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现状及法律规制

发表时间:2020/11/2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2期   作者:张雪 殷风艳 邢鑫鑫
[导读] 摘要: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给消费者、经营者以及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同时一些非法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网络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活动,侵害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我们的立法和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
        临沂大学  276000
        摘要: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给消费者、经营者以及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同时一些非法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网络技术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活动,侵害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我们的立法和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为促进我国网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针对网络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等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使得法律法规与网络经济的发展相匹配,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经济;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的经济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网络经济应运而生。网络经济的出现与其他行业在发展上联系起来,呈现出产业交融的景象,也表明网络经济在市场中取得了重要地位。但是网络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已成为我国法律关注的重要话题,也是当下法治建设所要应对的问题。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表现类型
        1.恶意不兼容不正当竞争行为。
        恶意不兼容表现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软件之间,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相互冲突,具体就是下载其中一款软件,那么就要将另一款删除,二者不能同时存在。因此恶意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上获得优势地位,利用非法手段,有意将竞争者同种类别的软件设置障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经营者在商事活动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竞争,带来一定影响也是合理的,但是,此种影响应该定义在法律规定的区间之内,任何经营者都不允许逾越,这样既保障了网络市场的持续发展,也维护了市场秩序以及消费者权益。
        2.终端软件恶意捆绑行为。
        软件捆绑实际上是网络经营者为增加其软件下载数量而进行的操作,此种行为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论证:首先,从互补性的角度来看,当捆绑软件两者间的功能作用可以相互补充满足了大多数用户实际需要而进行的捆绑行为,是正当行为;相反则是恶意捆绑行为。其次,从自主性的角度来看,是否下载捆绑软件,用户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供用户自主下载,不强制捆绑行为,那么就能认定此行为正当,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从损害法益的角度来看,不正当的捆绑销售行为,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打压竞争对手也侵害了竞争者的权益,降低了其在市场中的占有比例,而且扰乱了市场合法秩序。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现状
        1.举证方面存在困难。
        网络不正当竞争所要涉及的证据主要是电子数据,由于互联网的特性,在对证据进行收集以及有效的处理时有一定困难,主要是因为证据在保存过程中容易被人为修改或者删除,或者外界一些不稳定因素也会造成电子证据的毁损与灭失,想要保存一份完好的电子证据涉及的因素众多,因此也跟传统的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不匹配。另外,由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损失表现为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表现在当前损失以及网络用户的流失,间接损失则包括商业信誉以及商业机会等的损害与丧失,面对这些被侵害的后果,受害方难以提出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
        2.执法效率低。


        由于网络技术具有隐蔽性、技术性以及时效性等特性,当行为人进行非法操作,网络监督部门在对其采取措施时,很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因此显得执法效率不高。另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利用网络技术操作的,由于不正当竞争者具有娴熟的网络技术,而执法人员对网络技术则可能没那么熟练,很难有效地规制违法行为。在对网站进行排查时,由于执法人员受到限制,不能对网络进行大规模的监管、排查,而采取的是小规模的排查方式,只得增添人手来弥补技术的不足。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环境错综复杂,不正当竞争形势也千姿百态,执法部门无论如何监管,不正当竞争者都会想尽办法来化解,对监管造成了阻碍。同时,执法部门不仅要处理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要处理日常活动中的事务,案件多、任务重也会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三、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完善建议
        1.适用证明责任倒置。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按照传统的诉讼模式来审判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但是上面说过,让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被告可能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收集证据相对容易。所以,鉴于双方当事人在举证能力的悬殊以及考虑到合理差别,为了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地位,应当对当事人举证责任进行适当、合理分配,由被告承担在其能力范围内合理的举证责任。将证明责任让被告承担,故被告若主张其无过错,应当对其主张的无过错责任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将会承担败诉后果,在诉讼中采用证明责任倒置制度,有益于网络背景下市场经济的竞争。
        2.提高执法效率。
        要提高执法效率,不仅要求执法人员熟练地掌握网络知识还要具有一定法律水平。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不能灵活掌握和运用网络技术,影响了执法效力和办案效果。因此,以定期培训的形式落实到执法部门人员,拓展网络技术水平,提高业务效力。由于网络更新换代非常快,而且网络中不正当竞争的花样也越来越多,所以这对网络执法人员的要求也更高。对于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执法部门的责任重大,因此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的有效行为就是不断学习新的、前沿的网络专业知识,使执法工作与时代的进步相互匹配。此外,在强化网络技术的同时,还要引进网络先进的设施,要聘请专家对网络中所涉及的各项制度进行优化,对于执法部门处理的案件,要对外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执法部门还要重视网络市场秩序,对网络市场的准入进行充分审核,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处罚责任。在行使执法权力以外还要加大职责范围,对网络经营者进行有效引导和教育,净化整体的行业风气,从而从根源上施加压力。同时,网络监管的范围也要适当扩大,以达到覆盖广、效率高的效果。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执法过程中,要实现行业自律与法律相结合,建立网络市场共同治理的理念,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四、结语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便捷的生活方式,但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给我们现行的法律带来了挑战。面对挑战,如果对其持放任的态度,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因此,研究解困之策才是我们现在应该做的,据此健全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才是网络反不正当竞争的有效途径,网络经济发展空间巨大,因此对其法律问题研究务必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李雨峰.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31-36.
        [2]赵金英.网络经济的竞争法规制探析[J].行政法学,2013(05):78-83.
        [3]吴晨雪.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D].郑州:郑州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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