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视野下浅析韩非理论的谬误

发表时间:2020/11/20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20期   作者:郭雅琪
[导读] 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对法学的研究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理念的基础之上的,

        郭雅琪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市  201306
        摘要: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对法学的研究是建立在自由主义理念的基础之上的,其作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继承者,一生都在捍卫“自由主义传统”,并反对集权主义、国家主义、福利国家主义等理念与思潮,而透过其思想可以看出战国时代韩非子思想中的谬误。本文通过法治、平等、自由等方面来阐述哈耶克理论视野下韩非子理论的谬误。
        关键词:哈耶克;韩非;谬误
一、哈耶克的“法治”与韩非的“法治”
        哈耶克在书中写道“在已知的竞赛规则之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他私人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权力来阻挠他的行动”。“在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应该尽可能多运用自发的社会力量,尽可能少的借助强制”。由此看出哈耶克认为法治不是空洞的教条,其意义在于能够防止政府专权,保障个人自由。个人自由是相对于政法强制而言的,是个人依靠个人努力达成的自由。但是这种个人自由不是无限制,为所欲为的自由,哈耶克强调个人自由不代表彻底抛弃政府强制。“拥护自由并不意味着反对组织,”哈耶克认为政府应当像园丁一般,对植物生长起着辅助作用,充分了解植物的结构和生长规律,辅助其自由生长,必要时如除虫时强制介入即可。政府想要扮演好园丁的角色必须通过法律限制和规范他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治理国家。制定出的具有一般性、抽象性、确定性的法律是用来保障人们权利,约束政府权力,这种法律可以预知行为后果,个人可以由此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由此调整自己的行为。个人只要符合法律即可,不需要服从于其他人和政府,相对于强制的政府来说个人就是自由的。“明君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这句话说明君主不能因为偏爱某个大臣就对他法外开恩,大臣触犯法律也应受到制裁。可见韩非子认为法律应针对臣民,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并不是现在我们所说的法治,其本质还是人治,是不平等的,制定出的法律保障上位者至高无上的权力,是上位者用来控制国家的工具。与哈耶克法制理论对比,韩非子对法治的谬误在于单纯认为缘法而治就是法治,哈耶克法治理论认为政府不能过度干预个人的权利,仅起着辅助个人发展的作用,不论政府亦或是个人都受到法律的引导。韩非子的法治是个人受国家强制的约束,国家统治个人,个人服从于国家。国家用“法”约束百姓,用“术”控制朝臣,国家掌握在君主手里,君主不分良法恶法,只从自己利益出发制定法。制定出来的法律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命令更为贴切。
二、哈耶克的“平等”与韩非的“平等”
        哈耶克主张法律上的形式平等,因为这种平等有助于自由;相反,他反对通过人为的方式矫正实质层面的不平等、财富的不平等,因为他认为,这种平等会扼杀自由。哈耶克认为,人们财富呈现合理的金字塔型的时候,财富的不平等反而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因为富人会花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研究新产品,研究出来后有朝一日穷人也一定能够拥有和使用,比如在欧美国家处于社会底层的贫穷人也能拥有汽车、冰箱等。这样的财富不平等是社会进步不可或缺的,如果一个社会是均等社会,例如我们国家“吃大锅饭”时期,平等成为懒惰的温床滋生社会倒退的病毒。

通过哈耶克对平等的理论可知韩非子主张的平等是奴隶的平等。法家主张刑无等级,“无等级”不意味着社会所有人地位平等,这里的平等是贵族的平等,相较于平民,贵族享有特权。战国时期个人存在政治地位的不平等,有人生来是贵族,有人生来却是奴隶,在根据出生决定等级地位的时代,一开始就预示着不平等。法家主张缘法而治,这里的法是维护贵族统治的法,也是平民应该遵守的法,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经济的不平等,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哈耶克认为的财富不平等是在政治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每个个人都有权利享有自由发展的权利,都有不受强制政府干预的权利。与韩非子认为的门第决定政治地位不同,哈耶克认为财富不平等会激励社会竞争,个人可以在竞争中改变自己处于弱势的财富地位,个人自由可以改变个人的不利地位,可以从财富弱势一方走向财富金字塔的顶端。法家的平等是从出生决定的,无法改变,幸运一点出生在贵族家里成为贵族终生享有富贵与特权。不幸一点出生奴隶人家,终其一生都要为贵族卖命,被贵族玩弄,不得善终。个人不论如何努力也不可能从奴隶成为贵族,更可悲的是政治地位的不平等不仅只涉及个人,而是子孙万代皆如此。综上所述,哈耶克认为人与人的平等在法律中表达为法律资格的平等和适用法律的平等。即社会所有人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都必须受到接受法律制裁和惩罚。韩非子对平等的谬误在于社会分严格的等级,贵族作为上位者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法本身不约束贵族,而平民必须遵守法律,一旦违反法律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
三、哈耶克的“自由”与韩非的“自由”
        哈耶克认为自由存在两种形式: 一种是经济自由,一种是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是实现政治自由的基础和前提。真正的经济自由是指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个人根据市场信息的调控,自发地做出自己的决定,并且承担因此所导致的一切后果。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可以享有机会和选择,它还意味着个人必须承担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和责任,接受社会对自己行为的认可或批评。哈耶克反对集体责任,集体责任相当于所有人无责任,强调责任只与个人挂钩,责任是对自由的一种确认和支持。对比哈耶克对自由的态度,法家鼓励实行连坐制度使得社会安定有序发展。“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己者,理不得不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窥者多也。如此,则慎己而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诛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实行连坐制度,一人行为产生的责任由全体人共同“买单”,这是一种变相的集体责任,是哈耶克不认可的。大家的责任等于大家都有责,这种人人自危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个人自由。在赋税猛于虎的战国时期,经济落后,平民百姓的收入绝大部分被贪官搜刮、上缴国库,个人温饱都是大问题,每个人每天疲于奔命。然而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就无法对抗上位者,想要生存下去,就只能唯上位者是从,上位者就是这样通过安排经济事务攫取到了实际上可以掌控一切的权力。经济自由的丧失相当于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平民只能唯命是从,在乱世中小心翼翼生存喘息,法家的极权主义思想,主张以刑去刑,这样高压的社会是不可能实现哈耶克主张的个人自由的。
        通过法治、平等和自由三个方面的阐述,明显对比出韩非子理论的谬误,但无法否定的是,在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的法家思想是中华文明历史洪流中的一颗璀璨明星,现在依旧还有值得借鉴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哈耶克.通往奴隶之路[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2]韩非子.韩非子(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M].中华出局出版社,2015.
[3]陈皓.哈耶克:法治与自由[J].人民法院报,2018(006)
作者简介:郭雅琪(1995-),女,回族,福建泉州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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