所述,案涉工程为土建工程,土建定额中的钢结构喷石英砂除锈项目缺项,仅有喷钢砂除锈之类似项目,但安装定额有相同定额子目。在约定按照包括安装在内的定额计价之情况下,钢结构喷石英砂除锈项目是根据土建定额类似子目换算还是按照安装定额子目计价?解决这个问题,需明确定额计价及换算的含义,进而确定是否可以换算及如何换算。
        根据现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一般计价公式为: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工程量×综合单价或∑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其他项目费]×(1+规费费率)×(1+税率),其中:综合单价=(∑单位工程人工消耗量×人工工日单价+∑单位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单位机械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人工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丙省计价规定亦是如此。上述公式中,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消耗量为定值,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单价均有相应动态文件、定额规定,材料价格按信息价或市场价,各种费率均由专业定额规定,除不可竞争费用外的费率可以自由调整。按照上述公式计价的前提是实际工程项目按照定额子目划分规则列项。因此,定额计价其实是适用政府规定的项目划分规则、单位工程消耗量及人工、机械单价及强制执行部分取费费率的计价方式。
        使用丙省计价软件套用土建定额如6-1的定额子目,输入人工、材料及机械费价格及与定额规定不同的取费费率,该定额子目并不表现为换算。调整该定额子目中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相应消耗量,定额子目编号由6-1即变为6-1换。此现象是2003年后工程造价“控制(消耗)量、放开价(格)”原则在定额上的表现。定额换算实质是调整定额子目中少量人工、材料及机械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含量。该换算可称之为狭义的定额换算。调整前述内容及价格、费率等可称之为广义的定额换算。下文定额换算均指狭义的定额换算。
        使用定额首先套用施工项目相同定额子目;无相同定额子目的,可根据定额规定换算;没有相同子目及换算规定的,构成工程定额缺项。土建定额规定,“本定额的缺项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实际耗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测算资料,经工程所在市定额站批准并报省定额站备案后方可执行”。工程交易习惯上,定额缺项通常借用其他专业定额子目并按换算规定换算。惟无其他专业定额子目及其换算规定的,方按土建定额缺项规定报批后执行。据前分析,适用定额顺序为:本专业相同定额子目→参照本专业类似定额子目换算→本专业定额缺项借用其他专业定额子目或按其换算规定换算→测算人工、材料、机械含量经定额站批准后执行。
        案涉工程属于土建工程,约定适用定额包括土建定额、安装定额及费用定额。根据上述定额套用顺序,首先应套用土建工程相同定额子目,但土建定额中仅有钢结构喷钢砂除锈的类似定额子目且无相关换算规定,通常构成本专业定额缺项。惟本文认为合同约定参照定额包括安装定额,且安装定额有钢结构喷石英砂除锈相同定额子目,当按照约定定额套用安装定额子目并按土建工程取费,案涉工程钢结构喷石英砂除锈项目不构成定额缺项。该安装定额套用不属于上述借用定额子目,属于按当事人约定适用定额。退而言之,假定构成定额缺项,则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借用安装定额子目,或由施工单位按照土建定额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并报批后计价。丙省定额站解释、鉴定机构换算违背了上述定额适用逻辑,也违背土建定额缺项规定。
        五、结语
        如前所述,鉴定机构将安装定额石英砂除锈子目中喷石英砂含量0.47m3/10㎡直接带入土建省补6-1成0.47m3/t。该换算并无法律或事实上的依据。案涉工程定额子目鉴定意见不能成立,则相应判决客观上不能成立,但案涉工程判决未被依法撤销前依然是生效判决。发生不能成立的生效判决,表面上系因法院未依法解释合同而由相关机构充当合同解释者,深层次原因是当事人未依法举证并有效辩论,根本原因确如台湾学者指出:工程界对于契约之认知亦与法律规范有所脱离,盖工程界重于工程之完成与契约“结果”之正确,契约内容成为枝微末节之旁枝事项,惟私法自治所形成之契约规范效力可谓是法律界的基本定律,此种不同学门对契约所生之认知差异,造成工程与法律对话之障碍。[1]作为市场经济下的工程人,有必要钻研法律及厚厚的施工合同,打破工程法律间专业壁垒,进入工程与法律的空白地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上文分析套用安装定额子目,可能发生实际成本与计价结果偏离。该偏离通常不是法院判断的问题,更不是相关机构考量的问题。因为民法对给付(工程)与对待给付(价款)采取主观等值原则,客观上是否相当,不必考虑。[2]
        参考文献:
        [1] 林明锵、郭斯杰.工程与法律十讲[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3:8.
        [2] 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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