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法学院 临沂大学法学院 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双方有权利可以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法规制度作为一个他们学习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意志自治原则是16世纪杜拉莫首次提出的。在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多种因素的驱动下,意志自治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本文通过意思自治的历史及其在国际私法领域的适用,指出了国际私法的局限性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并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际私法 发展 适用领域 限制 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及发展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有自主选择权的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院应当根据习惯法来确定应当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适用。
这样一个交易市场行为有固定且必须经历的仪式。作为“当事人亲自到场,这需要五个证人作证,当场和规模的一个部门。”经历所有固定仪式,才能进行有效。这时的契约重中的形式发展要求被人们开始重视,而合意往往被人们可以忽视。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使用同一种语言讲话,但更多的是固定的一组词,不是在内心的真实感受,合意更多的是存在于各种形式发展之中。此时,意思自治的观念还并未得到完全可以表现出来。后来,罗马不断壮大,万民法为了适应罗马帝国的庞大运转不断的发展完善,继续契约自由的快速发展也遵循国家变化规律的脚步法律。罗马法的契约关系经历进行三次不同形式后,最后形成了诺成契约。该承诺,以促进合同的形成有很多其他因素。政治教育方面,当时罗马人民共和国国家综合国力实力强大,罗马统治者不断提高对外扩张,这导致罗马在亚、欧、非三国都有一个属于我们自己的领地。这意味着,不仅对罗马帝国罗马公民的规则,但也有许多外国人的规则。在经济方面,罗马帝国,它代表与国外的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日益密切,但繁琐的交易限制开发和罗马帝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
从上文可以看出,如果仅仅依靠市民契约法来促进罗马帝国的发展已经捉襟见肘了,要维持这么庞大的帝国健康运转,必要要尽快的找到合适的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罗马统治者开始摸索出来最高裁判官的审判实践这一方法来解决市民法不足的问题。罗马统治者可以通过实践,并且在不触动市民法古老法制的前提下,形成了自己一套新的法律政策法规—万民法法规,并且最后也加速了诺成契约的产生和完善。罗马帝国在这种方式下缓解了各种矛盾,照顾了许多人的毅力,矛盾冲突得到缓解,进一步促进了帝国政治经济的法展,进而促进了军事实力的发展,为进一步的领土扩张奠定了基础。
17、18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政治经济的提升,意思自治原则开始在实践中被广泛接受。
二、意思自治适用的领域
(一)婚姻家庭领域
相较于离婚诉讼,离婚其实更注重“讨论”夫妻在一起自愿协商,主角是夫妻双方的意愿。所以,如果一个当事人的请求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对于一般会尊重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这项法律将引入自治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和他们的最真实的想法的自我意志的原则,它与离婚协议,沉重的“咨询”“协议的性质是一致的。”但同时,为了可以避免当事人选择相关法律时,法院无法对其进行研究限制。这部分允许在夫妻双方的惯常居住地法律,只有合法的政党或国籍的法律选择,以确保当事人选择,以更好地解决婚姻问题的法律,而且要确保各方自己的意愿。
同时,很多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等国家在婚姻家庭教育领域也运用了意思自治管理原则。
(二)合同领域
80年代以来,我国在国际私法契约领域发展非常迅速确立的主要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相关的合同法的原则适用于辅助系统。
同时,在合同管理领域,中国经济立法与实践研究关于意思自治组织原则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首先:有能力承包合同当事人需要独立的法律支配的,通常决定依照法律自然人能力的适用规则的适用法律。第二:针对有地方法院以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中国法院管辖为由推定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经济法律的做法,最高法院没有明确的规定表示,涉外合同管理纠纷的当事人协议选择以及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就此推定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社会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合同准据法。第三:时间对法律的选择,我国的规定是相当宽松的,无论是在合同订立时,纠纷也时有发生,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一)强制法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为了环境保护我们国家的利益,很多不同国家对强制法的使用有着规定。“全国法院直接适用规则”,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最低劳动工资法,中国的外汇管制法律,限制利率法。强制法的存在一定限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可以作出一个符合学生自己学习意愿的选择,损害了当事人的部分合法合理的权益,使得意思自治在使用上得到了我们一定的限制。
(二)由于要保护第三人合法权利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在一些领域,由于教育水平不同,获得信息和知识的机会不均衡,或双方年龄差距,其中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弱者权益保护,主要是在消费合同,劳动合同,婚姻家庭领域。所以说,保护社会弱者权益原则在进行一定影响程度上限制了意思自治的发挥。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
公共秩序指当一个国家的国内冲规范要适应外国法律,但适用的外国法律将违背相应国家法院公共秩序保留。当这种发展情况出现时,该国法院认为可以通过根据违反了本国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理由直接限或者排除此向外国法的适用。因此,许多国家已经立法从社会本位的角度来或者通过司法手段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同时,各个不同国家的文化知识底蕴,风俗生活习惯、政治、经济也不尽相同。治安利于保持各国的独立发展及其相互之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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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秋月.论国际私法中当事人自治原则的限制
[5]计英华.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比较研究
作者:于成祥 尹鹏飞王秋红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600
作者简介:于成祥 出生年月 1999.11 性别 男 籍贯 山东沂源
尹鹏飞 出生年月2000.11 性别 女 籍贯 山东新泰
王秋红 出生年月 1998.08 性别 女 籍贯 山东郓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